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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目录第一章 引言1第二章 单位犯罪的刑罚概述2(一)我国单位犯罪的形成与发展2(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2第三章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4(一)累犯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4(二)自首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5(三)立功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6第四章其他刑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6(一)追诉时效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7(二)数罪并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7(三)单位犯罪缓刑制度的适用8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1I摘要如今经济全球化的程度逐渐加深,社会经济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革。犯罪的发生也变得更加频繁。单位犯罪就是如今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隐蔽性强以及破坏程度大是单位犯罪最基本的特点
2、。单位犯罪给社会以及人民所带来的伤害是极为巨大的。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关注也逐渐增加,多数国家在法律之中都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条款。然而法律对于单位犯罪在适用中仍旧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主要针对于单位犯罪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关键词:单位犯罪;刑法;适用第一章 引言1949年后,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单位犯罪现象并不常见,然而最近几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随着单位犯罪的逐渐增多,单位犯罪已经严重侵害我国的合法权益与经济秩序,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内容有所规定,但是相关规定还是过于抽象化,争议观点也还是存在的,这就很
3、难充分有效的对此进行打击。本文的研究动机就是对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了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状况,在刑罚适用上也有很多亚须解决的难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单位犯罪在数量上的增多,已经使当年的法律规定满足不了当前的打击需要,论述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上的适用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商品经济的迅猛进步是产生单位犯罪的前提,它是经济兴盛到一定历史时期而衍生出的产物,它与自然人犯罪不同,更复杂也更特殊,目前己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正视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为了惩治单位犯罪,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条文,英美法系国家最先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单
4、位犯罪的刑事立法,曾经坚持“法人无犯罪能力”原则的国家也慢慢地改变了自己的态度,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势头是让人无法预料的,单位犯罪的数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渐增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也对单位犯罪开始表态。目前,对单位犯罪法律的适用成为研究的重点。第二章 单位犯罪的刑罚概述单位犯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必定会出现的部分,本章对单位犯罪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介绍,然后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双罚制原则和单罚制原则进行了论述,对这两种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作出说明,并举以案例分析这两种处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一)我国单位犯罪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发展较迟,但发展迅速。我国在刑法
5、上明文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是,1982年制定了两个草案,这两个草案,都有法人刑事责任的章程1。当时只是在内部进行试行,没有正式的颁布在刑法中。1987年通过的海关法第四十七条对单位犯罪进行界定,这是首次在法律上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和刑罚对象,以及对单位犯罪实施两罚制2。其后,又在不同时间出台了5部有单位刑事责任条款的法律。此外,在某些其他法规中,也有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上,有关单位的扩大解释在迄今为止,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罪名已超过40个。我国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也有了自已的一席之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有序发展,单位犯罪也逐渐映入我们的视野,针对单位犯罪日
6、益严重的情况,确立单位犯罪也成为必要且可行的一部分3。所以,为有利打击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更好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设定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作用。(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主要处罚原则是单罚制和双罚制4。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合法社会组织而实行的犯罪行为,单位之所以被称作是单位,是因为它是合法社会组织,它被法律赋予了合法社会组织人格,有着合法社会组织的形态和特征。当前刑法对于单位犯罪,是以双罚制作为主要处罚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方式5。双罚制原则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适用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和其他
7、直接责任人员6。我国刑法制定了关于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内容,即对于有些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7。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就只惩处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浙江省绍兴市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承揽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开发成本,在建造房屋承重结构墙体时,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材料,墙体倒塌,导致施工人员王某、李某、何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为二级伤残,何某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
8、全事故,对该公司负责人马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对马某处以20万元罚金。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来说,其以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代替对单位的处罚,即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该单位不予刑罚惩处,即不处罚单位本身,仅惩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即单罚制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体现。双罚制中,对单位不仅有罚金刑,对单位责任人员还有主刑以及多种附加刑8。2017年江苏省某农牧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丰县人民法院,养生猪100头公司副总经理宦某安排员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被诉至用
9、以喂,分别销售给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进行销售,被告人宦某作为某农牧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派本单位员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种行为己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购买的盐酸克伦特罗共20公斤,喂养生猪9公斤左右,整个犯罪过程都实施完毕,无中止或虚假事实和虚假法律依据,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上述案例即为双罚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此案例中,既对江苏省某农牧场进行了处罚,又对该公司负责人宦某予以处罚,体现出了单位在犯罪时,既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对其直接负责人追究
