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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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目 录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作业依据14 基本规定14.1平面及高程系统14.2测量精度要求14.3成果质量检查25 作业内容26 规划核实条件资料收集27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27.1一般要求27.2施测范围27.3测站和碎部点采集要求37.4绘制要求38 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48.1分户图的幅面和比例尺48.2分户图标注要求48.3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49 面积测算49.1建设用地面积测算49.2建筑基底面积测算49.3建筑面积测算59.

2、3.1一般规定59.3.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9.4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610 建筑高度测算810.1建筑高度测量位置规定810.2建筑高度测量要求911 建筑间距测算912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1013 成果提交10附录A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11A.1目 录12A.2测绘责任人13A.3测绘说明14A.4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成果图表15A.4.1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15A.4.2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17A.4.3规划测量分幢与规划许可比对结果表18A.4.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比对差异结果意见20A.4.5竣工规划总平面图21A.4.6总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23A.4.7竣工分层平面图2

3、5A.4.8分层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27A.4.9建筑高度示意图28A.4.10控制点分布及建筑物外观照片拍摄位置图301 目的为规范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业务,根据*等相关规定,明确测绘技术路线,制定本作业指导书。为业主单位提供精度可靠、内容详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资料。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市政道路等其他工程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可参考本作业指导书实施。3 作业依据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引

4、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下列技术标准或规定,国家及福建省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最新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均适用于作业依据。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JJ8/T 8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

5、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DB35/T 1604 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491-2015 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04 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闽政文20173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4117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政文2015274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试行)(宁规2018114号)4

6、 基本规定4.1 平面及高程系统(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2) 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2 测量精度要求(1)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2)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3)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4.3 成果质量检查(1) 测绘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

7、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要求编写质量检查报告。(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3)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应按GB/T 24356和GB/T 18316执行。(4) 竣工验收测绘成果应通过成果验收。5 作业内容建筑工程核实测量主要体现工程内部现有建筑物的平面与高程位置关系、设计要素的现状以及场地地形地物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

8、容:建筑平面位置、尺寸、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间距、室内外地面标高、建筑外观、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与规划许可不一致部位以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6 规划核实条件资料收集主要收集以下材料:用地批文及红线图(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规划批准调整的文件及对应的图纸,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等。7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7.1 一般要求(1) 竣工总平面图反映建筑物竣工后的实际分布位置,是基于竣工地形图编制而成。竣工地形图是在地形图基础上采集竣工实体要素编制形成。(2) 地形图可以采用全野外数

9、字化测图进行新测或对建设工程前期地形图修补测,以测区控制点为基础,采用全站仪,按全野外方法采集建设项目规定范围的全部地形地物要素,按规范要求编辑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技术要求应符合DB35/T 1491-2015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要素符号按基本比例尺地图相关规定执行。7.2 施测范围施测范围除了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与建设用地范围相邻的地物、地貌,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 相邻的是街道的,将相邻的街道施测完整。(2) 相邻的是巷道的,施测相邻的巷道及靠巷道一侧建筑物的完整轮廓线。(3) 相邻的是建筑物,则施测相邻一侧建筑物的完整轮廓线。(4)

10、当建设用地范围线外无建筑物时,将建设用地范围线外30米范围内地形、地貌施测完整,当有斜坡、人工坎等地貌存在,测至其顶部即可。(5) 分期建设的项目,测至邻近主体建筑外轮廓线。(6) 其他规划部门有特殊退距要求的建构筑物。7.3 测站和碎部点采集要求7.3.1 测站工作与转站之前,应加强对测站起算数据(核对测站、定向点坐标、高程)的检查,并检核两点实测距离与理论距离,误差符合规范要求方可继续作业,有条件的必须进行第三点距离和方向检查,禁止精度检查超限仍继续作业。7.3.2 应特别注意棱镜在细部点采集时对点位精度的影响。为了减少棱镜对细部点的误差影响,外业测量建议采用小棱镜或免棱镜全站仪施测,以保

11、证点位精度。建筑主要角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相对中误差应小于0.05m。7.3.3 在一个测站上设站时间较长时,由于外界条件影响,仪器容易产生不均匀膨胀或震动造成误差,每隔1520分钟严格检查方位角一次,若超过误差要求,则应重新定向。7.3.4 主要地物点施测:主要地物点在一、二级导线及图根布设时,应尽量考虑直接引测。遇到特别困难区域如死胡同,测绘方案应先报批准后方可施测。无论何种方法施测的主要地物点,其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相对中误差应小于0.05m。7.3.5 细部点按以下要求施测:1) 宗地内所有地物、道路,有宗地界址作用的围墙、栅栏、人工坎等及邻宗主体建筑,一律按一级界址点精度要求准

