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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 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高等学 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和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学 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开展教学、科研、 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校内实验、实训场所。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 要求,构建由学校、各教学院(部门
2、)、实验实训室组成三 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五条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 人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科研和实 验实训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实验实 地良好。(二)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 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三)实验实训结束后,需及时关闭水阀、电源,定期 检查水电管线,避免堵塞、溢漏、漏电等现象发生。(四)化学类实验实训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 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在做好安全 防范的前提下使用,并由实验实训老师全程监护。第二十
3、二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实训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 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规范要求 进行包装和标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 进行处置。具体规定请遵照学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管理 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一)根据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求,为实验实训室配备适 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防火毯、砂桶、监控系统、应急 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 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设 置安全通道
4、,未经消防部门认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改装上 述安全设施,不得堵塞安全通道。(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 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三)化学类实验实训室不得使用明火,如确因工作需 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 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四)实验实训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 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 实训室堆放与实验实训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第四章安全督查整改、事故处理与奖惩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教学院(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安
5、全和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督查 和检查,对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和 整改台账,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全校实验实 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 合。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 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 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利或出现严重问题的,进行严肃 处理。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室若出现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并立 即向本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保护好现场,任何部门和个人 对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6、事故所在部门应 据实撰写事故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事故后,所在教 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条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 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根据相应条例提 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实行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问责制,对未能 履职尽责,导致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危 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处以警告、降职、降级、开除等处分。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性质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 任。对于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
7、生,视其违规行 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 相应处分。第五章准入制度与信息化建设第三十条各单位需根据学科和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加 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实训室 准入制度。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 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 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实训室应具备相 应的安全设施、资质等条件。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 建实验实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必须 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实训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 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
8、有关安全 和环保的规定及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 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 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学习业 务和安全知识,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 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由学校有关部门推 进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实验实训室 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 作的融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 验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
9、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 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教学院(部门)的 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董事长、党委书记(督导专员)、校长担任,相关工 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院主 要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 验实训室安全日常事务。第七条校级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 职责:(一)完善、制(修)定、审核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各
10、项规章制度;(二)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三)保障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实验实训环境及个人 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环境条 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四)组织实验实训室相关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 宣传教育;(五)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实训室安 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评比,定 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 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 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七)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突发
11、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门)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责 任主体,须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本部门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本部门下属的教务 科、实验实训教师、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工作;(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组织本部门实验实训相关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实 训室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以及工作计划等;(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实验
12、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实施 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四)组织开展本部门科研项目和实验实训室教学项目 的安全风险评估;(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条 各教学院(部门)实验实训室主管领导(负责 人)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建设工作,贯 彻执行学校实验实训安全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二)完善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三)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和实施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四)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 等的安全风险评估;(五)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按照 相关规定负责实验实训设备和其他实验实
13、训用品(含危险化 学品)的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六)开展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 校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 责:(一)负责本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 和环境卫生工作;(二)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三)负责实验实训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实 验实训室安全知识教育,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理能力。(四)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 宣传。(五)建立实验实训设备和其他实验实训
14、用品(含危险 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台账以及完备的人员出入台账。(六)负责危险实验实训物品的使用监管、存放和学期 盘库清查;(七)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环保评估、定期安全检查 和隐患整改,指导实验实训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A)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建设工作。第十二条实验实训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主要职责:实验实训教师对所承担的实验实训项目安全工作负直 接责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实训安全知识教育和管 理,负责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准入,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在实 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和 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 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开展
15、实验实训活动,发现 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应 积极参加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或考核,积极参加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掌握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程序,知 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 方法;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 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保卫处的主要职责:作为全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消防 和治安教育培训,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定期检 查和更新,保障消防、安监等设施达到实验实训室安全使用 标准,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等工作。第十四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作为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建 设与管
16、理的所需经费。第十五条 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作为学校实验实训室后勤安全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 验实训室房屋、水、电设施的装修、维护和改变安装,负责 管控危险品等实验物资的申购备案,负责及时整改各实验实 训室上报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安全隐患等。第十六条 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临时来访人员须严格 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自 身安全负责。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内务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的内务管理(一)各教学院(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 室钥匙的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 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实训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 的权限,人员
17、调动或离校等应及时进行变更。各单位必须保 留一套所有实验实训室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二)各实验实训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 括:实验实训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防护措施、应急 措施、危险源等。(三)各实验实训室需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 齐。仪器设备布局科学合理、实验实训材料、实验实训剩余 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四)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留宿 和进行娱乐活动等。(五)实验实训人员在实验实训结束或离开实验实训室 时,须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关闭情况,确定 无误后方可离开。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一)各教学院(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仪
18、器设备 特别是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 器设备的检修排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 各类仪器设备,并做好使用及检修登记。(二)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 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 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定检,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到 期的设备以及出现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三)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进行规范设计和制作。(四)对于一些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 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五)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 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
19、工作。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 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对人 体、设施、环境产生危害的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 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购、使 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 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实训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
20、械等。(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 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 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三)实验实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 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 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 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 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 修。(五)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易 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 测装置的场所。气体钢瓶应竖直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六)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 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 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派漏,随时 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水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一)实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 护器;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