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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根据 关于印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有序 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 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 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 贫计划、并列入上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村级光 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50-300千瓦(最大不超过500千瓦), 多村联建集中
2、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6兆瓦内,多村联建集中 式电站每户对应一般不少于5千瓦,最高不超过30千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 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收益分配(包含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比例确权到贫困村或经济薄弱村 的收益分配)。第二章明确部门机构职责第四条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发改局履行牵头抓 总责任,县扶贫办负责受益分配管理,并指导镇(区)人民 政府依规对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各镇(区)人民政府和村委 会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日常管理和收益分配的主体责任;县审 计局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年度审计责任;县供电公 司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电费结算、监督、统计和分析责任并
3、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明确电站收益核算第五条 电站经营收入由上网电费、政策性电价补贴、 电站站区综合利用收入等组成。电站经营收入必须进入村在 财政所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第六条 电站运营成本为专业运维费、日常看护费、土 地租赁费、站区内场地维护费、应急处置费、计提的设备维 修备用金、保险费(含电站综合财产保险费、看护人员的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税费、财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办法实施期间(2020年以前),全县统一按照电站收入 的10%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按照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做 账。第七条电站收益资金为电站经营收入总额,扣减电站 运营成本后的余额。第八条 电
4、站在经营过程中,在镇(区)财政所的统一 指导下办理税务申报手续,按规定依法纳税。电站站长要加 强电站运营的成本管理,严格财务支出程序,防范将收益分 配按照成本支出处理。镇(区)要把光伏扶贫电站成本支出 与收益分配统一纳入监管和审计范围。第四章明确资金使用原则第九条坚持“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和公开 透明”的原则。第十条 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电站经营 收益使用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议、村“两委” 会商议、村党员(代表)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五章明确收益分配对象第H一条收益分配对象(一)有光伏扶贫任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
5、 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比例确权到贫困村或经济薄弱村,分配 对象为对应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纳入应急机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六章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二条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光伏扶贫对象的精准扶持 (比例不得低于电站收益资金的40%),如产业发展奖补、 房屋改造、厕所革命、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改善等;(二)设置公益性岗位;(三)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小型公益事业包括维修公路、维修小型灌溉水渠、集中饮水管道、小型环卫设施、小型文 化体育设施等;(四)建档立卡贫困户临时救助和教育助学奖补等。以上(一)、(二)、(三)项相加,比例不得低于电 站收益资金的70%第七章 明确分配拨付流程第
6、十三条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村委会。第十四条收益资金按年度进行预算、分配,分配年度 统一为上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十五条收益资金分配工作流程(一)村委会制订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提议要有 村主任签名盖章,村“两委”商议、村党员(代表)审议, 要有会议签到表、有会议记录、有效的表决结果等;(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要有签到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盖章(或指模)等,没有通过的,必 须重新修订,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要在本村村委会、 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要按照程序解决;(三)镇(区)财政所审核。村委会将表决通过的方案 和公示报告提交镇(区)财政所审核,审核不同意的,要
7、说 明理由,提出修改建议;(四)对批复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内进行公示;(五)村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资金划拨程序(一)县供电公司将电站补贴垫付资金及时归还县财政局指定账户。(二)县供电公司将各电站发电量及应补贴金额明细表 报送县发改局审核;(三)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扶贫办、供电公司审核 确认的明细表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各村所在乡镇财政所农村 会计服务中心账户;(四)各镇(区)将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上报县扶贫办, 抄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每年8月31日以 前)。第八章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镇(区)人民政府会同财政所对资金使用实 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设立统一的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专
8、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对违规操作, 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责。第十九条 各镇(区)、各村在电站收益资金分配时有 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一)村干部优亲厚友的;(二)直接进行现金发放的;(三)未遵守“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制度,过程资料 未留存备查的;(四)在公用事业设施应急性的小型维修和村级公益事 业中属于购买劳务,未进行公示的;(五)超过收益分配方案中的分项预算支付相关费用的;(六)未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规定的支付,使资金闲置在 账上,没有发挥资金作用的;(七)本村光伏扶贫对象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依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