12、确测定和详尽表示(点位中误差0.05m),且必须从所布设的图根以上级别的控制点上直接引测。2) 高程注记应均匀分布、合理选注(在不影响图面美观情况下尽量多选注),要求注至0.01m。作业中应注意仪器高和觇标高量取,以确保高程点的精度。3) 个别隐蔽建筑物拐点无法实测的可采用交会法或勘丈法补充,但要求使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且应有多余观测,以加强校核。7.4 绘制要求7.4.1 绘制规划四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与用地红线,规划四线用相应颜色绘制,用地红线用红粗线绘制,规划四线在图幅内尽量绘制完整。标注用地红线主要折点及圆弧的起终点处坐标。7.4.2 用地形图的表示方法绘制建筑外轮廓线,用粗虚

13、线绘制地下室的范围线,用虚线表示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7.4.3 标注每幢建筑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设计坐标位置(外轮廓线或轴线)对应的实测坐标,每幢不超过4个(复杂建筑物,应适当增加标注主要角点坐标)。7.4.4 标注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间距位置(轴线、墙体外轮廓线、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相对应的实测间距。当总图上是平行的间距,实测不平行时,标注最近的一个。7.4.5 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距用地线未标注间距的,加注一个最近处间距。7.4.6 标注一层室内地坪高程,并在()内标注比高,如:(0.000)或(-0.300);个别建筑室内地坪高程不一致,在总平面图上应合理标注,详尽表

14、示。标注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屋顶上标注的高度位置相对应位置的高程,并在()加注比高,其余位置无需标注。7.4.7 标注建筑层次、场地竖向标高、机动车与地下车库出入口、小区出入口。7.4.8 当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外、水平面积之和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时,其轮廓线应表示。7.4.9 用地范围内的地形也要参照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的内容绘制及标注,主要是道路、绿化与景观区域、(非)机动车位范围线、消防登高面和地形标高,其余与规划核实无关的(包括道路性质、路灯、绿化与景观区域的水体、假山和构筑物等)可不绘制。7.4.10 备注或说明:图中实测坐标为轴线还是外轮廓,间距为

15、轴线还是墙体外轮廓线、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单位等;7.4.11 竣工总平面图中属于本次规划核实的建(构)筑物(主要是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占地范围线改用其他颜色填充表示,与原有地形区分开。8 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8.1 分户图的幅面和比例尺(1) 分户图的幅面一般可选用A3或A4,出现较大图形时可采用A1以上。(2) 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l:200或1:3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8.2 分户图标注要求分户图的尺寸注记以米为单位,边长取位至0.01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位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

16、米。字体高度设置0.350.50,个别图形太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说明注记的字体高度设置0.351.0,字体设置为黑体。8.3 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1) 表示房屋的幢号、层次、层建筑面积、各单元面积、尺寸,标注各单元功能。(2) 区分表示未封闭阳台、封闭阳台、挑空、入户花园等。(3) 对于规划许可证有单列的面积指标应详细表示,如物业管理用房、开闭所、幼儿园、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人防专用部位、设备转换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面积、架空面积等应表示。(4) 详细表示地下室各种类型车位的位置、尺寸、个数及编号。人防区域内的车位个数及编号应单独分类表示。(5) 实地与规划许可不一

17、致的部位应单独绘制成图,详细说明变更的情况,用红色线区分表示原审批形状、位置等。9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的测算等。9.1 建设用地面积测算(1) 建设用地面积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基础设施黄线内、文物保护紫线内等面积不得计入。(2) 建设用地的范围线用红粗线绘制,标注用地红线折点坐标,圆弧段标注起终点坐标及半径。9.2 建筑基底面积测算建筑基底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角上沿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室外扶梯等的占地面积。分别计算每幢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并累加计算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的

18、占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1)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按100%计算基底面积。2)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3) 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4) 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5) 满足下述条件的部分空间可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等;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骑楼及过街楼底层, 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相通; 其他建筑结构外墙以外

19、的半开敞空间,24 小时对外开放且与项目周边道路或人行道相连。 半地下室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 4 米)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9.3 建筑面积测算建筑面积测算参照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当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规则不一致时,应分别在分层平面图和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中表达出计容而不计房产建筑面积、计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容面积。9.3.1 一般规定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

