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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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推动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建立;二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三是“入世”的挑战。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转变(一)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体制方面的转轨性改革相适应,要求政府职能做出巨大调整,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府于1993-1996年期间,先中央后地方,自上而下地进行了一场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内容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一是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去掉市场经济不需要的政府部门,组建和加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部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小规模的廉价政府;二是推动现有

2、政府机构的政府职能转变,其着重点是各个职能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只有坚决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也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应集中精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主要目标: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入世”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一)WTO的宗旨、目标和主要职能1世贸组织的宗旨:第一,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第二,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第三,

3、最优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第四,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应当得到的利益。2世贸组织的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保护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3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第一,制定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第二,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为成员提供谈判的场所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第三,当世贸组织

4、发生纠纷时,按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第四,监督和审议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规。第五,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它是世贸组织的基石和核心,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非歧视原则在世贸组织工作中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最惠顾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第三国享有的待遇。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

5、括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最惠顾国待遇条款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无条件的最惠顾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给予缔约对方。国民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要求是,在征收国内税和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使用的法

6、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一视同仁,除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外,其他一切税费都应该是一致的,不得对进口品实行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条款的应用也有一定范围,并非把本国公民的一切权利均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这些权利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一般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有。2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原则。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要求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用一句中国成语来说就是“投桃报李”。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互惠。因为关贸总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规定,发达国

7、家在做出关税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共同行为规范、准则的基本要求。它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出来: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国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的机会。第二,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贸易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工具,也是一成员国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国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3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它要求

8、各缔约方做到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以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这一原则要求各缔约国的所有关于贸易的政策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国在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但不要公开那些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规定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4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1965年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提供了永久性法律依据,并承认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贸易待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前言中指出,世贸组织成员,“进一步承认有必要做出积极的努力,

9、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相应的份额”。为此,世贸组织在其负责实施管理的协议与协定中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总水平高于发达国家。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关税总水平为6.3%,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总水平为15%;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关税总水平从6.3%降到3.8%左右,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关税总水平将从15%降到12%左右。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继续享受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方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决议,给予发展阶段中国家成员方以“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为特点的关税优惠。第三,在

10、向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议与协定的靠拢中,世贸组织工作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过渡期长于发达国家成员方。第四,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第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成员方。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把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作为一个重要原则。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与贸易,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书和规定中规定其成员不得采取倾销和补贴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害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

11、行保护。实施这一原则的措施有:第一,通过反倾销、反出口补贴措施纠正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与贸易。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指出: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则该商品被告认为是倾销”。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补贴又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被禁止的补贴和可起诉的补贴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与贸易的行为。被禁止的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是指“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12、贴。进口成员方如果发现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存在被禁止的补贴和可起诉的补贴现象,查证落实并裁决后,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但税额不得高于倾销和补贴的额度。第二,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逐步取消配额限制和出口补贴,实现公平竞争与贸易。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谈判,达成世贸组织关于纺织品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取消配额限制和出口补贴,逐步实现公平竞争怀贸易。按照纺织品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议项下的数量限制在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内分四个阶段,最后全面取消限制。按照农产品协议,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6年内把直接出口补贴的全额降低,比1986-1988年平均水平降低36%。实施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在

13、同期内降低2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发明创造者对自身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等侵权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做出排除措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竞争与贸易。第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国政府以优先和优惠的价格购买本国产品,对别国构成不公平贸易。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包括

14、建筑服务、地方一级和公用事业单位的采购。该协议约束政府采购的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6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实质是在一些国家通过协约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贸易壁垒。世界许多地区都已建立了区域性贸易安排,如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1992年2月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并已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1960年5月3日正式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等。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确认,允许这些经贸集团存在,并将其视为最惠顾待遇一般的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上述区域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这一规则的

