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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容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二、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项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从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装事
2、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1990年年1212月月5 5日颁布日颁布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文件号:国务院令(文件号:国务院令第第6868号),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号),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是我国为是我国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
3、方责任,适应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下一页返回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4、港口之间的区段。中华人民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该规定提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业。该规定提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返回上一页二、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二、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1996年年2 2月月1 1日颁布并实施了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箱集装
5、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6、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该规则。者外,均适用该规则。返回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1997年年3 3月月1414日发布日发布国际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该规则于19971997年年1010月月1
7、 1日起开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定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该规则适用于
8、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各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返回下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我国从事经营多式联运业是我国从事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和工作的从业者遵守的法规,务和工作的从业者遵守的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规则正文如下:正文如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9、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下一页 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10、则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第三条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一)“国际集装箱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准的集装箱。(二)(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
11、称多式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
12、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四)(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五)(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
13、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六)(六)“区段运输承运人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七)(七)“托运人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
14、与多式联,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人。人。(八)(八)“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九)(九)“迟延交付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十)(十)“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第二章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
15、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国内、外代理。(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1000万元,
16、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民币100100万元。万元。(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六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以上的交通主管
17、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
18、,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省、自治(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到下列文件:(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到下列文件
19、:1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2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企业章程、业务章程;3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4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多式联运单据样本;5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6 6资信证明;资信证明;7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8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9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
20、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格证书和任职证书;10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11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七条第七条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
21、)、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门申领换证。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门申领换证。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
22、资格在期满后自动丧失。自动丧失。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经营人的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23、则则第九条第九条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分支机构经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分支机构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第十条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
24、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
25、式联运管理规则则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
26、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编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的的EDI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三
27、章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2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3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4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5 5托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6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
28、人;7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8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9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11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他事项;(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
29、,(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十四项的规定内容。证明具有第十四项的规定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
30、本份数。副本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第四章第四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
31、误,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则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由于下列原则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
32、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三)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三)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第十七条与前款规定取得这种赔偿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第十七条与前款规定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偿责任。第二十
33、条第二十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人不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
34、赔偿责任。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段,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发现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发现该种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该种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发生危害。多式联运仍然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发生危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所发生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所发生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五章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
35、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管。接收是指货物
36、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管。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当局、第三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
37、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
38、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收货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收货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提货单证上签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第二十七条第二
39、十七条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六十日仍未交付,收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六十日仍未交付,收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运输区段的有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
40、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关法律、法规。货物的灭失、损坏不能确定所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货物的灭失、损坏不能确定所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限制为: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的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限制为: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的适用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全程中不包括,多式联运全程中不包括海运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运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货物的迟延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货物的迟延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迟延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运经营
41、人对迟延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限。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处理。偿责任限额按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处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运经营人提起任何诉讼,不论
42、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多式联运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
43、、损坏或迟延交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
44、运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书面通知、诉讼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
45、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连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连续十五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收货人未续十五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二)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二)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交书面通知。(三)多式联运经营
46、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四)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在所确定货物灭失、(四)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在所确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抽适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抽适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一)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
47、间为一年。期间为一年。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三、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则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二)时效时间从多式联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二)时效时间从多式联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算。算。(三)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三)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时效。损坏的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时效。(四)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为九十(四)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为九十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