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进出口经营权申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进出口经营权申请.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进出口经营权申请 一、有关子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讨论。 网上提问: 外贸公司子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是什么? 网上回复: 前一年度出口额超过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所属子公司的出口额每家不得低于万美元。 对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的子公司和中西部地区的外贸公司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参考法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上链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二、有关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政策文件。 政策链接:(20
2、00企业政策汇编) 政策内容:(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见第45页) 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 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赋予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我部决定调整各类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同时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后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放宽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1.省属外贸公司 1.资格条件: 对省属外贸公司实行公司总量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口额(以
3、海关统计为准)挂钩的动态管理。具体如下:按照1998年出口额沿海省市每1亿美元核定一家公司、中西部省区每3000万美元核定一家公司的原则,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总量基数;从1999年起按沿海省市出口额每增加3000万美元、中西部省区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增加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的每年增量。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并应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实收资本年审不到位的,不予办理。 2.申报材料: 1.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1.地(市)、县所属外贸公司 1.资格条件: 对地(市)、县所属外贸公司实行公司总量与所在地(市)、县经济总量持钩的动态管理,即:按国内生产总值沿海地区每10亿元人民币核定一家公司、中西部地区每3亿元人民币核定一家公司的原则分别核定地 (市)、县外贸公司总量。申请进出口经营的地(市、县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
5、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并应该册在立两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实收资本年审不到位的,不予办理。 2.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应包括本地(市)或县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数量及名单; 3.本地(市)、县的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省级或地(市)级统计部门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或公开发表的本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 4.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
6、报的材料。 1.对外承包劳务公司和有外经权的设计院 1.资格条件: (1)对外承包劳务公司近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均外派劳务在200人次以上,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2)获对外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经营权一年以上且有可供出口的自产产品的设计院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3)获对外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经营权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年均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外派劳务100人次以上的设计院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2.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国家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与部委尚
7、未脱钩的企业通过有关部委申报); (2)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经贸部赋予该企业外经权的批准文件: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外贸公司子公司 1.资格条件: 前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所属子公司的出口额每家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对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的子公司的中西部地区的外
8、贸公司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1)省、自汉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国家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与部委尚未脱钩的企业通过有关部委申报); (2)母公司申请报告(须附母公司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名单)、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子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1.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生产企业 1.资格条件: 对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全国大
9、型工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属生产性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 2、申报材料:详见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48号)。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29号)、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953)、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38号)。 (六)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 1.资格条件: 前一年度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生产企业、前一年度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机电
10、生产企业,可申请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与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即非自产产品)出口。 2.申请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1.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法为营业执照、进出口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海关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自营出口额证明和该企业的海关报关号; 3.进出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申请的材料。 (七)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经济特区非生产性企业 对经济特区非生产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仍实行总
11、量控制,同时降低总量核定标准,即:经济特区出口额每增加3000万美元可增加核定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性企业。对经济特区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非生产性企业,取消经营地域限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管理,建立进出口企业动态调整、优胜劣态的管理制度。 (一)对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682号)给予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二)对有逃、套汇行为的各
12、类进出口企业、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给予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3.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四)对被兼并、原企业法为资格已注销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五)对与外商合资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注销其作为内资企业享有的自营进出口权,其进出口经营活动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六)对已按法定程序宣布破产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七)对未按规定时间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不参加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
13、弃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八)对获准出口经营权三年以上,但连续三年自营出口额为零和出口供货额低于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及连续三年年均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或进出口额低于200万美元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九)对有商品权行为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给予以下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暂停1年进出经营权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仲裁机构载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十)对经查实有非法倒卖
14、配额许可证行为的各类进出口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取消该商品配额使用权,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十一)对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根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十二)对经营伪劣商品出口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其中: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1 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暂停出口经营许可一年
15、的处罚;对出口伪劣商品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对经营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出口的,视情节轻重,在检验检疫部门处罚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挫罚。 (十三)对伪报进出口商品名称,逃避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企业,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十四)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在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特此函告。 进出口经营权申请 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取得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