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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聚焦民生领域,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决定自2021年6月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作决策部署,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高,市场监管风险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
2、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把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序推进,成立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科、室、所、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大队,*兼任办公室主任。二、查办重点及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制假售假,违法添加、虚假宣传、违法收费为重点领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一)胡麻油掺杂使假。责任领导:责任科室:食品科牵头
3、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打击胡麻油掺杂使假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及药残超标的畜产品和水产品。责任领导:责任科室:食品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肉品水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三)餐饮环节冷链食品中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限量使用食品剂添加剂。责任领导:责任科室:食品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餐饮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四)生产销售劣质钢筋。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质计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
4、市场监管厅生产销售劣质钢筋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五)销售劣质儿童用品、“非标”电动自行车。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质计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销售劣质儿童用品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六)侵犯地理标志行为。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市管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 (七)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市管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侵权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八)中
5、介机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乱收费”。责任领导:责任科室:价格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中介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乱收费”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九)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 、节令食品。责任领导:责任科室:稽查大队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市管科牵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要求,负责该项工作安排、督办、总结、报表等事宜。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6
6、月25日前)。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市场监管突出问题,稽查大队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6月25日前上报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案件梳理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各科、室、所、队对现有案件线索和在查案件进行梳理,同时通过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有效掌握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违法线索,为深入开展打击行动打下坚实基础。7月10日前,各所将今年已办结案件情况报送稽查大队。(三)行动实施阶段(7月11日至12月15日)。各科、室、所、队按照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十一”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有组织有目标地开展精准打
7、击,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前将第二、三季度案件查办和工作情况报送稽查大队。(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各科、室、所、队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2022年重点案件查办建议,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稽查大队。四、工作措施(一)广泛搜集案源线索。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和12315平台大数据动态分析,为执法办案提供靶向信息。及时获取产品抽检、飞行检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研判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和业内突出问题,多方汇集违法线索。
8、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注重对零散违法线索的整合分析,持续跟踪挖掘违法行为。(二)加强上下协同联动。县局机关业务科室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对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复杂案件及查处阻力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三)强化区域协查联办。各所要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协同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执法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要从不同法律角度全面分析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定性处罚。(四)推动部门衔接联动。凡符合涉嫌
9、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坚决杜绝“以调代罚”、“以罚代刑”。加强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研判等方面的协作力度,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会商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为执法办案提供法律支撑。在案件查办中要加强执纪监督,以监督促强执法,杜绝办案中“跑风漏气”,消除“人情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五)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监督。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失信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信用约束。推动严重违法失信
10、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打击涉及民生领域违法行为“铁拳”行动是国家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重要举措,各科、室、所、队要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明确目标和责任,坚持高标准谋划、高质量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二)加大宣传曝光。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举措和成效,树立先进典型,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做好宣传解读,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做好统计报送。各科、室、所、队要建立重点案件
11、查办工作台账,对上级转(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重点案件线索进行记录,实时跟踪查办进展,加强指导调度。建立典型案件和重要线索报送制度,每月30日前要将本月查办的典型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报稽查大队,稽查大队汇总上报市局。(四)加强工作督查。县局专项领导小组将通过督查检查、信息通报、案卷评查和考核评比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将案件查办、信息上报、典型案例推送、宣传报道等工作作为2021年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附件1打击胡麻油掺杂使假案件查处方案为巩固开展打击胡麻油掺假造假违法专项行动成效,防止问题反弹,现就2021年开展严厉打击胡麻油掺杂使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安排如下:一、查
12、处重点(一)规范胡麻油标签标识。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要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且标识标签应注明各种油品的比例,并按配比从大到小顺序逐一标注,严惩非法添加香精和香料行为。(二)开展定量包装抽查。严防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胡麻油定量包装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且在产品名称同面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外包装体积大于1L的其标识标签字符高度应6mm。 (三)强化过程质量管控。实施生产过程关键环节控制,严格记录生产过程信息,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胡麻油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一律立案查处。二、查处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24条、第125
13、条;2、食药监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3、植物油(GB27162018);4、亚麻籽油(即胡麻油)(GB/T8235-2019);5、熟制压榨胡麻籽油(亚麻籽油)(DBS64/673)。三、有关要求(一)开展企业自查。各企业从生产资质变化、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主动报告生产过程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治理措施。(二)加大惩处力度。根据“国抽”“省抽”、风险监测和本次专项抽检结果,对涉案生产企业依法严惩,对涉案责任方人要处罚到人,曝光风险排查治