20、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2) 边长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建筑物边长测量误差(0.014+0.0004D)米。3)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建筑面积测量误差应(0.02+0.0006S)平方米。4) 遇到特殊建筑空间部位的,如骑楼、闷顶、入户花园、凸窗、半地下室等,应严格按有关认定规则认定和表示。9.3.2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9.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 房屋外墙

21、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墙体结构和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时,计容建筑面积算至保温层,保温层之外的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面积不计算容积率。3)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地下层、半地下层、底层杂物间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5) 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6)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

23、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5)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6)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9.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 独立柱、单排柱的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 无顶盖的室外

24、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9.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超出外墙面的凸窗部分。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檐口、阳台在房屋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投影面积部分;上部底板(盖板)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5) 楼房或挑廊下底层外墙以外作为公众使用的公共开放部分(不论是否有柱、是

25、否有维护结构)。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8)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9.4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26、)。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9.4.1 下列项目的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1) 城市公共通道(含空中人行廊道)、建筑物之间用于公共交通需要的廊道、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2) 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停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 2.8 米、不高于 4.5 米的建筑面积。3) 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若半地下室做为公共停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经营性用途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注明使用性质并计入总建筑面积,作为土地出让计价依据。4) 为主体建筑配套建设的公用市政设施用房(如变

27、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5) 平屋顶和坡屋面之间,没有设置窗户且不能进入使用的闷顶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否则应按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6) 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的,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米,梁底净高不宜小于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架空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28、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面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并符合消防、环保、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属公共产权,不可分隔。9.4.2 下列项目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1) 建筑物的顶层楼梯间、顶层水箱间、顶层电梯机房、结构(设备)转换层、非底层架空层、底层封闭车库、杂物间等,层高超过2.20米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不超过2.20米的应按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净高在1.20米至 2.10m 的部位应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净高不足l.20米的部位不计入容积率。3)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入户花园,应按其结构

29、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入户花园进深小于等于1.8米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大于1.8 米的部分应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同时,阳台、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 15%,超过套内使用面积 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住宅、公寓(含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建筑封闭阳台的计容规则与非封闭阳台计容规则一致,办公、酒店、商业建筑若设置封闭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不论是否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 15%,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4)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但不宜

30、大于3.2米。当住宅层高大于上述规定且小于 5.4 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层高大于5.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5) 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20%。超过套内使用面积20%部分按超出部分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6)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7) 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1、。8) 工业建筑(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9) 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可分隔出售的店面,层高超过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开间大于15米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整体经营时层高可提高到5.1米;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超过6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10) 标准层走廊、挑廊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沿走廊两侧均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楼梯、电梯前室无论是否开敞,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1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

32、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10 建筑高度测算10.1 建筑高度测量位置规定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10.1之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10.1之图二)。屋面四周维护的玻璃体、栏杆、栏板视为女儿墙进行计算。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10.1之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10.1之图四)。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

33、屋面建筑面积1/4的,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装饰构件、花架等合计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超过屋面面积1/8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4) 涉及视线走廊规划控制和视线分析的,按建(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图10.110.2 建筑高度测量要求(1) 使用手持式测距仪逐层测出各层层高,将汇总高度与全站仪测量高度比较,误差在(0.03*层)米以内。(2) 各栋建筑主要室外出入口地坪高程及室内1层地坪高程均要实测,标注于总平面图上。(3) 若个别建筑室外地坪尚未竣工,建筑高度可

34、以室内1层地坪高为起算至相应的高度位置。(4) 因地形、地貌影响,个别建筑室内地坪高程不一致,在总平面图上应合理标注,详尽表示。11 建筑间距测算11.1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饰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裙楼部分以裙楼的外饰面为准(不以骑楼的柱为准),裙楼的外饰面和主体楼的外饰面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分别标注,如果相邻建筑物两侧间距不一致的应分别标注。11.2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3,且突出距离不超过1.8米,则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突出部分。建筑物突出部分的出挑距离或总长度超出上述规定时按建筑突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11.3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