15、目的在于保证这类安排能便于集团内国家的贸易,而又不提高外部世界的贸易壁垒。以上WTO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经过修改后的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它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框架。(三)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对现实经济社会产生全面的影响,其中对政府的影响将是最为深刻的。世贸组织的23个协议、492页纸,只有两个条款提到企业,其他条款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特别是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行为。因此,“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世贸组织的一整套规则主要是约束政府的,或通过政府来约束企

16、业的。所以,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最积极的应对就是加快政府的改革。因而要求政府的理念、政府职能、政府机构设置和政府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创新和重构。1世贸组织对政府体制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对各成员方政府在体制与运作上有四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第一,坚持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取向。世贸组织成员均是以市场经济为其经济体制的基本构架,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中,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更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高度概括。既然世贸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国际性贸易组织,它要求其成员也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此,世贸组织对新申请入世的成员国在申请程序中

17、专门设计了一个“体制审查”这一必经程序,即需用对申请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审查。在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方中,中国在体制审查阶段时间最长,达6年之久。第二,致力于推进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的重要目标是要求各成员国和地区相互开放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按照贸易自由化的要求,政府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认真遵守世贸组织工作的各项规则、制度,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的时间表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削减关税税率,认真实行非歧视性贸易等原则,为国际资本和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打开大门。二是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在民办范围内调整国内产业结构,提升自己的产业发展水平。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国加

18、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资本的进入障碍减少,国际资本将凭借其资金、管理和人才等到方面的优势参与发,这势必要求我们按市场经济规则和方法对现有的国内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逼迫国内企业提高产业组织竞争力。三是建立适应全面开放条件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方式。第三,必须坚持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统一透明。为了保证透明度原则的落实,世贸组织建立了一套通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设立合适的组织或机构;各成员方每年必须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供综合通报,包括所有法律、规章、政策文件和公告的变更情况;各成员方必须至少每年一次向世贸组织通报其在服务领域出台的新或修改的办法。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19、对各成员国政府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建立起相应的立法及公告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咨询体系。第四,坚持国家治理的法制化,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世贸组织作为一个法治化的国际组织,它要求其成员国的政府也必须是法治化政府。作为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要求的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其核心是政府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不能有法外行为,法律具有普遍性。二是保障个人自由,使之不受侵犯。法治和自由是无法分割的一体两面。三是保障基本人权。推进自由贸易本身就是促进人权。2政府职能转变及其相关对策第一,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

20、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政府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要追求公平竞争、公正,资产所有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两种职能部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因此要实行政资分开,理顺产权关系。第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将企业推向市场,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和规范程序,这是优化行政管理职能的关键。第三,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

21、法律体系。不仅要建立完善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而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度,而无权创制这方面的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不一致,那就必须依据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第四,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所谓行业管理就是采用专业化技术以行业为范围,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计划、组织、控制、监督和协调的一种管理体制。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应将部分职能转移和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第五,加强培训工作,加快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

22、公务员队伍。政府在加快完成职能转变的同时,要引导企业与社会重视对有关专业与内容的学习,加强对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在内的公务员的培训。中国“入世”的最大挑战在于对政府的挑战,最大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我们要争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根本的还是要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组织规则的人才,并不断充实到政府机构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政府是创新的政府、开放的政府、效率的政府。三、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一)宏观调控的必要性1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不仅表现在社会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上,而且也表现在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上,它使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比例性和平衡性日益显得重

23、要。由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诸多随机性因素的影响,单靠市场机制仍难完全正确做到按比例地配置资源。要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至少是减少波动,客观上要求国家从宏观上组织与协调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以促进社会再生产按比例地顺利进行。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进行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控制。2宏观调控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市场经济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方面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外部条件的某些限制,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必须介入,建立和执行政府控制的功能。加强

24、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四大以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可以说,我们已大步实现了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成功地达到了宏观调控目标。(二)宏观调控的目标与主要手段1宏观调控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其非常明确地提出来我我国宏观调控的四个主要目标。(1)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宏观经济运行处于正常状态的动态表现,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它既体现经济总量的增加,也体制现人均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一般用国内生

