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票据法(国际商法)20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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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票据法本章内容本章内容提要:提要: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 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本票与支票 第五节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w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广义票据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票等狭义票据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法

2、国、德国:汇票、本票 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w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w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w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

3、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金额的支付证券。二、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的经济作用1 1、汇兑的作用汇兑的作用 国国际际贸贸易易的的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往往往往分分处处两两国国,交交易易金金额额较较大大,假假如如不不使使用用票票据据,每每笔笔交交易易都都要要输输入入大大量量现现金金进进行行结结算算,不不仅仅比比较较麻麻烦烦,风险也比较大。风险也比较大。2、信用工具的作用、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3、支付工具的作用、支付工具的作用w三、票据的特征w1票据是设权证券。w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w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

4、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w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w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w2票据是债权证券。w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w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w3票据是文义证券w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w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因此,票

5、据为文义证券。w4票据是要式证券w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w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w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6、!)w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w案例分析w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w2、理由:(1)由于

7、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w6票据是流通证券w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w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w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

8、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w一、票据法概述w(一)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w(二)票据法基本法律原理1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的债务人。2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关系。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

9、关系,但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的依据或原因。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的联系。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的资金补偿关系。3

10、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对抗新的债权人。转让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票据的流通票据的流通4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11、、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求。w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w(一)票据行为w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w(二)票据权利w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w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w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w(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w(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w(4)票据权利是二次权利;w(5)票据权利是只能对票据行为关系人行使的权利。w2.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

12、利分为以下两类:w(1)付款请求权,也称第一次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w(2)追索权。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w(三)票据权利的取得w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w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所谓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是指发行取得。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

13、款等。(2)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作票据权利的保全。保全行为有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五)票据权利的消灭1.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2.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1)付款;(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

14、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六)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讲,伪造或变造的证券均无效。但是,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因此如果简单地说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不够严谨。反之,更不能简单地说伪造、变造的票据有效。准确地讲,伪造、变造的票据是否有效,对谁有效,对谁无效,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要作具体地分析,这也就是其复杂性所在。w1.票据的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的伪造包括:w出票的伪造,即狭义的票据的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出票行为签发票据;w出票行为

15、以外的假冒他人签章而为票据行为,如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为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w(2)票据伪造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w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票据伪造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A假冒B的名义签发一张本票给C,B作为被伪造人既没

16、有在本票上签名,又没有授权A以其名义签发本票,因此B不承担任何责任。A没有在本票上签其真实名字,因此也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这时C拿到本票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只能作为证据到法院对A起诉,要求对A进行刑事处罚和对自己给予相应的补偿。w对被伪造人的效力。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只依据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对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责任。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并且没有任何可能造成表见代理的过错或因素,在任何情况下,被伪造人均不对伪造票据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点是绝对的,即使在票据背书转让后,被伪造人也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w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

17、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w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wA 作为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用自己的名字签章,也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不过可以通过民法请求其赔偿。如果G向其前手F、E和C行使追索权时,则F、E和C不能因票据是伪造的而不承

18、担票据义务,还应就自己的真正签名承担责任。w对持票人的效力。如前所述,持票人前手如果没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则不能对被伪造人和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可对伪造人行使民法上的请求赔偿权;如持票人的前手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持票人可向其行使追索权。w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发现票据属伪造,有权拒绝承兑或者拒付。通常出票人与付款人预约委托支付票据金额,均在付款人处留有出票人的签名笔迹或预留印鉴,付款人付款时应辨认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w是否与预留笔迹或印鉴相一致,付款人付款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自行承担责任。至于对伪造的背书签章,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付款时,仅承担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并

19、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背书签章的真伪不负审查责任。w2.票据的变造(1)变造票据的概念。变造票据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票据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变造票据,变造票据属违法行为。变造票据必须符合下列要件:w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人所为,如果是有权更改人依法更改票据,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如背书人依本法规定,有权增加“不得转让”字样。必须是更改除签章以外会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记载事项。如果更改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会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票据金额、付款地、到期日

20、、利息或利率、提示期限等。至于更改票据上无关紧要的记载事项,则不构成变造票据。w(2)变造票据的效力。对变造人的效力。对变造人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就应对其签章时票据上的文义负责;其二,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变造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可依刑法或民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w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应对其签章时票据上记载事项负责,而不能对其签章以后变造票据所记载事项负责。因此,票据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不对变造之后票据上记载事项负责,同样,在变造之前签

21、章的人也不能因为票据被变造了,而对其之前真实签章也不承担责任,因为在其后的变造对其之前的签章并无必然的联系。w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票据变造后的真实签章人,在其签章时,是以变造后的票据所记载事项作为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的内容,当然应承担其签章时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票据责任。例如A手持一张10万元的汇票,A将其变造为100万元而背书给B,B又将100万元的汇票背书给C,当D请求付款人P付款时,发现票据被变造,这时C、B都应对100万元的汇票承担责任。w因为C、B作为被背书人接受汇票或作出背书人出让汇票时,均是以变造后的100万元金额签章的,这样对C、B也是公平的。至于B如何对A追回损失,可通过民法有

