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由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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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其遵循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即个人可按照本人意愿,自我负责地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法律上绝大部分活动都有法律行为构成,法律行为的研究是民法中很重要一部分。而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意思表示是重中之重。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两种类型。主要通过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进行法律效力问题的分析,并与英美法、大陆法进行比较,加深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理解。从而在未来慢慢完善我国尚不成熟的意思瑕疵制度。关键词:意思表示不自由;法律效力;撤销权 AbstractCivil law is the

2、 law to adjust the civil relationship.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rivate law autonom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rivate law. Personally,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formation of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my wishes. But most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law have legal behav

3、ior, so the study of legal behavior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meaning represent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of the legal act. So mean is the most important.The flaws of the meaning representation ar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meaning and the expression is not consiste

4、nt and the meaning is not free and not true.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meaning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mpared with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the continental law,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problem. So th

5、at in the future to improve our country is not yet mature, the meaning of defective system.Keywords:Intention Independence, legal effect, Right of revocation目录摘 要3Abstract4引 言6一、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概述7(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概念辨析7(二)意思表示概念及构成要素的各方观点7(三)意思表示不自由概念7二、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效力分析8(一)构成要件8(二)法律效力分析9三、国外法相关规定及借鉴启示11(一)

6、英美法相关规定11(二)大陆法相关规定11(三)对国外法系的借鉴启示13四、对我国完善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的建议14(一)完善撤销权的行使14(二)法律行为效力的完善14(三)法律规定的完善14结 论16参考文献1721吉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引 言意思表示瑕疵是现代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而意思表示不自由作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两种类型之一,更有研究的必要。然而我国目前对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研究较少,现行规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笔者想通过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我粗浅的学识引出真知灼见。本文首先对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法律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然后叙说英美法系和

7、大陆法系的主要观点,最后将三者进行比较,进而寻找出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中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期望我国学者能在这方面多研究,发表论文,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吉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一、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概述(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概念辨析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理论中,有较高地位。德国民法典中,对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两个概念并未做太多区分。而我国民法引入了“意思表示”这术语,如民法通则第55条等条文,在法律层面上区分了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但并未对意思表示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二)意思表示概念及构成要素的各方观点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吴汉东、陈小君:民法学,法

8、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页概念并无很多争议,而对于构成要素,各学者的争议颇大。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分为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识、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五要素。我国学者中有人主张二要素,即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两部分构成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法学大家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部分构成。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虽然各构成要件主张不同,但基本是将意思表示分为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个大方面。内心意思由目的意思与法效意思构成。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基础

9、。法效意思是对目的意思法律化的结果。外部表示是指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三)意思表示不自由概念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两种类型之一。主要是指一方以某种非法的手段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意思不自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四种类型。二、 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效力分析(一)构成要件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通过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有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比如陈述虚假事实。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隐瞒真实的事实。(2)主观上故意。行为人需要有两个层面的故意:

10、一是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二是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3)相对人作出一定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后,相对人并未因此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4)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相对人必须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则不能构成意思表示瑕疵(5)须达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即善意的隐瞒不构成欺诈,但善意的目的必须表现得十分明显。2.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加害相对人使其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又分为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以未来的一种不法现象进行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强迫是指行为

11、人通过武力等手段,使表意人陷入无法反抗境地,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胁迫行为,且违法。胁迫所要实施的危害后果不一定要实现。胁迫的方法也不固定,没有特别限制,胁迫行为须违法。(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这种故意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二是要有使之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行为人所想要的意思表示。(3)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若胁迫和相对人恐惧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则虽有胁迫行为,仍不能构成撤销意思表示的缘由。(4)胁迫行为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但并没有因此作出意思

12、表示,则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只有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才能成立意思表示瑕疵。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或者紧迫需要时,使其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相对人正处于危险境地或者有紧迫需要,如患重病需要马上住院治疗等。(2)行为人利用上述情况的行为。行为也分两种,一种是积极行为,即向相对人提出一定要求,这是比较常见的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如拒绝相对人提出的合理请求。(3)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明知相对人处于危险境地,还利用此情形使相对人做出一定意思表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人之所以作出如此的意思表示,

