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叫了个鸡”索赔案例分析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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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叫了个鸡”索赔案例分析目录一、案情1二、案例分析1三、展开的长处2四、第三者的立场分析3五、法官的观点分析4一、案情今年2月,曾因发布恶俗广告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罚款50万元的“叫了个鸡”炸鸡品牌,居然以三被告使用“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9月10日下午,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诉请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民

2、事案件。 二、案例分析1、 法官根据原告的加盟商及销售情况统计表、大众点评网等外卖平台的搜索结果和消费者的评论截图打印件,欲证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甄旺公司认为前者系原告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明力,而后者与原告没有关联性。本院采纳被告的上述质证意见,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2、 原告提交的“叫了个鸡”百度百科截屏打印件,以证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被告提交了百度百科官方免责声明打印件予以反驳,本院认为百度百科的条目内容可由用户自行编撰和修改,故对原告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3、 原告提交的被告甄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正各种商业任职及相关涉诉列表、被告

3、甄旺公司关联企业的涉诉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甄旺公司提交的原告涉诉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双方均欲证明对方因商标侵权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纷纷涉诉。本院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诉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4、 被告甄旺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和被告精品小吃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被控侵权的炸鸡店与被告精品小吃店无关,原告对合作协议书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该合作协议书未载明加盟者的经营地址等信息,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其与涉案炸鸡店之间的关联性,而被告精品小吃店不能证明该微信的主体身份及与被告的关联性,故该两份证据亦不能作

4、为定案证据。从中可以才看出,法官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知名度的材料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佐证这份材料的真实性。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材料是百度百科上的搜索“叫了个鸡”的材料,但是百度百科却是一个可由用户自行编撰和修改的百科,且百度百科上明确写着免责声明,关于百度百科上的真实性有待考察,故这证据对于本案没有任何帮助。第三点是双方均欲证明对方因商标侵权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纷纷涉诉,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第四点是被告所提供的材料与本案无法证明关联性。浦东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原告是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涉案标识中,“鸡”本身为一种家禽,

5、但特殊构词方式形成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产生低俗联想。原告就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所以,该商业标识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三、展开的长处台享公司在创业之初为博取消费者的关注和寻求合作伙伴的合作,通

6、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合作门店等,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叫了个鸡”文字和“”图案组合使用于店面宣传用处。作为以广大普通公众为消费群体、向其提供快餐服务的服务名称,如此意图迎合低级趣味、有伤社会风化的不良商业标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调整、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的法律,其精髓在于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制止经营者滥用竞争自由实施不道德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伦理道德和健康秩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彰显了其立法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7、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已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同其他知识产权法一样具有社会公益性,并只保护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利益。但是呢,同时也要求经营者应当遵法、信法、守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归纳为两个方面: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装潢、网页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标识;被告擅自许可加盟商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装潢、网页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标识。我认

8、为法官这样的展开是非常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法律条文。是没有什么缺陷的,这样的展开于情于理都合适。四、第三者的立场分析我认为,原告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同时,三被告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应予禁止。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我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原告是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涉案标识中,“鸡”本身为一种家禽,但特殊构词方式形成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产生低俗联想。原告就文字标识申请商

9、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所以,该商业标识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我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原告是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涉案标识中,“鸡”本身为一种家禽,但特殊构词方式形成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

10、联系,从而产生低俗联想。原告就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所以,该商业标识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坚守一定的底线,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所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共创有序、公平、文明、共赢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官同时告

11、诫,原被告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摒弃低俗商业标识、把握营销品质、坚守企业的社会责任,致力于提高商品服务质量,传扬积极向上的营商文化。市场经济不等于眼球经济,无下限的低俗营销、夺人眼球的另类品牌构建,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长城,不但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亦同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且与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难以为司法裁判所认同和保护。五、法官的观点分析我认同法官的展开,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于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同时,三被告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同样

12、不受法律保护,应予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在于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制止经营者滥用竞争自由实施不道德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伦理道德和健康秩序,相关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不得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所以浦东法院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

13、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我虽然认为同意法官的展开,但是我对于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满意,针对于原告的起诉来说,三被告已经窃用原告的商标和名称,但是按照法律来说是没有窃用,所以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但是判决结果质量不高。如何解决法官判决结果质量不高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短期时间内普遍提高法官的审判素质是不现实的,而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指导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具有许多内容抽象性的解释

14、,不能针对具体案件提供具体的方法,所以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我认为,实行判例制度将会尽快改变目前状况。因为,判例本身是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并且判例能准确地阐释法律条文与特定的事实之间的相互连贯性,使法律条文的含义、立法的意图、立法原则透过特定的案例得到具体表述和阐述,使法官整体理解应该如何针对特定事实运用法律。判例制度比较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说更加形象生动,可操作性强,且很容易让法官把握法律的“灵魂”,让法官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自由心证”去裁判案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用判例断案也有习惯基础,事实上大多数法院的法官都有按已成型典型案件的判决断案的倾向,这是因为,法官身上背负了来自双方当事人的

15、、媒体的、上级法院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多方面的压力,对以往有过判决又无争议的案件不敢越雷池一步。所以推行判例制有助于降低疑难案件的改判率、错案率,减少上诉率,从而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六、总结鉴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推行判例制度步骤应当循序渐进有步骤地进行,并且不能把审查判例的权力过分下放。全国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判例的审查,对全国上报的判例首先要经过该机构精心细致严格审查,通过后才能将该判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编入判例集,判例的效力相当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有被编入判例集的判例才能被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适用,真正具有判例的效力。判例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16、首先判例在认定事实上应当全面、系统、说服有力,在适用法律上要做到运用法条准确、推理严谨、逻辑性强;其次判例应该是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经典案件,每一类法律纠纷领域内都应选编一些有不同代表性的判例,要减少雷同,避免重复。对于纠纷发生较为频繁、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领域判例应相应多些,覆盖率应高些;相反对于纠纷发生较少、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领域判例要尽量少设,甚至不设。建立判例制度要对判例集的入编程序和判例清理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入口”严格审查,“出口”及时把关,入编判例力求典型性和代表性,当然要同时兼顾效率性,亟待适用的抓紧请进来,不合时宜的快速踢出去。判例的数量不能过多,否

17、则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有权审查判例?本人认为,暂不宜操之过急。待最高院的审查制度大行其道之时,再加以调查研究、审查论证后进而施行不迟。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的相互关系如何解决?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微调开关”,用以补充法律“粗糙”之不足,判例则可以说是司法解释的“播放器”,用以补充司法解释“呆板生硬”之不足。判例的产生较之司法解释更加快速灵活和便捷,对应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千变万化的新情况新事物效率更高。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成型的司法解释提炼后可上升为法律,经过长期反复适用成型的判例提纯后可总结为司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好比是树的树干、树枝和树叶,树枝需要的养分来自树干,树叶需要的养分来自树枝,但树叶又将自己创造的产品回馈树枝,树枝又将这产品传送树干,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所以成就一棵“健康”的树。综上,推行判例适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当前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迅速增强法官审案和判案的能力,对推动审判改革必将产生划时代的深远意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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