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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论文论文题目: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学生姓名: 安妮指导教师: 张桂英学科专业: 法学专业学 号: 15035180708002 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8 年10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1. 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2. 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3. 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4. 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论文作者签名:
2、 日期: 年 月摘 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电子合同作为企业活动的基本内容,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不可缺少的合同之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然伴随着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矛盾和争议。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传统法律中难以找到相应的标准。研究和分析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助于理解和理解电子合同的特点,引导人们在电子交易中正确使用电子合同,并将其纳入传统合同法的框架。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本文在研究传统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法律的缔结、效力和适用等方面研究了电子合同的特点和现实问题,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不同国际法律文献的比较,找出其优缺点,并提
3、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供我国立法和实践参考,并对选题和研究方法进行创新。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代理人;承诺;要约前 言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达到6.18亿,2014年互联网普及率为45.8%,2014年中国网购用户达到3.02亿,互联网使用率为48.9%,比2013年增长6.0个百分点。根据中国统计局2014年公布的电子商务交易调查结果,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3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9.4%。与此同时,互联网用户的规模和电子商务交易仍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用户的增长和网络普及率的提高,以网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放弃了通信系统的商业运作模式,采用了商务与科技
4、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以网络为中心的新的市场交易模式。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电子合同简单、高效的特点使电子合同创造性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观念。网络承包越来越流行,但互联网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开放性等特点。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更复杂的弊端。电子合同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和交换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使现有的法律机器系统在电子合同的缔结和安全等方面出现了空白。如何保证电子合同效力的完善和可靠性,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由此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理解和理解电子合同的特点,引导人们在电子
5、交易中正确使用电子合同,并将其纳入传统合同法的框架。为电子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因此,电子合同的研究信函需要学术界予以解决。一、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定义关于我国电子合同形成程序规范化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规定电子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的本质属性仍然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通信建立的,载体是数据电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对电子合同概念的规定相对较晚,但在合同法的内容中,对传统纸面合同的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在法律理论的研究层面上已经对什么是电子合同进行了探讨,但标准文件中的规定赋予了电子合同概念的法律性质,这有利于未来相关案件和纠纷的认定。与传
6、统纸面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的概念规定突出了电子合同的形态特征,在合同性质上,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概念的角度对电子合同和传统纸面合同进行了分析。从本质上说,电子合同和传统纸面合同都是双方达成的联盟。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与传统纸面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特殊的表达方式。电子合同的建立需要通过计算机的相应程序进行调解,形成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在传统的纸面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在纸面上呈现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数据电文”的概念涉及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范。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能够物理表达所含内容的数据电文是一种合同的书面形式,即数据电
7、文本身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成为书面合同。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数据电文的本质是信息,这与我国电子合同形成过程中征求意见草案的定义是一致的。可见,我国对电子合同的主要问题规范正在逐步完善。(二)电子合同立法的发展电子商务在网络的支持下,在商业与科技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合同的签订应运而生,但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现行法律很难充分保证这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的多样性,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系列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有待解决。面对这一发展过程,世界各国纷纷加入电子商务立法行列。1995年以来,几十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相关立法,为电子
8、商务的良好秩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贸法会作为联合国电子商务专门研究组织,在该方面完成了影响较大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定工作,导(1987年)、如:关于电脑记录法律价值的建议(1985年)、电子转账法律指电子商务示范法01996年)、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有一部立法和一部地方电子商务法,“法案”是指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电子签名法。它通过法律规定决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地方电子商务法”是2009年3月4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条例。虽然我国已认识到规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但在立法和实践上仍处于起步阶段。2016年底,我国通过了