13、是由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5)相对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4.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不成比例的较大风险,而却没有获得相适应的经济效益。(2)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优势。这种优势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经济优势,也可是信息优势等。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了解不够,如签订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合理的合同。但如果是因为相对人自己的过错,则不构成显失公平。(3)主观上故意。故意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获利的一方须有利用优势或对方没经验的故意。二是获利一方

14、须有利用这种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故意(二)法律效力分析1.无效法律行为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绝对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主体不适格,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5种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条中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两种情形之一。即在某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自由可以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手段。必须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而不能通过“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二是损害对象

15、必须为国家利益。若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但损害的是公民利益,则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2.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具有撤销权,在其行使撤销权之后,才能使法律行为溯及地产生无效效果的法律行为。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变更权,在其行使变更权后,使变更后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即出现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胁迫、欺诈以致损害他人利

16、益等四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形时,受害人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撤销权,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主张变更权,使变更后的法律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而且若当事人申请变更,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充分体现司法自治原则,尊重公民个人的选择。另外对于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对象为他人的情况,要区别于上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三、 国外法相关规定及借鉴启示(一)英美法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意思表示瑕疵被归结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包括错误、错误陈述、胁迫和不当影响等。1.诈欺在英国,诈欺包含在错误陈述中。是指陈述人明知其陈述事实不真实,仍为不实陈述。对于误述是否属于诈欺,取决于误述人实际如何理解,且举证责任由受

17、损人承担。已构成诈欺性误述的,受损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在美国,则将诈欺与错误陈述进行区分。两者很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做不真实表示,后者是无意的。按照法律规定,诈欺通常只限于事实问题。诈欺造成的受损行为,受损方享有撤销权。2.胁迫胁迫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英美法中的胁迫概念更为宽泛,不仅可以针对人身,还可以针对财产实施。近年来,胁迫制度主要被用来救济经济胁迫事件。经济胁迫是指利用经济上的巨大压力而非暴力威吓手段迫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于此种胁迫下制定的合同,美国法规定可以撤销。在英国,有时无效有时可撤销。3.不正当影响不正当影响是指当事人基

18、于非正当的压力原因,使相对人被迫签订合同。这种非正当压力不包括暴力手段,仅指在智力、精神、道德上间接作用于对方。不论事实上有何影响,只要依据公平原则,一方决定的独立、自主被破坏,即可以构成不正当影响。受害人有权诉请撤销合同。(二)大陆法相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思表示不自由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中的一类。包括诈欺和胁迫两种情况。1.诈欺诈欺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匿事情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境地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好意诈欺;另一类是能引起意思表示瑕疵,即法律上不允许的诈欺。对于诈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各国基本都认为可撤销意思表示。2.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施以某种

19、祸害要挟相对人,使之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相类似,不再赘述。需注意的是德国和瑞士学者对此有不一样观点。有学者认为,以违法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不当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不当”包括违法,比违法范围更广一些。对于胁迫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各国也基本认为相对人可撤销意思表示。但涉及第三人时,认定胁迫之意思表示涉及善意第三人时,撤销权仍有效。(三)对国外法系的借鉴启示1.比较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相关学说,在对照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得知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主要继承自大陆法系,基本理论比较类似。但我国又具有自身特色,比如将“乘人之危”从“显失公平”分离开来,在法律上分

20、别进行规定。而且同时赋予受害人撤销权和变更权,体现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我国与其他两个法系国家之间的规定也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中,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我国却涉及甚少。英美法系国家鉴于胁迫制度适用范围较窄的问题,逐渐发展出不正当影响制度,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2.借鉴我国立法与英美法相比,欺诈、胁迫等制度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我国立法中,完全找不到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相关内容。英美法系国家中,通过不正当影响制度的设立,给予那些因信任或者受到其他人支配的受害人以救济的途径。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容易形成诸如亲朋好友关系、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等,再加上医生与病人、老师与同学,

21、专家与咨询者等,共同构成一个强大的关系网。与西方国家相比,在我国存在上述关系的人群中,受到另一方影响的程度更加深远、更加严重。而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领域经常会出现律师借和某某法官有某种关系,而以此获取客户的信任甚至索取更多的代理费现象。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难免会受到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或可对上述违法情况起到震慑作用,为受此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促进司法公正。四、 对我国完善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的建议我国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理论研究时间尚短,相比英美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仍有不足。因此笔者想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完善

