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案例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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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侵权权法律法律实务实务1.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1:北京市铁路公安局民警王某在七月的一天下班回家路上,到家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正在吃饭过程中,旁边吃饭的两位食客发生了争吵,进而发展到大打出手,一人拿一把刀,一人拿一啤酒瓶子,眼看要出大事了,王某掏出手枪,大喊一声“我是警察,都住手,大踏步走过去想制止斗殴,没想到一脚踏在一块摔到地上的猪肝上,脚下一滑,当场摔到地上,手中的枪一摔走火,正好打中在旁边看热闹的刘某的大腿上,送去医院急救花了医药费七千元。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北京市铁路公安局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警王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3)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4)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3、系。案例 2:兄弟货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受公司指派将一批货物从北京运到天津,货主为贾某,押运员为周某,运货途中张某犯困让周某开车,周某开车因超车使车与吴荣的车相撞,吴荣车毁人亡。请问:吴荣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兄弟货运公司。除国家机关法人以外的其他各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法人承担。职务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4、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否要求履职行为必须违法?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履职行为违法。而依照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不要求履职行为违法。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合法履职也可能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警察追缉犯人,踩碎路边小摊上售卖的鸡蛋等,如果不予赔偿,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要求,因此履职行为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宜。2.高

5、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案例 1:2006 年安徽人刘某在北京市西直门打算坐地铁到西单办事,因为快迟到了,他跑步进候车站台,没想到当天下雨站台比较滑,他一下子滑到铁轨上,正好地铁列车进站,一下就把刘某压在车下,造成刘某双腿截肢。地铁公司扬言没有责任,理由是站台上有警戒红线、墙上有严禁在站台上奔跑的警示标志。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北京地铁总公司。高速运输工具是高度危险作业,即使作业者已

6、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大亚湾核电站公司派刘刚司机运一批含核辐射的矿石原料,运输途中刘刚去吃饭,小偷撬开了密封的车厢,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走了,刘刚回来以后继续开车,几块石头掉到路上,被放学的三名小学生捡到了,拿到教室里玩,受到核辐射得了白血病。请问:小学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大亚湾核电站公司。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7、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一危险作业引起。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1:中国电信公司在一马路上挖通信光缆沟,深三米,宽一米五,公司在光缆沟前十米挂有一警示纸脾,上书“通信施工,小心绕

8、行“。并在光缆沟上挂有一红灯。没想到晚上突刮大风,下暴雨,警示纸脾被刮走。红灯因下雨漏电而无法正常工作。路人刘某骑车一下子掉到沟里,造成左腿骨折。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中国电信公司。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9、。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 1:甲买房屋一栋,自己居住,一日,三楼阳台的一个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乙。请问:行人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

10、:行人乙的损失应该由甲承担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 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3) 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

11、)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 16 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

12、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 2:南京夫子街道下水道有六个铁井盖,一天晚上,小偷偷走了五个井盖,市政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一个月也没有换新井盖,后有一老太太夜晚一脚踏空不慎坠入下水道,双腿骨折。请问: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市政公司承担责任。案例 3:云南大学女大学生龙静,在昆明一街道散步,街道旁一大树突然倾倒、折断,砸到她的后背,造成脊椎骨断裂,下肢瘫痪,经过调查,街道旁的这一大树中间被白蚁蛀空了,造成

13、大树折断。 请问:女大学生龙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女大学生龙静的损失应该由市园林局承担责任。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例 1:男孩(12 岁)与女孩(8 岁)经常一起结伴回家,一天回家路上,女孩说:“听说路上王家新买了一条大狼狗,很凶,我们绕道走吧。”男孩说:“不用怕,有我保护你。”两人路过王家,被狗咬伤。请问: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王家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

14、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

15、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举例: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6.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

16、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雇员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

17、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员时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雇员受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一般认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作为雇主

18、免除责任的理由。(二)雇员致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需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该第三人是指雇主与雇员之外的人,不包括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该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2)需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害只有是雇员的行为造成时才能产生雇员致害责任的问题。(3)雇员的行为需为从事雇佣活动。(4)雇员的行为需构成侵权行为。若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发生雇员致害责任问题。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考察雇员的主观过错,不考察雇主的主观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无需雇员的过错,