35、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11.4 建筑间距量算采用1:500数字化测图成果为依据,结合规划审批总平布置图,按CAD分层、颜色设置及样示要求,准确标注于竣工总平面图上。11.5 建筑间距标注时应注意与规划审批总平面图的位置相对应,不可遗漏。12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11.1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指建筑物的外饰面与红线的垂直距离。11.2如果两侧退让距离不一致的必须分别标注,裙楼的外饰面和主楼的外饰面退让红线的距离应分别标注。11.3将项目用地红线图上用地角点坐标,展绘至竣工平面图上,按要求标注出建筑角点或外饰面至红线垂直距离。13 成果提交规划核实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竣工

36、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报告及部分图表样示可参考附录A),宜包括以下内容:(1) 封面(2) 目录(3) 测绘责任人(包括测绘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及测绘人员姓名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4) 测绘说明 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等)。 说明测绘精度(测绘质量保障措施、实际精度、允许精度和需要说明的问题)、面积测量采用的仪器、方法等情况。(5) 提请规划部门核实认定事项(视项目具体情况定)(6) 成果图表 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 控制点分布情况及建筑外观拍摄示意图 建筑外观照片 建筑高度示意图 规划申请表附表 建设面积、建筑高度及层高

37、汇总表 竣工分层平面图 竣工现状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对照示意图 1:500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总平面图(7) 质量检查报告(8) 以上资料数据光盘附录A 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编号: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测绘单位:测绘时间:年 月 日A.1 目 录1 测绘责任人2 测绘说明3 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成果图表1) 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2) 规划测量分幢与规划许可比对结果表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比对差异结果意见4)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5) 总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6) 竣工分层平面图7) 分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

38、图8) 建筑高度示意图9) 控制点分布及建筑物外观照片拍摄位置图A.2 测绘责任人一、测绘单位为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为:。地址:。电话:。二、测绘人员姓名上岗证书编号或职业资格证书号备注三、为保证出具的测绘成果的客观性,本单位声明如下:(一)与委托方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二)不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三)本测绘机构对本测绘成果报告的成果承担质量责任。法定代表(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资质签章)A.3 测绘说明一、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等)二、 作业依据三、 作业方法 四、 测绘精度

39、(测绘质量保障措施、实际精度、允许精度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 测绘仪器、设备及软件六、 特殊情况说明七、 施测时间八、 项目工作人员1 测绘人员(签名):2 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签名):3 审核人(签名):测绘单位(盖章有效)年 月 日A.4 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成果图表A.4.1 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测工程规划许可差值规划条件要求差值备注总用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m其中地上建筑面积(m2)其中住宅商业物业经营物业管理社区用房垃圾房公厕地下建筑面积(m2)(m建筑基底面积(m2)(m绿

40、地面积(m2)(m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续表A.4.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测工程规划许可差值规划条件要求差值备注其中地上车位地下车位住宅户数(套)非机动车位(辆)围墙长度(m)注1:上述住宅、商业等功能分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注2:比对所用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测绘单位: 编制: 检查: 审核: 日期:29 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A.4.2 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幢号层次层数(A)房产层建筑面积m2另有计容而不计房产建筑面积m2(D)计容建筑

41、面积m2说明层建筑面积(B)其中不计容建筑面积(C)层计容建筑面积(E=B-C+D)小计(F=E*A)地下室-111#11计建筑面积不计容:外墙保温层之外的墙体保护层* m2、架空停车*m2、消控室*m221计容不计建筑面积:进深1.8米不封闭阳台*m23-3230331屋顶幢合计2#11213-3230331屋顶幢合计合计17测绘单位: 编制: 检查: 审核: 日期:A.4.3 规划测量分幢与规划许可比对结果表规划测量分幢与规划许可比对结果表工程名称:工程灰线号:号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号幢号核对内容核对结果1#建筑角点坐标点号检测坐标(X/Y)(m)总图坐标(X/Y)(m)(m)限差(m)123四至间距位置实测间距(m)总图间距(m)(m)东侧距xxx南侧距xxx西侧距xxx建筑高度位置实测高程(比高)(m)总图或剖、立高程(比高)(m)(m)限差(m)0标高北侧十四层屋顶女儿墙顶北侧十五层屋顶女儿墙顶各层层高位置实测层高(m)剖、立面标注(m)(m)限差(m)地下室层自行车库层一层各层外轮廓层次位置核对情况限差(m)地下室层一层建筑面积位置实测(m2)总图规划批复(m2)(m2)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社区用房续表A.4.22#同上(略)3#同上(略)同上(略)地下室四至间距位置实测间距(m)总图间距(m)(m)限差(m)西侧距用地红线最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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