14、理中措施不得力、排查整治走过程的企业。(三)开展专项抽检。本次专项整治全区共安排专项抽检任务140批次(其中银川市50批次,石嘴山市25批次,吴忠市35批次,固原市10批次,中卫市20批次),抽样工作由五市统一负责,于在7月30日前完成;重点抽检标示货值金额低于18元/升的胡麻油,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负责本次专项整治样品检验工作,检测依据亚麻籽油(GB/T8235-2019)标准规定,重点检验脂肪酸组成。(四)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成效的宣传,以事实说话,形成舆论氛围,推动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守法生产,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联络员
15、:肉品水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肉品、“孔雀石绿”水产品以及肉品和水产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残超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制定本方案。一、重点任务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冷链冷库、餐饮服务单位、肉品(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肉及其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重点加强“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来源不明、无证无照经营、索证索票制度不落实的要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产品和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的肉品、水产品。二、查处依据(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共6批)。(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三、工作要求(一)紧密结合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认真查找和梳理肉品、水产品多发易发的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旦发现问题食品,第一时间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检验检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和快检检出“瘦肉精”肉品、“孔
17、雀石绿”水产品以及兽药残留超标肉产品、水产品要加大核查处置力度并进行追根溯源。(三)现场检查要对生产经营仓储场所,运输工具以及违法行为统筹考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四)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要一追到底、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做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行为,体现“铁拳”行动威力和效果。联络员:餐饮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市场监管会议工作安排,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持续推进食品药品重点领域案件查办,查处一批餐饮食品违法案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餐饮质量安全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查处食
18、品“非法添加”问题(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简称“两超一非”)和餐饮单位经营加工冷链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一、查处重点(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油炸面制品(油条)为重点,严厉查处以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添加非食用物质。以牛肉拉面汤、火锅汤、麻辣烫汤汁等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的违法行为;以酿皮、粳皮(餐饮)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硼砂(以硼酸计)的违法行为。(三)冷链食品。以牛羊肉类为重点,严厉查处在采购中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二、查处依据(一)食品安
19、全法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三、有关要求(一)针对查处重点,对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及司法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二)现场检查做好预案,票、账、货等相关证据以及违法行为要统筹考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三)做好执法抽检,以涉及“两超一非”和”“冷链食品”的常规项目为重点,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耙向性。(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
20、,参考执行食品安全违法查办指导手册。联络员:生产销售劣质钢筋案件查处方案近3年国家、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外省区反馈的抽检结果表明,钢筋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瘦身钢筋”“翻新钢筋”等行为依然存在,亟需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滋生和蔓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一、查处重点(一)以建筑用钢筋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偷工减料、拉长拉细、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行为。(二)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生产
21、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二、查处依据(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处罚。 (二)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等规定作出处罚。 (三)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电商领域、建材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及产品生产销售集聚区,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较为突出,要加大对这些领域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聚焦以上重点违法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切忌贪大求全。 (二)加强协作。要加强与系统内其他业务部门、技术机构的协作配合,对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
22、协调配合,加强情况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兼顾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严惩严罚。坚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办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区厅将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导协调,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重点突破,不流于表面形式。 联络员: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案件查处方案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以来,全区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为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宁公(交管)发201948号)和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3、三年行动方案,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查处重点 (一)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器、电线等配件违法行为。(二)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三)地下组装电动自行车、冒牌及假冒CCC认证标志、销售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查处依据(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处罚。(二)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
24、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规定作出处罚。(三)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对本次整治工作部署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当作今年重点工作来抓,以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注重协调联动。要相互配合,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构成犯罪的要认真做好移送工作。(三)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电动自行车质量状况,建立适合本辖区的监管长效机制。要采取有效方式,对电动自行
25、车经营者加强经营责任和义务宣传,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国标的宣传,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件,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络员:销售劣质儿童用品案件查处方案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当前市场上还存在着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目录内儿童用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儿童用品专项检查,严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查处重点(一)重点产品:CCC认证目录内的儿童用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儿童安全座椅)。(二)重点地域:校园周边、批发市场、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等经营场所和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
26、等地域。(三)重点关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三无”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产品。3.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4.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等信息与提供的认证证书不一致。5.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二、查处的依据(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三、有关要求(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27、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推进。(二)加大对流通领域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用品检查力度,推进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衔接,为执法办案部门提供靶向性信息。联络员)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权案件查处方案为了全面加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有力支撑自治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盐池滩羊”“中宁枸杞”等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行动。一、重点任务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是否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2.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
