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育统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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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 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教 育法、统计法实施、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 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 计监督。第三条 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教育 统计机构和人员。教育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 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四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遵 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

2、调查 资料。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校长为学校教育统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育统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教育统计归口部门,配备综合统计人 员,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各部门配备兼职统计人员,负 责本部门专项教育统计工作。第六条校长办公室教育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有关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二)及时、准确的完成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 任务,协助各部门完成各类专项统计报表。(三)负责学校发展主要指标数据的核实和订正工作。(四)加强校内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 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

3、确性,积极推进学校统 计工作信息化建设。(五)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 计业务学习。(六)执行学校综合统计职能。将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 统计资料加以整理,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领导决策 提供依据,为职能部门和全校师生提供咨询服务。第七条各部门教育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计 划,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 和统计资料。(二)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 兼职统计人员。(三)按时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统计报表的 填报任务。(四)积极支持本部门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学习, 提高统计业务水平。第八条

4、教育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 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 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 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三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九条教育统计资料是指在教育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 生的、反映学校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 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和经过整理汇总的各种调查 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统 计数据信息等。第十条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 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5、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统计人员按 档案管理要求,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馆。第十二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 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 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各教育统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或参与 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统计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行政等责任并记 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 的;(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七)有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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