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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姓 名 专 业 准考证号码 指 导 教 师 年 月 日论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摘 要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具有获取生存条件的功能,可以说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监狱的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法,但仍是人类的一员,也应享有此项权利。各国法律都对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劳动权予以确认,我国宪法有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除此以外,劳动还具有矫正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所以劳动在实践中被视为改造监狱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大多采用,我国也不例外。监狱的服刑人员虽然享有劳动的权利,但其劳动权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比如,由于劳动作为改造监狱服刑人员的手段,因此
2、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具有强制性;又由于监狱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劳动场所、劳动范围、劳动后获得的报酬等与一般劳动者有很大的不同。而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而针对这些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关键词:劳动改造;法律保护;监狱罪犯劳动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手段,人们在劳动中求得生存,获得发展。所以,可以说劳动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监狱服刑人员是人类的一员,也应享有此项权利。各国法律对此都做了规定,我国法律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与义务。因此,只要监狱的服刑人员拥有我
3、国的国籍,他就依法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对人权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对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研究就更晚一些,所以,研究时间很短,可以说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对薄弱的。目前,我国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方面,其中略有涉及对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保障,但很粗略。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的新情况,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做全面系统的研究,希望能为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劳动权提供一点建议。 一、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概述 一监狱服刑人员本论文的“监狱服刑人员”,也被称为“罪犯”、“犯罪分子.、“囚犯”、“劳改犯代“犯人”。 本文讨论的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
4、依法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剥夺自由的刑罚,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人。此概念排除了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和被判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 周鹏. 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J. 河北法学. 2010(06)。二罪犯劳动改造的涵义什么是罪犯劳动改造?罪犯劳动改造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物。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一定劳动,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新中国的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宗旨在于改造罪犯思想,矫正恶习,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方式是通过强制罪犯参加劳动。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
5、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是真正的目的。二、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一强迫劳动问题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 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历朝历代中都有它的踪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体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保留着惩罚的因果报应的成分。 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杨娟. 服刑
6、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研究J. 当代经济. 2009(15)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显然“必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监狱中罪犯劳动的主体是服刑改造的罪犯。这些人本是属于破坏因素、消极因素,他们的劳动是被迫的,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一般来说,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起初阶段对于劳动的态度往往是消极的。甚至是抗拒的,但经过一定时期的教育改造和劳动实践,则逐渐由被迫劳动转变为自觉劳动。 从监狱法溯源,我国刑法第 46 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朱永超. 对我国刑罚执行人道主
7、义缺失的思考以自由刑的执行为视角J. 法制与社会. 2009(09)罪犯做为触犯刑律,在监服刑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劳动。但这一条是与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唯一所有制形式相对应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也就是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收入而不必非参加劳动不可,宪法这一条有历史的局限性,以此也会涉及到刑法及监狱法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监狱罪犯的劳动不能作为惩罚措施;对罪犯的强制性劳动是有限制条件的;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罪犯对劳动可以有选择权。二改造手段问题如何运用劳动改造手段?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对罪犯劳动的功利性做出了限制,如果还用培养劳动观念、矫正罪犯恶习、学会劳动技
8、能来表述我们对改造手段的认识,那是苍白无力的,也不能真正反映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中国特色。所以,我们要从更高、更深的层次挖掘和发现罪犯劳动的意义并自觉的运用它,如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与自然保持密切接触的途径;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人与人、人与物的接触环境;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与社会相连接的平台;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评价认识自己的参照系等等。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在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
