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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研究摘 要个人信息是社会中人类进行身份识别的标识,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交往连接的重要点,国家数据库中都有搜集存储人民的个人信息,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世界人类已经计进入了充满信息的大数据时代。中国的信息产业化也越来越发达,网民数量也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量在不断提升,在进行个人信息财产中人格利益的维护时,更是不可以忘记维护财产利益。为了维护人类的人格尊严以及人们的情感需求,更是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公共秩序环境,需要对个人信息财产进行民法保护。本文将首先分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维护现状,再从个人信息财产
2、的法律分析、理论基础以及立法模式几个方面行文,最后就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研究提出相应的结论性建议。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财产; 民法保护 ABSTRACT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human social identity identification, as well as the importance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connecting points, a national database of collecting store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with
3、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the world has been into the information era of big data.Chinas information industrialization is also increasingly developed, and the number of Internet users has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new heigh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age of big
4、data, improve the economic valu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in, the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the property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maintenance, but also can not forget the property interests.In order to maintain human dignity and peoples emotional needs, and more importantly to maintain the public o
5、rder environment on which human beings live, 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operty by civil law.This article will first analyze the era of big data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maintain the status quo, and from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perty of the legal analysis, theoretical bas
6、is and legislative mode from several aspects, the last is the era of big data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perty attribute to study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nclusive suggestion.Keywords:Costume design; Three-dimensional modeling; Garment application第1章 绪论(一)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危机 当一个男孩从出生时起,就会被这个世界印
7、上时代的烙印,未来的日子里,他的个人信息将会被填充地越来越完善,而他的出生日期便是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个个人信息。随着男孩不断长大,父母们为他起名字,从此刻开始,这个男孩将用名字作为自己与这个世界联系的代号。只有这个男孩一直存在于世界,那么他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并且一直处在更新之中。换句话说,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是离不开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发展早已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1在很久以前,个人信息通常是为了当时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管理国家而产生的,在商业上的应用程度并不高。2另外,在人类社会迈进数据信息化阶段以前,虽然个人信息早已经广泛出现,可是当时的数字化信息技术并不是很高,并且
8、还未曾有数据挖掘新型高新技术产业,所以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的维护有一个非常深刻的认识。到了上个世纪中期,互联网技术得到了急速发展,人类社会也从此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同时个人信息的广泛使用程度也在变得越来越高。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层次当中,都会有着各种不同的个人信息的身影。有一句话用来描述恰到好处,叫做个人信息已经变成了商业产业以及政府机构进行正常运作的基础能源。3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以后,移动互联网技术愈加应用广泛,而人们的个人信息搜集方式也变得很多,人们会在互联网上留下自己的数据踪迹,并且这些个个人信息将会详尽地保存在云端当中,通过远程存储技术将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很远的服务器当中,而个人信息也从原来的
9、出生年月、个人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变成了个人照片、地理定位、活动记录等等。而自从大数据技术突然出现以后,人类又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人类历史上可以说是经历了三个大型历史转型阶段,第一个是原始社会到农业文明的过度、第二个是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过渡,而第三个则是现如今正在发生的工业文明进入大数据文明的阶段。大数据则是对信息数量巨额的一个描述,根据相关的专家推测,到了2020年,人类所产生的数据信息量的总额将会达到惊人的四十兆字节。而数据一旦产生并存储下来,那么再想把他完全清除掉就非常难了。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所服务的民众进行活动的见识,从而巩固了政府的统治。而一些商业机构,在面对着巨额的
10、经济利润的时候,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出卖客户的隐私个人信息。这将会造成很大的危机,第一是精神危机,这将会给人类的精神带来很大的压力,大数据时代之下,仿佛有一个隐身的眼睛一直注视着人们,让人有一种精神紊乱感觉。第二,还会有隐私方面的危机,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很多的个人隐私通过大数据的数据挖掘而完全暴露在强烈的社会聚光灯之下,这个人类的个人隐私方面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第三,会产生财产危机。现如今人们的个人信息在商业领域中的价值量在不断升高。4人们的个人信息中就有可能蕴藏着无尽的财富。甚至可以这样说,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中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然成为一个拥有价值量的商品了。可是非
