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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建、修缮工程投资管理,保障 工程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资效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 法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二条凡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拨付、学校预 算内、外资金等投资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 其单项投资数额(含工程项目后期追加预算在内)在以下范 围的:1 .新建工程;.扩建工程;2 .修缮工程,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办公设施 等装饰工程
2、及新建单项工程(如道路、围墙等);上述工程项目,凡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立项, 并进行预算、决算审计。特殊情况下,审计事项不受上述投资额限制;必要时审 计处可对上述范围以外的投资额较小的零星工程等项目进 行抽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第五条 工程预、决算资料是否齐全,预、决算编制是 否准确、合规;第六条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第七条投资效益评价。第四章审计报送资料第八条 送审单位(即工程主管单位)对送审决算资料 的真实合法性负责。送审决算资料应该内容准确、完整,签
3、章齐全,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第九条 送审资料包括:小额或修缮项目见附表2工程 预、决算送审资料表;其他工程项目见附表3工程预、 决算送审资料表。第十条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 改资料。确需补充的,须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相关内 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调整修改。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不保证全部退回,送审单位应提前 做好准备,保留足够的原件。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于开工前一周(决算审计于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填制大学工程预、决算审计委托 书(见附表1),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本暂行规定第四章 的要求将工程项目预、决算有关资料
4、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初 步审查送审资料,送审资料合格接受资料;第十四条确定审计方式,安排直接审计或按程序委托 中介机构审计。委托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处指定专人对社 会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观察评价,协调工作并开展有关 审计业务。第十五条 审计发现需要核实的问题,采用工程决算 审计问题核实单或以官方会议记录、纪要的形式告知有关 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审计中发现重要问 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 查。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5日内与 审计处核对完毕,超过15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 结算审计
5、结论,审计处可以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见“工程 项目预(决)算审计认证单”或填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结算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预(决) 算审计认证单”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单”后,应 于5日内填署意见、签字盖章,并交回审计处;第六章工程项目费的支付与结算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未进行审计或 未做出审计决定前,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十九条严格工程费结算管理。工程开工时,财会部 门根据审计部门验证的工程预算造价,可以预付部分工程、 备料款,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财务 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决算,结算和支付工 程款,但必须扣除工程
6、保修金及未完工程等款项。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严禁肢解编报预、决算,如若发现, 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七章送审要求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未立项或虽立项但未按规定报审 预算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审计处原则上不予审计。第二十二条送审工程施工期间,隐蔽工程(如土方、主 体混凝土工程等)、需变更签证,其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 施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人与甲、乙双 方现场勘察,勘察报告三方签字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送达审计后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一般不 予更改,如确需更改时,必须提交更改报告,经使用部门及 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工程项目送审后, 一般不能补
7、办签证,确需补办签证时,必须由签证人写出书 面报告,经使用部门及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 处。第二十四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该工程预算造价的10% (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以上者,需重新办理立项经费追加 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工程预、决算,必须写 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 审计处。第八章审计期限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计的项目,在送审单位交清资料 之日起,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在送审单 位交清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56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时间不包括:因非审计处原因,而使审计环节改期、 延误的时间。第九章 违纪、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凡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 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由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 学校有主管领导研究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大 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