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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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2005-10-13 11:28 文章来源:对德国投资指南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并购(M & A)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跨国并购是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最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方式。由于德众多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占有率低,面临着对外资金需求增加和企业后继无人的双重压力,而德银行又普遍收缩对企业的信贷,因此近年来德日益成为世界重要的并购场所。据毕马威(KPMG)公司统计,2002 年德国是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世界第三大国际并购市场,2003年

2、跃至第二位。当年在德国发生的并购案共 1089 宗,交易总额为 820 亿美元,每起并购案的平均交易额为 7600 万美元。涉及德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案 629 宗,并购总额为 540 亿美元,其中德收购外国企业的交易总额 140 多亿美元,被收购的交易总额为 390 多亿美元。并购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金融服务、媒体、房地产、物流及化工等制造业。德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较少的国家之一。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体系十分健全,现行的民法和商法为并购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德国对外经济法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与国外的商品、服务、资本、支付及其它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受限制,外国企业并购德国公司时原则上也

3、不需报批。但德国及欧盟对外国投资商并购德国公司也有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如限制外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对大型并购项目进行审批;对收购德国上市公司 30%以上的股份有严格的规定等。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 各行业法规中。主要规定如下:(一) 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德国对军事和国防工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德战争武器控制法(KrWaffKontrG)第 2 条至第 4 条规定,生产、购买、出售、进口、出口及运送战争武器需经批准。如申请人是非德国居民,一般均被拒绝。而且

4、主管部门可随时撤销批准证书。因此,外国人并购德军工企业时,德政府主管部门可撤销原批准证书。2003 年 11 月修改通过的德对外经济法规定,外国企业收购德军工企业25%以上的股份,需向德联邦政府报批。德信贷法(KWG)第 32 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 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undesanstalt f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简称 BaFin)审批。BaFin 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德保险法第 5 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二) 规定资产转让时需经政府特批

5、的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德规定能源供应、通讯和交通、自然资源开发、经纪人、建筑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不需报批)。如德电力和煤气供应法(EnWG)第 3 条规定,如申请人不具备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经济实力,以确保能源的长期正常供应,可不予批准。德电信法(TKG)第 6 条第 1款规定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资质鉴定,营业执照只能发给拥有足够的设备,具有可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及保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变更需经德国主管部门批准。(三) 规定重大并购项目需申报和审批德反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简称

6、 GWB)第 37 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 50%以上股份或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或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 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反限制竞争法第 35 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 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国的销售额超过 0.25 亿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 2 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 1000 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 5 年、在德国的销售额低于 1500 万欧元

7、,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 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1989 年 12 月 21 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 4064/89 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 “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具体判定标准是: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 50 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 2.5 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 25 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 3 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 1 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 3 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

8、 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 1 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三分之二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欧盟的并购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项并购发生在欧盟以外,但只要该项并购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欧洲共同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要经欧盟同意。典型案例是 1997 年欧盟干预美国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 2001 年欧盟否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案。(四) 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2002 年 1 月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und bernahmegesetz,简称 WpG)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

9、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 对目标公司 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 2002 年 1月 1 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 4 周内向 BaFin 提交德文本的要 约报告书(Angebotsunterlage),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 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 4 至 10 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

10、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 2 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 3 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 BaFin 申报备案。5.如收购失败,或 BaFin 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 1 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五) 关于雇员接收和辞退的规定德国民法典(BGB)第 613a 条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德公司法规定,企业因并购、重组及业务收缩等原因需要裁员,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雇主辞退雇员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委会)同意,但企委

11、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其通报合并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委会举行听证会,以充分沟通。从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委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如涉及大规模裁员,雇主需就“利益平衡”(即企业内部可否转岗安置)和“社会计划”(即解聘后的补偿问题)与企委会进行协商和谈判。自 2000 年 5 月起,所有解聘决定必须书面且在原件(复印件、传真和电子邮件不具法律效力)上签字后提前通知当事人。提前多长时间发通知书,即辞退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当事人在该企业的工龄,一般至少在解聘雇员一周前通知;当事人的工龄越长,需提前通知的时间就越长,如解聘一名在同一企业工作 20 年以上的雇员,需提前 7

12、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 1 周内通过企委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谅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方案,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 3 周内上诉当地劳动法 院。如企业劳资关系较融洽,按规定履行了听证、充分并提前征求意见等程序以及有正当理由,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一般很小。在德国因企业经营变化引起的裁员应给予补偿。德辞退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补偿金额最高可达 12 个月的月薪;但年满 50 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 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 15 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 55 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 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 18 个月月薪的补偿金,此条款不适用在劳动法院根

13、据辞退保护法第 9 条第 2 款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月薪指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加实物工资。雇员不超过 10 人的小公司辞退雇员时,原则上不必说明理由,也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参照雇员的工龄、年龄及其家庭负担和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补偿金额的高低。通常的做法是,工龄越长,得到的补偿金额越高,如 1 年工龄者被辞退,一般可得到半个月至一个月月薪的补偿金;5 年工龄者被辞退,至少可拿到两个半月月薪的补偿金。(六) 关于并购咨询费的规定1.法定的并购费用法 定 的 并 购 费 用 包 括 公 证 费 和 地 产 登 记 费 及 地 产 购 置 税 。德法律规定,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文本必须到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地方法院地产登记处登记,上述两项费用占所购地价金额的 1.5%。如被并购公司有 2500欧元以上的地产,并购方还需支付地产购置税,税率为地产价的 3.5%。2. 其它咨询费用德 法 律 对 律 师 、 税 务 顾 问 等 咨 询 费 用 没 有 规 定 , 原 则 上 按实际投入的小时计算。有的律师和税务顾问同时要求对并购咨询规定一个底价,如不能低于几万欧元。如聘请投资银行或会计咨询公司担任投资总顾问,除每月固定的咨询费外,成交后并购方还要支付交易总额 1%至 3%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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