9、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重点阐述了电子商务的主体、内容、保障、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相应的监管和责任内容。从理论上讲,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内容之一,因此,本草案第三章第一部分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五项内容。该条例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选择和适用,电子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真实含义的表达;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属于自动交易系统的使用者;一种享有权利的材料。自动交易系统中出现输入错误时的撤销权、电子合同的订立要求和要约或承兑到达时间的确认。(三)电子合同的属性特征1.电子合同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接受是通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电子数据传输来实现的,而要约的订立和接受的过
10、程是在一方确定的电子数据的签发和另一方确定的电子数据的传输之间进行的。因此,合同签订过程几乎是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没有必要,也没有传统的谈判过程。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完全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终端之间实现的,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传递仅仅是互联网的电子传输,这与传统的合同受让人完全不同。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面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合同的订立、修改或解除是以电子形式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的,因为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进行数据交换的方式,电子合同生成环境的虚拟性是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本质区别。这也是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最重要原因。2.电子合同具有无纸性传统合同是以纸笔等传统工具为载体,签订和转让合同
11、。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互联网等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的各个角落。电子合同通过计算机储存和电子信息技术记录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可识别和可读的方式将其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它也可称为电子同余的无纸化性质。3.电子合同的便捷性通过电子网络传递和交换双方的意义,大大缩短了通信时间的效率、速度的程度,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合同传输数据信息,这加快了报价和验收可以在瞬间发送给对方的速度。在这一点上,发现在撤回或撤销内容上存在错误存在的时间较短,传统民法中的撤回或撤销制度在电子合同订立中的应用存在实际困难。二、电子合同
12、的当事人(一)当事人的确认方式1.电子签名在表明文件来源的传统合同中,为了表明签字人确认了文件中所载内容,并证明签字人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将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或加盖书面印章。3由于电子合同以电子方式传递为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缺乏面对面的谈判。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不能从委托书的签字和认证来判断。按照传统的书面交易方式,数字信息的发件人是否与实际制作和发送消息的人相同,不能通过签名或签名来确定,从而给交易造成障碍。因此,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识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确认发端人已经批准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就可以实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因此,电子签名系统的出现。2.电子认证电子
13、认证是由特定组织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降低电子交易风险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它的本质是一种信用公证,它将第三方引入到使用电子签名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中。电子认证主要用于保证交易者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外来者的入侵和欺诈;二是防止当事人之间的否认或误解。电子认证是通过一定的电子技术和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为电子商务提供的一种组织保障措施,被认证组织视为信任的第三方。这类认证机构可以由行政部门或通过私营服务提供者管理,但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认证机构应当是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活动场所和财产的独立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认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
14、责任。第二,验证机构应保持中立,不代表交易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它不直接与用户进行商业交易,而只是在与用户打交道时作为可信的中立机构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总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字确认对方的身份,并可以通过电子认证机构对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证,从而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二)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在电子合同的形成过程中,电子代理人是一个独特的概念。电子代理人通过扩展智能和自动订约能力,与电子合同主体密切相关,对信息数据的传递和存储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响应和处理,使人们不需要进行复杂的信息处理,从而非常有效地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传统的直接人为干预谈判行为、电子代
15、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行为的效力、责任归属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中加以明确界定。此外,电子代理制度还涉及到与电子合同主体的订立有关的诸多问题,电子合同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和履行是一种趋势,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包括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笔者认为承诺的目的是使要约人理解承诺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把要约人理解承诺内容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但是,在书面或其他具体承诺的情况下,承诺不仅可以书面形式履行,而且如果由要约人宣读,也可以由要约人理解。但是,受要约人的阅读行为只能由要约人自己进行。如果发价人对他的书面承诺不被
16、宣读,该承诺就不会生效,那么受要约人就会随意分配其效力,这对承付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控制权,按照交易的一般概念,根据书面或者其他客体的具体承诺,受要约人处于可以理解的状态,应当生效。如果我们能理解上述的“到达原则”,我们认为到达原则可以合理地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分配风险。在涉及虚拟空间的电子合同中,应当采用虚拟空间的标准,当允诺的含义在虚拟空间中成为要约人的支配时,承诺生效并形成合同,以便在电子合同的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适当地分配风险。合同成立地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合同法院管辖的基础之一,也是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之一。由于互联网上的立法在许多国家仍然是空白的,有关的国际条约尚
