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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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川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贝寸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 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本 办法。第二章乡镇、部门职责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协调机制,落实

2、部门监管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 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负责牵头处理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上访、投诉事件。第五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检查,积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行企业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劳动监察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业务经办工 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 转金制

3、度。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 突发事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局提出垫 付意见,县人社局批准后,在应急周转金中予以支付。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制 度,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由领导小组组长作为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人社局、信访局、经 发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 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洛川分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 社局,定期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会议要定期

4、研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形势,研究制 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措施及方案,协调解决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工作重大事项和遇到的特殊问题。参会单位不局限于成员单位,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由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 组织组成的三方(四家)机制。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机 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 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加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 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工 资表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由劳动监察局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 对工资金额直

5、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 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社局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 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社局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 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由人社 局确定责任主体,并及时制作和送达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生效后, 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符合刑事追究标准的 案件,人社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延人社发2013247号),及时向公安机关 移送,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6、备案,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不影响人社局移送和公安局的接收。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办法预存或补缴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县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劳 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行政 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

7、,造成不良 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川县农 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洛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补偿等问题提起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县经发局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 源和筹措方式,防止资金不足工程开工建设。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许 可证制度或矿产资源许可证制度。负责通知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 在工程开工按时足额预存农民工

8、工资保证金,在此之前不得颁发施 工许可证或矿产资源许可证。同时要牵头处理或协调涉及挂靠承包、 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 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县公安局负责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对弄 虚作假、欠薪逃匿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于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人社部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发生农民工安全事故争议的事件。县司法局要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帮助农民工依 法理性维权。县信访局负责及时接谈、交办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9、的上访和 上访事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因欠薪问题引 起的上访事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县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 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对农民 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 工合法权益。第三章用人单位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进场前与每 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具体的工资核算办法

10、和标准、支 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履行;(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工伤保险强 制参保;(三)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 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六)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 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自招用工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县劳动 监察局备案;(七)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劳 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七条在

11、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 主体,明确清偿责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 总责,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 负直接责任;(二)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 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三)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 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 农民工工资;

12、(四)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 者施工总承包企业用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五)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因工程款或劳 务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 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六)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使用该劳务承包人的劳务分包企业先行垫付。第八条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 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

13、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把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 息向建设单位和人社局备案,同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 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 向人社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 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 工资支付情况;(四)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 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

14、等事项,经农民 工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 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 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五)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 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30%,向总包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六)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者停工。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于总承 包单位单位所有,专项用

15、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 拖欠的工资。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缴纳、分级监管、专户存 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县人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用人单 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比例进行预存:(一)工程建设领域按工程合同约定金额进行预存。工程合同 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预存;工程合同金额一千 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 5%预存;工程合同 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工程 合同金额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 5%预存;在建项目按照 剩余工程量预

16、存,预存金额不得低于项目合同金额应预存保证金的30%;(二)非建设领域按照本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月 工资总额预存。第十二条 交通、水利、国土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水务局、 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工程批准开工之前缴纳;工程建设领域其他建设 工程项目由住建局负责,在工程开工前缴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社局可减免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一)按工程预算或合同价款人工费的30%单列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二)凡是取得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或B级,且近两年未发 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三)通过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形式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四)法律、

17、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监察局责 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局签发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支付通知书,从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支付金额最 高不超过预存金额,支付后仍有拖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建设单位应于 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已支付的保证金。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后,经确认30日内未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劳动监察局出 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 利息O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 场

18、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的总部详细地址、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 企业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同时公示施工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施工所在地劳 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将劳动用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 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和 拒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 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19、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 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有关 信息。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 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 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 失信违法成本。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动态监 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县劳动监察局要与市场监管、税务、电力、银行等部门信息互 联互通,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控, 定期排查欠薪隐患企业,及时消除欠薪苗头。要针对欠薪情况、特点,制定完善有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0、,一旦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第十九条 实行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 付情况经常性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县人社局要会同 公安、住建、水务、交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中 心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实行多部门“一厅式”集中办公,发挥部门优势快速有效处理农民 工工资问题。县人社局要不断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的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 慑作用;要不断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的覆盖范围,加 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监 察局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由于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 分包转包等问题导致人社局执法文书无法履行的,县人社局要以书 面形式将案件转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克 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迅速作出 裁决。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对房屋建设、市政工程、 公路、水利、土地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检查,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工资案 件。第二十条 对因用人单位或建设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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