9、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三罪犯劳动报酬问题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罪犯劳动是支付报酬的,如美国对罪犯劳动报酬是按照受害人、罪犯本人和上交国家的“三三制”进行分配的,我国一些监狱也在偿试进行低工资制,给“罪犯发工资”曾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这是因为我国还有三千万贫困人口现实状况造成的。 王运红,陈立成.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J.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10、 2009(02)有人设问:罪犯劳动是作为带有强制性的改造手段在运用,为什么要给罪犯支付劳动报酬呢?而反过来我们要问:既然劳动改造不是唯一手段,那么罪犯主动积极地去劳动为什么不支付劳动报酬呢?在这两问中我们究竟应偏向哪一方?思考一下就使我们找到了国外一些国家关于把提供狱内就业机会作为罪犯劳动依据的由来。三、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狱服刑人员超时和超体力劳动的现象仍然存在实行监狱体制改革以后,一些生产效益比较好的单位,在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还会安排服刑人员完成超时和超体力劳动;在一些以劳务加工为主的单位,也存在为赶工期而难以杜绝的服刑人员超时和超体力劳动
11、的问题。同时,我们可以从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的第六条中看出,监狱生产如果想要延长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只要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而没有任何的外部监督,这也为延长服刑人员劳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方便之门。2.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项目的选择成为新的问题实行监狱体制改革以后,无论是生产自主产品,还是以从事劳务加工为主,都可能会遇到选择、确定新的服刑人员劳动项目的问题。以往习惯了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现在要彻底改变这样的思路,该如何科学地确定服刑人员劳动项目又成了所要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监狱国有独资公
12、司不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它讲实效讲效益的同时,更好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劳动岗位,获取劳动技能,为服刑人员服务。针对服刑人员劳动的特殊性,企业选择何种劳动项目,才能实现既为改造服务,又要讲效益的目标呢?选择劳动项目必然涉及与服刑人员有直接关系的劳动强度、健康保护、学习和锻炼技能等,同时又要根据原材料组织以及产品销售等多方面要素周全地衡量各方面的需求和条件,因此确定适宜的劳动项目,又成为新体制下保障服刑人员劳动权利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要认真对待。3. 监狱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还未进入规范的保障状态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也仅是停留在书面上
13、。监狱法实施至今十几年过去了,关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仍末进入规范的实施和保障状态。 杨娟. 服刑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研究J. 当代经济. 2009(15)尽管有些监狱,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区、市)的监狱已根据有关规定开始尝试向服刑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在服刑人员个人使用的劳动补偿费项目下支出),但目前的做法相当粗泛,也还没有全国通行的规范化制度,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包括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以及支出范围和方式等相关的程序和内容还缺乏科学的论证和规范。从目前监狱对服刑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的实施情况来看,其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尚未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由此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劳
14、动的积极性,也无益于监狱的执法形象,更无助于保障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4.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保险权利缺乏有力保障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常笼统,缺乏操作性。司法部于2001年颁行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罪犯工伤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因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工伤保险等都依此办法实施,但是根据其第十条规定:“(l)罪犯因工负伤,由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对因工伤残罪犯的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罪犯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监狱上级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进
15、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2)向监狱上级机关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笔者认为其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l)服刑人员对工伤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只能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只有内部监督,没有外部监督,这对服刑人员是不利的。(2)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有的服刑人员可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将会导致其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二)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监狱干警执法理念有偏差 受我国传统刑罚报复思想的影响,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被认为是惩罚性的,这是错误的观念。2000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
16、国人权发展50年中明确提出:“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但将劳动作为惩罚服刑人员的手段,在改造服刑人员的实践中时有体现,比如以劳代惩,以劳代教。2监狱法律制度不完善首先,监狱法在实现监狱劳动报酬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上,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劳动给付的标准、原则、比例、用途、管理、发放等相关内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致使实施过程中缺乏中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监狱法等相关法律缺乏对罪犯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途径的规定,有可能导致罪犯权利的虚无化。如没有规定当服刑人员对劳动
17、过程中产生的报酬争议提供可救济的程序。最后,对于劳动工伤争议的规定,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对服刑人员也是不利的。2. 监狱经费保障不充足由于服刑人员超时和超体力劳动的现象在新体制己初步运行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根除,在这样、那样的原因的背后依旧有监狱经费的压力作为重要原因: 其一,监狱经费保障不足。各省(区、市)对监狱经费的财政拨款基本部是在“低标准”的全额保障水平,实践中只能维持,甚至还难以维持各项经费的“低标准”运转。特别是近年以来,各地的物价呈普遍的持续上涨趋势,粮油、副食、燃料、能源等涨价使己经很低的监狱经费保障水平更显不足。 其二,在监狱基本文件经费保障范围之外,存在费用缺口。监狱体制改革确定
