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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一、区直部门责任(一)区效能办:依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对相 关职能部门、乡镇履职不力的责任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 工作,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 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对 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建设规划审查和指导规划许可 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2、批和规划许 可等相关手续,落实农民合法建房用地保障和耕地占补平衡。 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完善 “两违”综合治理机制。(四)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 导和服务,宣传推广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督 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负责组织 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指 导村庄建筑风貌管控。承担经审批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 米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 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五)区委政法委:负责细化完善农村建房矛盾纠纷调 解机制,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将农村建房安全(含既
3、有房屋 加层、改造、装修)纳入基层网格员职责范围。(六)区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配合区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满足一线执 法需求。(七)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配合区直部门、属地政府、 村居等单位做好农村涉及房屋建设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 作,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A)其他主管部门:区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部 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设计、 图审、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涉及既有农房改扩建、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改造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教育、民宗、卫健、文旅、公安、消防救援等
4、部门不得办理 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二、属地管理责任(一)乡镇政府1.负责建立乡镇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 为业务牵头责任人、包村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包村干部 及网格员为巡查现场直接责任人、村两委干部为村级责任人 的农村建房网格化包片巡查制度。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 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建立宅 基地档案,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 地和建房规划许可。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定规模以下(三 层及以下)村民住宅建设及限额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的农村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管理。 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
5、”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 村建房安全管理。4.加强乡镇执法力量,坚决遏制“两违”; 对存量“两违”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5.以 村居为单位建立全覆盖网格化巡查机制,将“两违”、农房 审批、农村建房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建立巡查台账和及时 制止、上报、抄告部门等机制,不得瞒报、漏报、不报。6. 每年组织镇村干部、工匠、建房人进行全覆盖农房质量安全 轮训。(二)村委员会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配宅基 地。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 “两违”及建设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 将农村建房安全质量纳入村庄治理范围。村民委员会通过制
6、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 管。三、建设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建房人)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 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房应当委托有资 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 选用莆田市涵江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对既有房屋进行 加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改造装修工程,应办理 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 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 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二)其它参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严禁向未经 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服务。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严禁向违法建筑工程供应 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严禁 为违法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建筑工程供水、供电、供 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