28、法行为;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的行为; 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的行为;5.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行为;被许可人违法转让、出让地理标志许可证明、商标标识和商标包装的行为;6.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店名,或者将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7.伪造、擅自制造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8
29、.故意为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三、工作要求1.要采取行政指导、限期整改和严厉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实施重点打击。同时,要注重解决好字号名称中的遗留问题、虚假宣传等问题。2.加大对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地理标志产品商户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经授权但销售非地理标志产品及以次充好者,核查进货渠道、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30、以及商品包装物商标印制是否规范、广告宣传是否规范。3.加强内部联动以及与农业农村、公安、司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营造强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氛围。联系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方案为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实守信。 一、查处重点各类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二、查处依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有关要求(一)深挖案件线索。
31、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公布热线电话、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拓展案件信息来源。关注舆情动态,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收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等数据信息,锁定重点查处对象。(二)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上下联动,发挥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扎实推进案件查办。加强跨区域联动,对跨区域案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通报信息,互相支持配合。加强部门联动,特别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涉及多部门职能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注重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及时通报,必要时组织联合行动。(三)打击与规范相结合。
32、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消费者受损较大的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标本兼治、决不姑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推行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和行业秩序。联络员:中介机构 公用事业等领域“乱收费”案件查处方案部分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部分公用事业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减费降费政策,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公用事业领域违规收费,是减轻
33、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一、重点治理领域(一)中介机构收费。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运营维护费转嫁企业承担等行为。(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34、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减费降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查处依据(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五)价格法第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35、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等(七)反垄断法第八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等三、工作要求(一)专项行动组织方式。此次专项行动由区厅安排部署,采用交叉检查和自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二)成立专项检查组。区厅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项检查组统一对全区进行检查。(三)检查时限和范围。本次专项行动检查时限是201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涉企收费行为,违法行为重大或者有连续性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联络员: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查处方案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假冒侵权产品的重
36、灾区,“山寨”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了彻底改变农村市场假冒侵权问题,以酒水饮料、节令食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重点任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三)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二、查处依据(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三、工作要求(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
37、联络员作用,强化跨区域协查联动,对制售假冒侵权商品行为追踪溯源,并同时追查商标标识违法印制主体。(二)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商场、超市及面向农村的批发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假冒侵权商品,要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对于发现的量大面广、涉及多品牌、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三)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权利人在违法线索提供、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联络员:“神医”“神药”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市场监管会议工作安排,持续推进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重
38、点领域案件查办,通过严查一批、曝光一批、移送一批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健康、严重损害市场秩序的涉广告监管领域的重点案件,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 一、查处重点(一)普通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二)保健食品广告夸张保健功能与效果,广告中使用医疗术语或含有宣称疾病治疗功能、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的内容;(三)医药广告带有表演性质蒙骗患者,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等,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营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神药”广告;(四)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广告的;(五)医疗美容广告中夸大功能,宣称“冻龄”、“逆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9、。(六)药品广告中对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以及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等内容。 二、查处依据(一)广告法第4条、第8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8条、第40条、第46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相关广告监测。对辖区内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媒体发布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广告进行专项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本辖区的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严格
40、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坚决查处、曝光一批有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提升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威慑力。(三)加强部门协同。适时联合宣传、广电、网信、教育、药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四)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医药广告,特别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药品广告发布批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广告一律责令停止发布。联络员: 附件2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填写时间: 年 月 日办理状态:正在办理中 已办结案件类型案件名称涉案企业名称(人员姓名)证照情况(许可信息)立案时间年 月 日结案时间年 月 日涉案金额(万元)是否调解是 否赔偿数额(万元)涉案环节生产 经营 本区以外涉案省(区、市)是否处罚是 否作出处罚时间年 月 日处罚决定内容罚款数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案处理 约谈 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是 否移送时间年 月 日通报情况未通报 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年 月 日案情摘要(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可附页)是否已公开是 否承办部门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