19、只要造成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案例 1:一孕妇在深圳一超市购物当她走出超市时,被保安叫住,原来保安发现她偷了两支牙膏,保安按照超市的规定要罚款两千元,双方发生争吵,保安一气之下用菜刀砍断了孕妇四个手指头,扬长而去,不知所终。请问:孕妇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孕妇的损失应该由超市与保安承担连带责任。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无权向雇员追偿。但是,雇员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7.帮工责任帮工责任是指帮工人在帮工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

20、任。帮工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有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帮工责任包括帮工受害责任和帮工致害责任。(一)帮工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受害主体应为帮工人。这里所说的帮工人是指无偿帮工人。帮工人与和企业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不同: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受伤害,按工伤事故处理。帮工人与雇员不同:雇员与雇主之 间存在利益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亲戚关系。帮工人不因帮工活动而取得报酬。(2)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在帮工活动过程之中。这里所说的损害,既包括因帮工活动而遭受的人

21、身损害,也包括在帮工活动过程中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的人身损害。至于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被帮工人的过错,在所不问。(3)需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帮工,并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第三人对帮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才可以对帮工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这两种补偿是有区别的:前一种补偿是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主观上无任何过失,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后一种情况不以明确拒绝为前提,补偿数额可以适当超出受益范围,当然也可以少于受益范围。

22、具体补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损害程度;(2)被帮工人的经济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之规定,被帮工人的抗辩事由为:(1)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由帮工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帮工人可以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二)帮工致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

23、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受被帮工人控制或者接受被帮工人的指示而致人损害,在所不问。在一般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特殊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该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的,或者帮工人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

24、仍坚持参加帮工致人损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为,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表明其不接受帮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表明其自身工作不愿受他人之干涉。(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 1:新娘王芳带了三位伴娘在结婚日早晨去美容院美容,美容完接近中午,一位伴娘叫男朋友张强开车送大家去新娘王芳家,快到新娘家了,对面来了一列车队,原来是新郎开车接新娘了,突然张强发现路上有一大坑,为了绕开大坑,张强把方向盘一拐,汽车突然失控,一头撞上对面新郎的车。张强与新郎受重伤。交警队认为张强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请问:新郎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5、?解答:新郎的损失应该由新娘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8.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例 1:李新刚在天天乐酒楼举办生日宴会,席间李新刚去二楼上厕所,该酒楼厕所地面年久失修,又湿又滑,李新刚摔倒在地,多处骨折。请问:李新刚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李新刚的损失应该由酒楼承担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26、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相关公众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1)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这一责任的制度基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场所安全义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均属于服务场所。

27、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这里所说的服务场所的安全义务,包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主体结构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合格验收,服务场所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服务场所使用的电梯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安全防范措施义务。经营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对有害安全的行为予以劝告,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28、或减少损失。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存在硬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软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在发生危险时经营者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则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经营者对其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知道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各种潜在的危险,但经营者只对危险控制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危险控制范围应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的判断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善良、诚信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3)对发生损害的

29、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经营者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认定损害发生在经营者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此应承担责任。(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如果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则不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问题,而是经营者的补充责任问题。补充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1)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即经营者不作为。(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此种原因竞合系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原

30、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尽到作为义务,通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符合以上要件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应区分以下情况:(1)如果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而且该种责任是完全赔偿责任;(2)如果经营者仅未尽到安全提示、警告的义务,或者未尽协助之义务,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完全赔偿责任;(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经营者负有过错的,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人与经营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负连带责任。

31、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9.校园侵权责任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

32、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案例 1:景山小学五年级学生侯勇与同学王兰在历史课上发生争吵,历史课老师未出手制止,导致两人打了起来,侯勇将王兰推倒在地,王兰两颗牙齿折断。治疗费要三万。侯勇父母都下岗了无力负担。请问:王兰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王兰的损失应该由侯勇父母承担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景山小学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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