11、常有可能会出现信息的泄露失控的重大问题,以上所描述的都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可能会产生的个人信息危机。(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研究,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所产生的一个新型的法律研究课题,由于大数据技术最早也是西方国家最先兴起的,所以他们对于个人信息财产的维护方面的研究更早。在1970年左右, 欧美等国画就已经兴起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风潮。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德国的一个州就颁布了最早的数据保护法律方面的相关文件,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举措,同时也是一项历史性的变革,自从这个时候起,各国的各个地区也开始进行了个人信息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保护。并且理论方面的研究再此方面
12、是快于实际的运行的。在上个世纪末期,美国就已经有相关学者对个人信息的隐私理论进行了补充定义,同事还出现了信息隐私权这一个新型的法律名词。随着大数据的快速迈进,数据挖掘技术也变的越来越承受,而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面也是更加的广泛了。在这个大时代的背景之下,开始有更多的专家教授开始注重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虽然对于个人信息的研究文献很多,可是通过具体分析,我认为真正拥有着巨额价值量的理论成果并不是很常见。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主要有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这两个部分,专家教授们对于到底应该将个人信息划分到那个领域是非常的纠结,都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然而不论是哪一种学说,都不能够
13、进行合理解释为何个人信息同事具备了人格与财产两种权利。所以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第2章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财产法律分析(一)个人信息与民法保护的关系分析个人信息的使用即便是在过去的时代里也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已经达到了一个惊人的高度。而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是时时刻刻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点点滴滴当中,换一句通俗易懂的话讲,就是要想社会稳定快速发展,就必须重视个人信息的处理。当然凡是都是拥有两个面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是没有很大的区别,分正当性质处理以及不正当性质处理。而由于个人信息财产属性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包含了人身性质,还有这财产性质,凸显了物
14、质同精神的两种财产属性。就像前文所说的,个人信息的使用从古时候开始就已经出现,可是由于个人信息而形成的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关系则是从互联网的盛行才开始的。特别是大数据相关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使得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地凸显出来。就如上文的描述所说,在这个阶段里,在进行个人信息相关的民法保护工作时需要做的便是消除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不好影响。这个问题还是有些许的特殊性,它主要是将个人信息的处理为核心内容的。所以世界各国对于此方面所颁布的相关法律也应当是以个人信息的处理为主要方面。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仅是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同样也是进行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二)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要件分析个
15、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要件具体是说在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时所需要的各项必要条件,当符合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必要条件,才可以进行接下来的处理步骤,而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机构一个是政府机关,另一个则是非公务性的商业机关等等。所以实际操作时对于法律所需要达到的不要条件有着不一样的要求,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共通性,所以能够进行共同分析最终形成符合要求的法律要件。首先需要的资格要件,就是指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机关部门都是有着法律基础的国家公务部门。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国家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等等。不管是有着国家认证的公务机构还是类似于商业机构的非公务机关,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
16、件,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个人信息事件处理各项内容。 还需要有特定的目的要件。换句话说,就是在进行个人信息财产事件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还需要在法律允许的目的范围之内,不可超出当前所划分的目的值,所作出的一切处理一定要切赫与特定的目标。不管进行信息处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机关还是非公务类型的组织都需要达到这一个必要的要求。如果没能够满足这一项要求,那么所做的一切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都是违法乱纪行为。还需要满足不侵权的必要条件,就是在进行个人信息财产的处理事件当中,应当对于个人信息尤为尊重,不能够损害民众个人信息财产的合法权益。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的个人信息财产主要就包括了人格利益以及财产
17、利益两种,因此在个人信息处理工作时一定要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最后一个必要条件叫做正当性要件,那么什么称之为正当性要件呢?就是指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处理一定要采用正当性的手段方式。首先需要征求个人信息所属对象的同意才能够接下来的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同意可以说是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工作的基础,其他一切行为操作都是建立在本基础之上实施的。在这个大数据背景条件之下,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也变得更加系统而正规,正当性要件在整个事件处理流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3章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财产民法保护理论基础在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将个人信息并入了隐私权的范畴,就是采用隐私相关的法律从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案