22、关规定解决。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签章在变造之前或之后,通过背书的日期等是可以确定的。但当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时,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推定签章在变造之前。3、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依法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如果出票人不填写付款日期的,票据法则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

23、填写合适的出票地。w三、票据的抗辩和补救w(一)票据的抗辩w票据付款人(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以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付款人(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主要手段。票据抗辩的种类w1.物的抗辩w又称客观抗辩、绝对抗辩、事实抗辩。w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主张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w其最大特点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w主要包括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w2.人的抗辩w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关系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24、w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w(一)票据丧失与补救w1、票据丧失w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w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w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w(1)挂失止付;w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w(2)公示催告;w(3)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挂失止付w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对

25、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度。公示催告w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

26、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w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第三节 汇票w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1.汇票

27、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w2.汇票的特征:w(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的字样。w(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w(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等种类。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

28、现金的票据。在此种票据制度中,银行是票据的签发人,签发的条件是汇款人须将款项预先存在银行,在存款之后或存款的同时通知银行将一定款项转往指定的地点,并将汇票交给汇款人,后者持票往指定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付款人或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是指未载明付款期限,或载明凭票即付或见票即付或凭票提示即付等字样,见票即期付款的汇票。(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期日付款的汇票,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等三种。二、出票(一)出票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29、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与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中国法)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例题(单选):例题(单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

30、据金额文字记载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以何为准?()A:以文字为准,但文字含义不明时以数字为准B:以数字为准C:以文字和数字中的较低金额为准D:票据无效w答案:D例题(单选):例题(单选):下列法律事实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A: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B:未记载付款日期C:未记载付款地D: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w答案:Dw三、汇票的背书转让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2.背书的法律后果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1)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2

3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转让限制(1)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2、。例题(单选):例题(单选):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D.以上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w答:A四、承兑及票据保证(一)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

33、意义:(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三种票据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其目的是明确出票人在汇票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为付款人所承认,付款人是否愿意支付该汇票的金额,如果愿意,在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的,就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此之前付款人只是可能意义上的债务人,一经承兑,他就成为现实意义上的第一债务人。(2)承兑也是一种票据行为。2.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承兑的时效。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

34、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或者以其他方法变更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视为拒绝承兑。(二)保证1.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1)汇票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其中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特定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2)保证的法律效力。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之间不得互相推诿,对外界不分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付款。(

35、3)保证的除外。保证人不承担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责任。(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付款责任。即汇票上记载的保证事项中虽然有保证人提出担保付款的先决条件,但这些条件将不被法律所承认,视同为无记载。例题(多选):例题(多选):下列关于附条件的票据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B: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保证无效。D: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w答案:ABD五、付款(一)付款的法律意义 付款

36、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人所作的给付。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二)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三)付款损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六、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

37、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追索与再追索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3.再追索。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索内容。持票人有权请求债

38、务人偿还该汇票的本金、偿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人工费。例题(单选):例题(单选):以下关于追索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追索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B:追索权人必须按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承担债务的前后顺序逐次向前追索C;持票人对于某票据债务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不得再对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D:追索获得清偿,追索权转移给被追索人w答案:D例题(单选):例题(单选):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的追索权受到什么样的限制?()A:他不能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B:他不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C:他不能

39、向其后手行使追索权D:他不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w答案:C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一、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1.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2.本票的特征:(1)自付票据(2)基本当事人少(3)无须承兑(4)见票即付(二)本票的出票1.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未记载事项的认定。如果出票人在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例题(多选)

40、:例题(多选):本票的特征是:()A: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B:本票一般只有两方当事人C: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D:本票中没有承兑制度w答案:ABCDw二、支票(一)支票概述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支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2)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只能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3)见票即付(4)流通的时间较短,只有10天期限(二)支票的出票1.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

41、)出票人签章2.未记载事项的认定。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付款(1)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2)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因超过提示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主要方法是重新开出支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持票人应得的资金。(3)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一、公约的适

42、用范围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汇票上的地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上的地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家。二、公约在协调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公约体二、公约在协调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分歧方面取得的成果系分歧方面取得的成果1 1、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问题、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问题1 1)汇票必须载明出票日期)汇票必须载明出票日期2 2)不得开立无记名式的国际汇票)不得开立无记名式的国际汇票2 2、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问题、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问题英国汇票法英国汇票法:充分保护正当执票人。:充分保护正当执票人。P436P436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保护合法执票人:保护合法执票人

43、公约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票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票人两种:票据表面上是完整、正常、没有过人两种:票据表面上是完整、正常、没有过期的,并且执票人不知悉票据的任何瑕疵。期的,并且执票人不知悉票据的任何瑕疵。3 3、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英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日内瓦法日内瓦法:保护合法执票人:保护合法执票人公约公约: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伪造者: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伪造者负责,如果伪造者负不了责,由从伪造负责,如果伪造者负不了责,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负责。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负责。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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