17、未出现。有与会者建议制定一项网络空间法(网络法),并认为网络空间法既可以是示范法,也可以是虚拟社区法,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由虚拟社区的“居民”赋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和执行的一项特别法律,)。然而,我们认为,这些虚拟社区是否有权制定和执行某些行为标准,赋予其执法权力,并排除实体空间法的管辖权,至少目前仍是一个问题。鉴于此,电子合同案件的管辖权仍应由实体空间的司法机关行使,而适用于电子分包合同的法律仍应是实体空间的法律。因此,关于电子合同成立地的标准,应当是现实空间的标准。(二)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电子意思表示和传统意思表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电子合同是在电子要约和
18、承诺阶段之后建立的。有效的电子报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电子报盘由能够确定的人提出;(2)表示发盘的目的是与另一人订立合同;(3)电子报盘必须有明确和具体的内容。要约在债务人承诺后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电子要约的同意是一种电子接受。电子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电子承诺即受法律约束,电子合同即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未确定的意志的同意,但如果要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必须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电子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电子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电子含义是真实的;(3)电子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这
19、主要是指电子合同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四、电子承诺(一)电子承诺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某一特定人的要约的完全同意构成有效的接受。根据同一法律,接受的主要要素是:(1)受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2)必须对要约人作出承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电子交易中的承诺也应满足承诺有效性的一般要求。在网络交易中,承诺人大多对电子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在实践中最主要的是通过点击确认方式作出承诺,在网络交易中承诺
20、仅限于网上承诺的形式,不可能有其他离线或其他形式的承诺。(二)电子承诺的撤回在传统合同中,也可以撤销承诺。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交易时间过快,在消费者做出承诺之前往往无法到达网络运营商,因此几乎不可能撤销承诺。但是,由于当事人通过点击方式订立合同,且点击给当事人的时间较短,双方可能对合同的条款不加考虑。各方未明确承诺的意向表达可能不完全正确。同时,由于网上交易大多使用图片、文字描述来代替对象,所以点击交易未必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解决这一问题,网络运营商可以给消费者一段适当的时间,比如12小时,这样就不会给网络运营商带来商品供应造成的损失。也不允许消费者适当考虑因违约而产生的纠纷。五
21、、电子要约(一)电子要约生效方式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愿的表达。发盘人一般称为发价人,受要约人是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要约设立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约设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要约必须是一个特定的人表达其内在意义的行为。报价必须向对手方提出。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报价。要约必须具体说明受要约人可在何种期限内作出答复。法律规定,要约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此外,要约在要约人确定接受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可以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缺乏设立要约的要求,即使在被接受之后也不可能产生这种法律约束力。要约的内容是明确的,承诺只能在报盘的范围和时间内作出,否则可能导致新的报盘或承
22、兑无效。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太清楚。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要约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通信。在电子商务中,发送信息的人通常是租淘宝平台的在线零售商和向网上购物平台提供信息的在线商店提供商。要约能否构成有效要求,取决于其意思表示是否符合传统合同法中要约构成的条件,即是否具体确定了其发出的意向书或利息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表明一旦作出承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合同要约的有效性一般是指电子数据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的有效性。与一般合同一样,电子要约也存在着撤销和撤销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撤销与撤回问题主要是采用到达原则。但在网上交易中,要约人几乎不
23、可能撤回要约。由于网络不确定高传输性、快速性,一旦提供,这个指令就会在几秒钟内传送到计算机系统的另一边。发价人不能在受要约人到达之前或同时撤回要约。因此,撤回要约只适用于其他形式的间接对话,不能适用于电子交易。在电子交易中,还应通过具体的订约方法来判断是否可以撤销要约。一般情况下,希望撤回已经发出的报盘的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到达并生效后最后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该要约。一般而言,发价人通常在被发价人提出要约后给予一定的时间,而发价人可以在价款到期前撤回要约。但是,由于电子数据交易通常会自动响应,因此不存在以这种方式进行业务来撤回报价的问题。因此,一般意义上说,电子合同交易的撤销是指需要通过网络上的当
24、事人进行协商或确认,然后要约人才有撤销要约的权利。结 论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创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僵化的面对面交易已不再是唯一的方式,便捷的电子交易日益进入人们不确定的生活,电子分包无疑在电子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新的交易模式迫切需要新的法治环境下良好的秩序引导。针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相对较晚的现状,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在传统合同法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际规范立法模式。研究电子合同的缔结、效力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法律的积极适用以及电子合同冲突的相应解决办法的特点和实践问题,以避免法律冲突的根源,显得尤为重要。电子交易正变得越来越大,网络经
25、济可能成为未来生活中更为基本的环境。因此,要调整的法律日益成为社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研究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和挑战。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本文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只能说是比较少的,希望能起到启动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作用,激发人们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的热情。参考文献1杨思怡.电子合同特殊性问题初探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9):136.2杨思怡.电子合同特殊性问题初探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 (09) .3隋媛,孙兆洋,程越,王志民.电子合同信息标准化研究j.中国标化,2016(02).4李世刚.法国合同法改革草案解析J.比较法研究,2014 (03) .5刘颖.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标准化J.西部学刊,2016 (O1) .6魏旭玲.浅谈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J.西部学刊,2016(02).7蒋之琳.论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J.知识经济,2015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