25、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来衡量。(2)增加就业。增加就业能促使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在我国,存在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问题过大但素质不高两者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因此,要通过促进投资、发展中小企业、开发落后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千方百计扩大就业。(3)稳定物价。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是经济健康、平复发展的保证。有了这种保证,企业和个人便可以在较为稳定的价格预期下安排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避免大幅波动。为避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注意采用综合、协调、平衡的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来

26、保持物价和币值的稳定。(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国际收支的对比状况。国际收支对国内的货币流通、资本循环和社会总供求都有直接的影响。国际收支出现过大的逆差和顺差都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别是过大的长期逆差,会影响币值稳定,增加通货膨胀压力,消耗国际储备,降低国内、国际对本国经济的信心,出现资本外逃,投资环境恶化,削弱国家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甚至可以会出现经济危机。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商品的劳务的出口,采取有效的汇率政策和资本流动管理手段保持国际收支平衡。2宏观调控的手段(1)经济计划(规则)手段。经济计划(规划)是国家经济决策的主要体现,是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的高层次

27、手段,它规定着其他手段的作用方向,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搞好经济预测,规定经济发展目标和结构调整方向,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动,使各种经济政策与经济杠杆的运用相配合;规划经济发展的区域部署,合理布局生产力;集中力量开发资源,缓解“瓶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及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经济计划(规划)工作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同时要以市场为基础,总体上应当是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要尽量缩小。具体说,就要把规划作为实施宏观调控、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重大项目要按照规划进行安排,财政性资金要按照规划投入,民间资金要按照规划引导,其他生产要素要按照规划配置,从国家争取资金

28、也要以规划为依据。(2)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国家通过调节经济变量来促进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的一切政策措施的总和。它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经济手段包括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两个方面。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指政府运用预算、税收、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一种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指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产业发展目标,调节各个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结构变化的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产业结构政策

29、、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等。就业政策。就业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而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采取的措施。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把扩大出口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是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国外资源,发挥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3)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调节经济活动的强制性措施。法律手段的调控作用是给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内进行活动,遵守法定规则。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与平等性的特点。(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国家经济管理机

30、关凭借政权的力量,通过制定和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等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种种措施。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纵向性、直接性与速效性特点。国家运用一定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是由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发育情况所决定的:我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这样的市场发育情况就决定了政府在宏观调控的时候不得不以行政手段来替代仍不完善的市场手段。另外,我国经济的微观主体(或者说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也决定了行政手段在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是不可缺少的。虽然对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主要由市场来调节,但是在特殊时期,甚至包括非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运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以使之符合国家发展和宏观调控的要求是必须的。但行政手

31、段往往容易造成“一刀切”,割断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应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运用。(三)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健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加强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的协调配合。从计划与财政、金融三者的关系看,国家计划是政府的综合经济纲领,集中体现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要明确赋予计划部门对全社会资金和主要资源的配置结构综合平衡、协调的职责,主要是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恰当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和目标,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制定实施财政、货币政策。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

32、策的主要依据。国家计划突出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中长期性的综合协调指导。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其改革重点是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改革重点是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四)完善统计体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完善统计体制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一个必要基础。决定指出,完善统计机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统计数字是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国家把握重大国情国力、制定宏观调控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一个基础依据。现行统计体制与统计工

33、作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个是虚假统计,一些地方和部门提供统计数字存在虚报、瞒报、假报以及漏报现象,且较为严重;一个是分散统计、各自为政,反映国民经济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散在不同专业、不同平台、不同结构、不同标准的数据库中,无法实现一体化检索与查询。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统计工作分工不明确,各取所需,指标不同,标准各异,相互关系不顺,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大量存在重复统计、多头调查,甚至数出多门、相互矛盾、数据之间不衔接等情况。因此,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现代国家统计体系,就必须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对于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摒弃目前各自为政的统计格局,加强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性和协调性,统一设计应用系统、统一规则信息资源、统一制定业务和技术标准,各部门、各地区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资源共享。统计部门还要紧跟国际经济形势,把握国际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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