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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规定一、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质条件,全院师生应合理使用,认真爱护保管,有关部门应经 常加强思想教育,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二、凡属我院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各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部 门,查明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三、凡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出现责任性事故,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情节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理赔损失、 行政处分等。四、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 应进行经济理赔:1、不听从教师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不按操作规
2、 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2、违反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者;3、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4、不执行建帐、建卡及领发、借用制度造成仪器设备 丢失损坏者;5、擅自挪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6、故意制造事故或违反实验制度造成损失者。五、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可酌情予 以减经理赔或免于理赔:1、虽按指导或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技术不熟 练而造成损失,态度端正者;2、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但因一时疏忽 而造成损失,认识较好者;3、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主动、积极挽回损失, 态度老实者;4、确因仪器设备质量或其它不可预测或不可控
3、制客观 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六、理赔处理的规定: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一般按损失的仪器 设备新旧程度,取折旧价值510%理赔;2、因局部损坏而致使整机报废者,应按整机折旧价值 的5%理赔;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2050%理赔;4、对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 炉、万用表等家用产品,加不认真保管或擅自拆除和私用造 成损失者,照价理赔全部损失。5、责任事故属集体或几个人造成者,应分清责任大小, 分担损失理赔。6、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重理赔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7、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 损失严重者,除理赔损失外,应给予
4、一定的行政处分。七、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处理权限:1、仪器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逐级上报。重大事故 应保护现扬,对破坏现场的要追查责任,同时所在单位应立 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 报告单”,并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发生事故,由使用单 位填写报告单,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 审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 填写报告单,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管理部门审查 后报院长批准。需做组织或行政处理的,经人事部门审查后, 报院长批准。3、凡教学系统以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出现事故,应由 借用单位理赔全部经济损失。八、损坏、丢失的理赔费,一般在一个月内还清,由 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由财务处负责收款开据,并将收 费全部拨转仪器维修费专用。对拖不交者,由财务处从工资 或助学金中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