10、相应责任。第三章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我们已经从上文了解到了关于双罚制、单罚制两种原则的内容和适用,本章主要介绍关于在量刑情节上的适用问题,其中包括累犯、自首与立功,通过对量刑情节的分析,来了解这三种制度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对累犯、自首与立功上的适用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一)累犯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量刑制度是当代法律制度中,十分有影响力的刑罚制度。19世纪末期,刑事近代理论的兴起将累犯问题视为重要研究内容。笔者认为想要论证单位犯罪是否成立累犯,应当从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都进行论证才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从应然层面出发,笔者认为累犯制度是以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此处人身危险
11、性是指自然人也许会在法定时间内再次犯罪,但是,单位由于不是“人”,所以根本没有人身危险性,所以单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从另一方面来看,自然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持续且稳定的,但是由于单位犯罪是直接责任人员们意志的结合,所以在单位犯一罪后很有可能会使直接责任人员会发生变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就会与之前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同,因此,单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是可中断且易变的,单位再犯一罪时,我们就很难说后一罪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前一罪,所以单位犯罪在应然层面不应该构成累犯。其次,从实然层面出发,笔者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犯罪构成累犯就会出现下面这种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当单位犯一罪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
12、进行了处罚,但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单位再次犯下新罪,根据累犯的规定,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时,才能成立累犯。但此时的单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但是,这种频繁的多次犯罪社会危险性明显要高于单纯的数罪,可是由于此时的单位犯罪按照累犯的要求不构成累犯,无法对这种严重的犯罪进行加重处罚。法律对于单位犯罪所处的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规定是随时追缴,从而导致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执行完毕,那在这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单位如果再犯新罪,仍然无法认定为累犯,这显然不合常理,悖离了累犯制度的立法意义。综上所述,结合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笔者以为单位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专门
13、为自然人所设定的,单位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二)自首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自首制度,是犯罪人主动交代罪行的一种激励制度,既能节省司法效率,又能使案件得到尽快解决,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制度。1997年刑法规定,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已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告知自已没有被司法机关知晓的犯罪事实。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单位要想成立一般自首应当具备自首的意志,而对于单位自首的单位意志形成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自首的决定应当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的,无论是由全体责任人决定的,还是由某一责任人决定的,只要投案自首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就应当认为是单位自首。单位自首投
14、案后,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合理合法的审查,从而确定投案人是基于单位的意志还是自已的意志,加上自首人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了。对于单位自首意志的认定还可以有另一种情形,即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在自已职权的范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实行了犯罪行为后,又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了自首,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并实行了犯罪的是单位意志中的一种,针对此种犯罪成立的情形,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单位普通工作人员犯罪之后,又为了单位利益决定自首的也应认定为自首意志的情形。特别自首。单位犯罪的特别自首,是主动将自已被司法机关已经知晓的不同种类的罪行如实供述,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也应以自首论。笔者以
15、为,如果认为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成立自首就认定为单位自首,那就欠缺了对单位自身主观意思的考量,而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应当对这种观点加以界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人,应当是由于单位犯罪才被强制措施或服刑的,然后交代了不同种的又是本单位的犯罪,此时才成立单位的特别自首,因此,单位可以成立特别自首。单位成立自首与自首制度的设立意义并不冲突,是刑法当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原则”的贯彻和体现,同样也更适用于司法实务的各类情形。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可,对于鼓励单位犯罪人员改过自新,警戒单位犯罪均有良好的意义,既能从单位内部进行解决,又可提升
16、案件处理速度,节约司法成本。(三)立功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刑法之所以设立立功制度,其实质根据有二:一是从法律效果上讲,犯罪人在侵犯合法权益后主动检举其他犯罪人,或者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从而成功破获其他案件的,说明行为人对于犯罪具有悔过的意思和表现,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会减小很多;二是从政策上讲,检举其他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提供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对司法机构及时发现案情,成功侦破案件,有积极作用。司法机关针对单位自首颁布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对立功却没有做出类似规定,其理由或许是因为单位自首的案子太多,急需有关部门对自首案件进行统一处理,而在单位立功出现的案件没有
17、单位自首案件的多,所以暂时没有对单位立功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单位可以成为刑罚裁量阶段的立功主体,不仅理论上应当,而且在实践中也十分可行。作者以为,单位立功对于单位本身和单位组成人员来讲,是有宽大处理的意义的。单位的立功仅可在刑罚裁量阶段得以适用,因为在单位自首中,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事实是单位与单位组成人员一同实施的,单位的主动自首,可以将其归为单位和单位组成人员的共同自首,知晓他人的犯罪事实是立功的基础,无此基础,就不会满足立功的条件。第四章其他刑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除了量刑情节外,本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其他刑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这其中包括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讨
18、论这些刑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单位犯罪,若适用,该如何适用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适用;若不适用,原因为何。(一)追诉时效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追诉时效,是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在时间上的法定限制。追诉时效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是重要制度,是对社会的调节和对人道主义的追求,是对行为人行使诉权的有效方法,是节省办案费用,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举措。在刑法中,追诉时效制度为现有的最基础、最完备的刑罚消灭制度之一。经过刑法修订之后,单位已经与自然人是相并行的犯罪主体,可惜的是,刑法的追诉时效没有明确单位犯罪的适用。只对于单位犯罪的其他内容进行了填补,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只是把自然人犯罪的制度放在单位犯罪上适用,而不是依据
