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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鉴定申请书集锦8篇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
2、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
3、责任。 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
4、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 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2 第 号 申请人:_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系被告人_ 被控_ 一案的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鉴定人地址、联系
5、方式:_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李某某,男, 19某某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某某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x,女,19某某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某某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某某年8月25日,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6、篇4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某某年7月30日至20某某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
7、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某某)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某某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某某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
8、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9、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6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某某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
10、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某某年一月三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
11、确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医院治疗,但医院将被害人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某某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汉中市公安局法医,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
12、被害人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某某年八月,医院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在送往医
13、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8 申 请 人: 某
14、某省某某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宋园新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上公章、私人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打印文字的时间及与加盖印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原告彭某某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本案原告彭某某用于起诉的证据是两张借条,但是,申请人从未向彭某某借过款,该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是彭某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伪造的,该两张借条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