22、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做出贡献。(一)完善撤销权的行使我国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胁迫行为,当事人从最初受到胁迫时即知享有撤销权,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次日开始计算。但由于胁迫依然存在,当事人不敢主张撤销权,而且这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撤销权的消灭,这对于受损方极为不利。因此建议对胁迫造成的撤销权进行特别规定,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二)法律行为效力的完善民法通则中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规定不完善。没有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法律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虽然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

23、力进行完善规定,但是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法人、其他组织的经贸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借贷、等合同关系,在其他领域中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如何,还不得而知。因此希望司法部门对这一块更加重视,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三)法律规定的完善我国法律中,认为重大误解既包括因自身因素导致的认识错误,也包括行为人非故意的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错误。我国重大误解包括错误,但实际上错误应该是包括误解的,这规定很不全面。而且对于哪一方可以适用误解,也没有具体规定,容易造成混淆。而且以重大损失为条件,脱离了“保护意思表示自由”的制度规定初衷为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该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进行规定。属于哪一方的误解,就只有

24、那一方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只有共同属于双方的误解,才可以由双方共同行使撤销权。而且对于构成要件,应以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作为根本判断标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形式上合法,但是目的违法。当事人故意表示的意思并不是其真实意思,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其想达到的非法目的。我国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大陆法系的“虚伪表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但是我国的规定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保护制度,实践性不强。而且对“非法目的”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困难。应该在未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明确法律制度,提高可行性。结 论民法的重要原则是

25、私法自治,国家之所以承认个人以自由意思为主,独自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因为相信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个体,会追求个人的最佳利益。因此,理想状态下,每个人依据自由、真实的意思作出意思表示,法律效力自始有效,社会秩序得到有序维持。然而现实总是骨感的,在生活中,个人可能会由于受到胁迫、欺诈,或者处于不利境地等原因,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从而无法满足自己的利益追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确定该行为法律效力的有无,以更好保护个人利益。因此,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况导致的法律效力的变化,以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以更好地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才是我们应该多思考、多注意的地方。参考文献【1】董安生.民

26、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0年【2】吴汉东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M.2013年【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M.2007年【4】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M.2009年【5】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9年【6】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译.法律出版社M.2013年【7】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M.2003年【8】费亚琴.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法制与经济J.2006(11)【9】贾盛荣.论英美合同法上的不正当影响.贵州警官执业学院院报J.2003(2)【10】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J.1997年

27、【11】刘守豹.论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J.1994年致谢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时光的流逝也许是客观的,然而流逝的快慢却纯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当从考试、找工作、写论文的繁忙生活中松一口气的时候,蓦然回首四年时间已经过去,到了该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为自己的人生打拼的时候到了。当静下心来回忆这段美好的时光时,却变得惆怅了。 这四年虽然过着简单、重复的日子,但是这在我的一生中是极为重要的,在大学的时光中,我不仅是学习知识、学习技能,更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做人做事,学会了怎样在这个竞争力强大的社会中生存下来,该怎样让自己做一个有用的人。其实我能有现在的这种思想是离不开我的队长杨志成的,是他带领我

28、走过这四年,是他让我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是他让我对以后的生活有信心、有目标。对此我衷心的感谢!当然不仅是感谢,也是我十分尊敬的人。 在这里我还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晶岩老师,我的论文从开题报告、选材料、查资料、修改到定稿,如果没有张老师的悉心指导,我的论文不知道是什么一个糟糕的场面,真心的感谢您! 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也标志着我的学习环境得改变,以后要到社会上去学习更多的生存之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曾经一起朝夕相处的四年同学,感谢我的大学有你们的出现,现在想一想还真舍不得,真想时间就停留在大学时代,再和大家一起学习,一起玩乐,但是时光一去不复回,大学生活已成为我们内心深处的回忆,我们要抵制住思念,我们要向前看,要为自己打拼将来,等年迈之际再在一起谈天说地,岂不痛哉。最后祝各位同学顺利毕业,前程似锦。 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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