19、单位犯罪的具体特点、刑事责任基础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关系等问题有专属性地对单位犯罪予以规制。因此,大多数刑事制度在单位犯罪身上毫无用武之地,追诉时效就是代表之一。在单位犯罪所适用的单罚制中,对单位犯罪的组成人员一样可以适用追诉时效,也可以以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法定最高刑为基准而确立。大部分单位犯罪中,适用双罚制时,对单位仅仅处以罚金为主要刑罚,自由刑与生命刑通通不可适用。故在单位犯罪中的双罚制中,到底该如何适用追诉时效期限,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重要问题。追诉时效是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有影响作用的基本原则,因此,单位犯罪也应当适用于此制度。(二)数罪并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从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本质上讲,
20、单位实施侵害合法权益犯数罪的,应该对单位和其组成人员均予以数罪并罚,所以在学术界,这个提议也得到了一些肯定。然而,以上关于单位犯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只是理论的一种假设,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案例予以印证。笔者以为,单位犯罪中对单位主体不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理由如下:第一,就数罪并罚适用的刑种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可知,数罪并罚制度仅适用于主刑,一人因犯数罪被判处多个附加刑时,附加刑仅仅是刑法上单纯的合并执行,并不存在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对单位判处的刑罚只有罚金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罚金属于附加刑,所以,单位犯数罪
21、时,对单位判处的刑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第二,对其适用的实际意义而言,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方法仅有罚金刑,即便是对单位适用数罪并罚,那么也最多是并处多个罚金,此时应当如何对多个罚金刑进行并罚,我国法律无相关规定。由于缺乏并罚的法律依据,因此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被判处的刑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第三,对于自然人犯罪当中的数罪并罚,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是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中规定的方法,18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以及再犯新罪的并罚方法等。然而,针对单位犯罪中单位被判处罚金的执行,由于自由行的执行方式存在极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是相异的两种执行方式,故不可以单纯地将自由刑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并罚方法适
22、用于罚金刑,原因在于罚金的执行具有特殊性,其执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和期间都难以确定,因而不能对单位的罚金刑适用数罪并罚。最后,法律对自然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刑期有确定的限制,但是,对罚金的并处没有限制。因此,一旦对单位的罚金刑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将只是单纯的罚金金额相加,这样一来,单位的罚金数额很可能高达单位难以承受的限度,造成司法裁判的不合理,在执行上也将面临极大的问题。综上所述,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适用数罪并罚是很困难的,因为我们想达到的是从实质上的真正适用,而不是浮于表面没有意义的适用,简单的并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并罚制度。(三)单位犯罪缓刑制度的适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适用缓刑制度,原因有如下三点:
23、第一,刑罚种类。适用缓刑制度,要求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仅仅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单位犯罪当中,单位只适用罚金刑一种处罚方法,不包括自由刑,所以单位不适用缓刑制度。第二,主体方面。缓刑制度要求犯罪分子满足刑罚种类、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或对所在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多个条件,对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而言,当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单位能够积极缴付罚金,“积极”则是属于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能够体现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罚金刑而言,其本身就已经不满足第一点理由当中的刑罚种类要素,所以讨论单位的罚金缴纳情况是毫无意义的。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
24、款的规定可知,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必须执行。所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刑不可以适用缓刑。结论单位犯罪是商品经济兴盛的衍生物,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刑责的追究等诸多疑问提出很多不同的观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单位犯罪的执法与理论根源的探究还处于上升期。虽然单位犯罪已经被我国刑法所认可,但在司法实务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单位犯罪的形成不是一个原因导致的,而是由多种原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综合性结果。本文主要论述了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并针对主刑、罚金刑的适用作出了分析,在量刑情节即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和立功制度上的适用,以及其他刑罚制度即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缓刑、减刑适用进行阐述,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发现
25、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犯罪刑罚适用方面还存在很多模糊性,立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也并不详尽,针对刑罚制度的适用。对于当前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现状,虽然还有很多不足,但是我相信,在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努力下,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会得到合理有效的发展,并能有力预防单位犯罪,创建美好的法制环境。参考文献1苗博然.论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刑罚适用J.辽宁经济,2018(08):65-67.2陈庆安.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研究J.中国出版,2018(13):48-52.3余秋莉.走向扩张的单位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法第30条立法解释的分析J.刑法论丛,2017,52(04):192-2
26、20.4张春光.走向扩张的单位犯罪及其应对J.法律周刊,2017,13(08):16-24.5任玲. 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D.沈阳师范大学,2018.6张铁韬.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24-29.7葛月邻. 论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D.黑龙江大学,2018.8聂文峰,周崇文.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J.犯罪研究,2018(01):104-108. 致谢时光匆匆,白驹过隙,我的学习就要结束了,虽然心里纵有千万的不舍和遗憾,但是结束的钟声已敲响,重新起航的号角又响起了。回忆这些年的美好生活,其中酸甜苦辣只有自已可以体会,但是所有的经历都是我人生的财富,假如让我用一个词来叙述我的学习生涯,那就是“感谢”。感谢我的学院,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度过是我的幸运。学校的所有老师都具备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因人施教的崇高师德,所有授课老师的授课都为我此后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老师严谨的教育理念和宽广的胸怀,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感恩无条件为我付出的家人,感谢一直以来你们的默默付出,感恩你们的鼓励和容忍,正是因为你们的爱和无私奉献,我才可以无忧无虑的学习和生活,才能顺利完成学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