18、件调查中所提到的人民的名字、性别、照片、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都被冠上了隐私权利的名号,虽然说隐私与个人信息财产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两者却不能一概而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不能够包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于一个自然人的识别程度,这个与隐私的概念有很大的偏差,虽然说所研究对象的主题便是同一个自然人,但是其所偏重的则是私密这一种性质,所谓隐私就是说这些事件一旦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丧失他所拥有的私密性质,但是对于自然人的识别程度并没有任何的影响。从现有的理论当中,识别性可以称得上是进行个人信息界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这种性质才会极易出现相关的
19、理论基础走上人格权的道路。个人信息自决权则是有德国的著名政治学家泰勒母所提出来的,他所主张的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对自己周边的环境进行思想与行动的获取。虽然说个人信息自决权给了自然人有决定重大权利,可是还是存在较大的理论漏洞,个人信息财产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享有支配权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个人信息其本身所携带的特征就已经否定了他不能成为民法上面支配权的对象。 世界各国的学者在讨论个人信息的维护相关问题时,刚刚开始都是以人格或者是个人隐私作为出发点以及立足点,但是由于现在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商业化了,设置个人信息都已经成为网络上进行实际买卖的虚拟商品了。所以相关的专家学者们开始不在局限于
20、原本的人格权理论,开始将自己的思想方向从中解放出来,越来越注重到关于个人信息实际问题的解决上面。现如今全世界都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处理方式也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了,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其所涉及到的数据量非常之多,信息的范围也是宽广了好多倍。现如今的社会已经是谁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能力越强,谁就能够在商业战场上打下自己的一片天下。而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就迎合了这种信息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这也为个人信息处理以及相关保护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考角度。第4章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财产民法保护立法模式(一)统一立法模式欧盟 1995 指令及新近修改通过的GDPR 均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对成员
21、国予以指导。具体到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初,其主要动因是控制公务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之处理,因此德国学界曾经存在过关于是否应当区分公共机构与私法主体并对二者进行分别立法的争论。5统一立法模式由于制定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模式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更加严格,能够为信息主体提供更有有力的权利救济。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无可避免要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并对之课以更重的义务,相应地也就会阻碍信息自由,不利于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阻碍数据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分散立
22、法模式与德国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在个人信息自决权上不同,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建立在隐权基础之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倾向于主动保护,而隐私权则具有防御性。基础理念的差异,使得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即分散立法模式。美国更加注重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关系的平衡,注重信息的自由流通,因而美国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外,对于公共机构和私法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威胁程度,美国也并未同一看待。美国认为与私法主体相比,公共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威胁程度更高,甚至是主要威胁,因而对公私领域进行了相应的区分,更重视公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而在私领域,除特殊事项和部门需要进行分散
23、式单独立法外,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主张依靠商业机构自身力量,通过制定行为规章或指引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美国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避免了统一立法模式一刀切可能导致的武断性,符合大数据时代技术飞速进步,数据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在面对变化时能够有灵活处理的余地,防止因严格立法而导致对技术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产生不利影响。对公、私领域的划分以及不同行业的区别,能够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但该模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分散式立法由于缺少一部集中统一的立法,因而在整体上欠缺规划,过多的特别领域立法在适用上会难以协调甚至产生冲突。此外,在行业自律模
24、式的适用上,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具有的缺陷性,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处理者重视商业利益的追逐,而忽略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 结 大数据时代之下个人信息早已成为企业发展较为重要的资源,传统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早已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同时也并没有一个完全、完美、完整的个人信息财产保护法能够一次性解决问题,所以在进行个人信息事件处理时,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强引导作用,让个人信息财产在大数据背景之下更好地体现出来。而未来的个人信息也是必须拥有新人的基础,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要让信息的拥有者同时成为自己个人信息的掌控者。同时还需要注意适时进行内容的调整,让个人信息的事件处理工
25、作处于一个最佳的状态,从而让大数据环境之下的个人信息财产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参考文献:1郭瑜著: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 3 月第 1 版2英戴恩罗兰德、伊丽莎白麦克唐纳:信息技术法,宋连斌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版,第 20 页以下4Paul M. Schwartz. Property. Privacy and personal data. HARVARDL. REV117(2004)5Bunchner,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 im Privatrecht. Mohr Siebek, 2006, S.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