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13-1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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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证件管理规范证件管理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2、;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2(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3二、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发放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

3、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证件管理规范证件管理规范三、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

4、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二)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以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三)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五)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短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之日起提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

5、新证。注:证件是换发,证件是不年审的5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证件管理规范证件管理规范四、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6第三节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配发及管理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

6、,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7、7二、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配发程序(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8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

8、件。6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9三、三、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管理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

9、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注:特殊情况,也可例外10(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

10、以及有关营运标志。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并将车辆异动情况抄告原核发营运标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营运标志也应随抄告文件一并送交该机构。11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求的材料。(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

11、整移交新发证机关。12(四)暂扣道路运输证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2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道路运输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主证,不得丢失。13无效道路运输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无效道路运输证: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3超过有效

12、期的道路运输证;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注:怎么处罚?先认定,再处罚14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行政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15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规范二、道路运输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

13、法证;(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16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规范三、道路运输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一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17(三)统一执法尺度。三)统一执法尺度。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额度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

15、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尺度执行。18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规范第二节第二节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规范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

16、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9(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禁止行为,“八不准”: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20二、道路运输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着装要求行政执法着装要求u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u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u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17、心。21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规范三、执法三、执法动作规范动作规范(一)敬礼动作(一)敬礼动作规范规范(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三)执法语言规范(三)执法语言规范22第三节第三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一、监督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准备工作(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四)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讯器材等设备。(五)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六)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18、。23二、公路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路口车辆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在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客货集散地等加强源头管理,同时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24(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五

19、)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七)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八)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25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场所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0、。(二)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三)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26四、道路运输四、道路运输检查站检查站(一)设立道路运输检查站,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检查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二)道路运输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三)道路运输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四)道路运输检查站的调整、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7五、违法行为处理办公

21、场所设置五、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设置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要求严肃庄重、整洁明亮,所有的标识、标志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制作;场所内应放置饮水机、凳椅、纸笔、垃圾桶等便民设施。(一)违法行为处理区(二)公示区(三)咨询区(四)休息区28第四节第四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一、证据一、证据种类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八)现场笔录等注:注:证据是执法最重要的,应当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证据是执法最重要的,应当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 29证据基本要求证据基本要求(一)书证(一)书证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

22、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30(二)物证二)物证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31(三)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三)计算

23、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料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32(四)证人证言四)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33(五)当事人陈述五)当事人陈述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34(六)鉴定结论六)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

24、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证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35(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36二、证据二、证据证明效力证明效力(一)证明同一事

25、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37(二)具有完全证明效力的证据二)具有完全证明效力的证据这

26、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有证明效力(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证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2鉴定结论等。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38(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27、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39(四)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四)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28、其他证据材料。40(五)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五)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据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1(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其中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2三、行政执法证据

29、收集的要求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一)一般要求一)一般要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30、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3(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1询问时严肃有力、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抓住重点、简洁高效,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重复询问被询问人已经陈述过的问题。2询问笔录字迹要工整、清晰,尽量避免出现文字错漏、不规范。3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被询问人有阅读障碍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内容。4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

31、认。5如遇外籍人士,可以由其自行写出事实经过。6被询问人提出和本案无关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7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必须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44(三)摄像取证的要求三)摄像取证的要求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当使用摄像取证,如当事人的违章状态、截停时车辆情况、车牌号码、制作询问笔录情形、被询问人签字或拒签情形、当事人申辩等。摄像取证的注意事项:1注意画面质量,及时调整镜头,确保摄录清晰有效。2校对确认摄像机时间和摄录开始、结束的时间点。3摄录拦车过程。4摄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5摄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6摄录制作询问笔录的主要过程。7

32、摄录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并签名过程。8询问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人要与摄像中的保持一致。9摄录被暂扣车辆的车况。10必须摄录告知权利义务过程。45四、道路运输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取证方式管理机构的取证方式(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视听资料等,可以提取原物,也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现场检查。(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46第五节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一、道路运输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3、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47二、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二、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一)立案程序(一)立案程序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4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报执法现场负责人审核。5执法现场负

34、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6执法人员制作立案文书。48(二)调查取证程序(二)调查取证程序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在法律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案件卷宗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录。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用录像录音等形式进行取

35、证。493证据提取与保存(1)提取证据应当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2)应当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品性状。(3)应当注明证据保存期限和保存地点。(4)需要登记保存的证据,应有保存依据、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有被调查取证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取证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50三、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程序三、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程序(一)执法现场负责人认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36、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三)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听证的地址。听证告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五)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收,注明签收日期,并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六)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现场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并告知当事人领取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地址。(七)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现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51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37、一)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一)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暂扣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等。对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3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有效期最长为15日。4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2五

38、、案件卷宗的整理和移交程序五、案件卷宗的整理和移交程序(一)在立案和调查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进行整理。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车辆、证照、物品等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二)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将整理好的案件卷宗完整移交给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三)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接收、处理卷宗时,应当核实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四)对于制作不规范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尚未送达的,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更正后送达;已经送达的,在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时予以更正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已经送达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39、,应当重新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原通知书收回作废,调查处理时间重新计算。53七、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七、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案件调查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符合申请听证的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应当在适用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

40、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4(六)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七)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在3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声明放弃听证权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41、。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7日内未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5八、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程序八、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栏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1、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

42、、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3、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4、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56(二)罚款决定执行(二)罚款决定执行除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43、缴纳罚款。(三)行政强制措施解除(三)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完毕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归还暂扣的车辆、证照或者物品。(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57九、九、逾期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程逾期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程序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

44、的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8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范围(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5、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及期限,加盖单位印章;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59十一、涉嫌犯罪行为移交十一、涉嫌犯罪行为移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查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60第六节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二

46、)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1内部文书是指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2外部文书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外使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61(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规范制作;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四)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五)文书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六)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文书应

47、当打印或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七)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62(八)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定性)案”。(九)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48、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63(十)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十一)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十二)文书中注明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64案例案例7.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被处罚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被处罚3万元案万元案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4日15时许,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对一辆面包车进行检查。经查

49、,该车持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但该车除乘客许某同另一乘客两人及随身携带的行李外,并没有运输其他货物。乘客许某证实:“当天15:00左右,许某同另一乘客两人搭乘柯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前往汽车站,双方协议车费为10元,到目的地后支付。”乘客证实此行只是乘车,不是运货,没有货物要运。执法员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并由乘客许某签字确认属实。同时,执法人员也对当事人某进行了调查,柯某承认搭载乘客的事实,但辩称是载乘客去汽车站拉货,否认已与乘客议价。执法人员摄录了整个调查取证过程。65二、本案复议、诉讼过程柯某驾驶的面包车取得了“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但未取得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市

50、运输管理处认为柯某在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已经构成非法营运,于2005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柯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柯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66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是不同性质的许可,应具备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人虽持有货运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市运输管理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合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依法维持市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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