18、的“全额保障”没有包括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种开支,而监狱企业无力承担这些沉重包袱,这部分经费压力无从化解,加大了经费保障缺口。再有,用于狱政设施更新、改造的经费不足,一些监狱面临迫在眉睫的安全保障问题,也要设法解决这部分的经费缺口。四、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确立功能实现的法律保障加快劳动改造的专门立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监狱法的修改,将劳动改造在监狱法中单立章节,并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并体现劳动改造作为三大手段之一的重要意义,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劳动改造就是教育改造,劳动时间就是教育改造时间的认识偏差问题;作为监狱企业,虽是特殊企业,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
19、、经营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除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公司法、外,还应制定监狱企业管理条例、监狱企业组织条例、罪犯劳动管理办法等专门规章。建议在很多行政法规、规章尚未出台前,监狱企业应积极实践,大胆探索,研究监狱企业运行的特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立法、制定规章提供参考意见。通过有关监狱立法,对劳动改造罪犯进行建章立制,并且尽可能提高立法的规格,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一 建立经费全额保障制度,确立功能实现的长期保障监狱经费保障及时足额是强化监狱管理,让监狱职能回归的前提和关键。监狱改造罪犯需要大量经费,如果没有足额的经费保障,监狱势必把劳动改造作为弥补经费不足
20、的创收手段,从而使监狱的宗旨偏离方向。长期以来,监狱经费保障体制历经数次变革,但始终没有改变经费自我保障的状况。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司法部提出“监企适当分离”的意见,但执行效果不理想,原因之一就是监狱财政经费保障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经费保障不能到位,监狱发展就依赖于监狱生产,就会出现在困难时期罪犯劳动改造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劳动改造功能出现异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决定了国家保障监狱执法和管理所需经费,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从建国初期监狱经费的保障主要来源于监狱生产到 199
21、4 年国家立法确定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再到今天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 王美玉,陈立毅. 我国劳动改造的现状分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05)这是个漫长的过程,也是监狱生产的目的和劳动改造宗旨不断变化的历史。从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看,要想让罪犯劳动真正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彻底、充分地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功能就必须足额及时地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二 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劳动改造的正确方向环境影响个体,一个部门的工作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受各种考验,好的外部舆论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首先,确立面向社会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监狱改造罪犯的最终目标,不是把罪犯
22、改造成为仅适应监狱管理的人,而是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人。同时,通过社会与监狱互动,让社会知道监狱,了解监狱,关心监狱,从而共同改造罪犯。第二,明确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的目标。监狱改造罪犯的着眼于不断增强罪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适应能力,直接目标是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遵纪守法的劳动者。第三,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对罪犯的改造效果的社会评价指引着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按照面向社会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根据多年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经验,罪犯的劳动改造成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罪犯劳动素质的提高;二是罪犯劳动绩效的提高。三 建立良好机制,规范监狱劳动改造的运行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
23、必须改变监企合一的运行模式,建立新型的劳动改造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应当立足复位监狱职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劳动改造的功能。既要兼顾客观事实,又要满足三大条件:一要有利于监管罪犯;二要确保罪犯有活干;三要监狱企业要规避风险。建立良好机制,一方面,建立“监企分开、监社分离”的宏观模式。现在全国在推行监狱体制改革,我们要抓住这次体制改革的大好机会,建立各项监狱劳动改造运行机制。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必须需要和监狱企业形成良好的机制,监狱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决策机制等,监狱企业的营销机制、生产管理机制、决策机制、奖惩机制等,而且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内部两大机制要构成统一的系统,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
24、另一方面,建立正确的罪犯劳动改造考核机制。对罪犯的劳动考核,是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考核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考核罪犯劳动改造不仅考核罪犯劳动的数量、质量等,而且透过劳动观测罪犯的内心世界,考核罪犯的劳动态度、习惯、意识、技能的掌握等。同时在考核中要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结语对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保护是监狱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要内容。能否保障好服刑人员的劳动权,不仅是对服刑人员司法人权保障所关注的内容,也是国际人权斗争指向的焦点之一。组织服刑人员劳动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单纯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财富,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服刑人员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
25、的转变,通过劳动改造,使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市场经济的有用之才。总之,保障好服刑人员的劳动权是一个大课题,涉及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只有每一个方面都达到优化和顺畅,才能实现劳动改造服刑人员的高效运转,更好地达到改造目的。参考文献1 班军慧:“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法制与社会,2011(24)2 赵波:“论重刑主义的弊端及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05)3 邓胜明:“把服刑人员打造成社会有用之材”,决策导刊,2009(06)4 王运红,陈立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02)5 刘江华:“对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再认识”,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5):256 刘金霞:“浅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法制与社会,2009(03)7 陈荣刚:“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科技信息,2010(23)8 韦三保,储鑫:“对罪犯权利的几点思考以华东地区A监狱为例”,法制与社会,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