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讲义含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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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修编概况 (原文略)一、规范修编的历史回顾1、03规范2、08规范二、13规范形式上的重大变化1、分为1+9册2、增加专业工程,合并房建及装饰三、13规范修编的原则1、依法的原则:法律依据详述。2、责权对等的原则:将发承包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3、公平交易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4、可操作性的原则:未局限于点到为止,很多问题详细分析,具体 到操作层面,如工程量增减等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5、从约原则:增加了合同签订的章节,将合同置于计价的重要一环。四、13规范的特点1、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确立2、适用范围的扩大:专业范围和计价方式范围。3、强化了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4、提高了对

2、风险问题的关注,设置1节专门规定。【条文】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 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 价格指数等。【要点说明】“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 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 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 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条文】工程变更(包含的内容很丰富)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

3、何一 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 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要点说明】“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 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 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 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 额外工作等。 【条文】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 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

4、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 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要点说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 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 的差额。 【条文】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 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5、08条文】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 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1. 6最终结清【概述】本节共7条,全部是新增条文。【条文】11.6.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 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要求。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

6、工程的财务账目 需要结清,所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 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条文】1L 6. 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 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条文】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 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的要求。【条文】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

7、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责任。【条文】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后果。【条文】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 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最终结清时,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 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条文】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

8、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时的解决方式。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概述】本章为新增,共4条。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 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 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 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既然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非常态解除,就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 事项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9、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 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本章针对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 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条文】12. 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 付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 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条文】12. 0.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 付合同解除之日

10、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 离现场的费用;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 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 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 款。【

11、条文】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 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 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 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 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 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 .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

12、人支付任何价款。2 .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 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3 .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 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 包人。4 .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 理。【条文】【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5 .发承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

13、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概述】本章共5节19条,是在“08规范”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 议也是难免的。因此,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从而达到消除争议的目 的,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从而达到定争止纷的目的;若争议继续存在,双方可以继续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也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主要指仲裁或诉讼。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只有及时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 议,才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因此,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尽可能 在争议前期过程中予以解决较为理想。1

14、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概述】本节全部为新增条款,共3条。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 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 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理有所约定。因此,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合同价款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 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对合同价款 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以求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就能够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予以解决。【条文】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 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

15、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 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 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解决争议的事项。【条文】13. 1. 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 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 结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未对暂定结果回复意见的后果。【条文】13. 1.

16、 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 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 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 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的解决方法。13. 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概述】本节是在“08规范”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合 同价款纠纷中,仍然发挥着相当有效的作用,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节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承包双方提

17、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的处理程 序、效力等事项。 【条文】13. 2. 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 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08条文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管理机构。对发包人、 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就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 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条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 方

18、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时限。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条文】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 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 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解释的效力。13.3 协商和解【概述】本节以及第13.4、13.5节是在“08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规定

19、:”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因此,本节规定了计价 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 解协议,并明确了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 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条文】13. 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条文】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解决争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能和解时争议的解

20、决方法。13.4 调解【概述】本节共7条,借鉴了国外合同争议的争端裁决和争议评审机制,同时又结合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 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 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专业工程的专家作为合 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为专业调解。这一 调解方式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

21、内,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条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 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条文】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 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 人的任期应即终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条文】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 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争议的提出。【条文】13. 4. 4发

22、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调解的配合。【条文】13. 4. 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 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条文】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 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 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

23、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 实施工程。【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调解书异议的解决。【条文】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 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要点说明】本节规定了调解书的效力。13.5 仲裁、诉讼【概述】本节共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 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节据此规定了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时的仲

24、裁或诉讼。【条文】13. 5.1当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 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中的一方已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时,应同时通知另一 方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相关规定,第 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 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5、【条文】13. 5.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 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 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条文】在本规范第13.1节13. 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 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 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 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有关的暂定或

26、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 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条文】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 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事项。14工程造价鉴定【概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由于不同的利 益诉求,仍有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在一些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就成了裁决、判决的主要依据。由于施工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解决,其工程造价鉴定除应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标准和

27、规定外,还应遵守仲裁或诉讼的规 定,因此,本规范将其专设一章,共3节1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 复函在“08规范”14.1 一般规定【概述】本节共6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原则、 出庭质询等事项。【条文】14. 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08条文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

28、定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 155号)第一 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 公章后有效。”【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 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还应按照仲裁或诉讼程

29、序的 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条文】14. 1. 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 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要求。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 造价工程师担任。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 155号)第二 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 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 权力。”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

30、鉴定的,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 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对鉴定项目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 担鉴定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 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 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当前,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顾自身专业人员能力的限制,接受鉴定后,又无力完成 鉴定工作,影响案件处理。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

31、和证据 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没有能力承担,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 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条文】14. 1. 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 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 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公正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程造价鉴定公正进行的,应当 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

32、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 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 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 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 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14.2取证【概述】本

33、节共6条,规定了鉴定依据收集、现场勘验、缺陷资料补充等事项。【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 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 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 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34、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 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 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要点说明】 “暂列金额”与“08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1 .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 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 .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 的在施工

35、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 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其他 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条文】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08条文】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 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 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 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36、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 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 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条文】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 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08条文】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 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 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 改,更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

37、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 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 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的鉴定依据。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 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 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 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

38、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资料补充时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条要求应征 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条文】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 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组织。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

39、双方的某些纠纷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 结论,如某些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 断作出专业判断,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保证 鉴定质量。【条文】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 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 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 留下影像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容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 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

40、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条文】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解决措施。14.3鉴定【概述】本节共7条,规定了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鉴定时限、鉴定缺陷的 补充等事项。【条文】14. 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 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合同价款争议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合同的不同理解或对一些履约行为的不同看 法或对一些

41、事实的是否存在等导致的。实践中,有的是无意而为,有的是有意为之。但不 管怎样,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必然 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时不能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惯例来否定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第十六条一 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如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告之合同有效,就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 变发承包双方合法的合意。【条文】14, 3. 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 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

42、、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 方法进行鉴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鉴定原则。1 .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4U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 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照合同约定 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41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

4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4H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2 .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 予以明确

44、,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 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 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 的相应法律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意见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 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 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 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45、。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函 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条文】14. 3. 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要求。【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 .明确的鉴定结论;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

46、用章。【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本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 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要求作出规定。【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 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 计入鉴定期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鉴定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入仲裁或诉讼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有明确的结案时限

47、。因此,工程造价咨 询人应作好鉴定进度计划,尽可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条文】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 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不予重新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概述】本章是新增,共13条。计价的原始资料是正确计价的凭证,也是工程造价 争议处理鉴定的有效证据。计价文件归档才表明整个计价工作的完成,将

48、之纳入计价规范 使其更趋完善。15.1 计价资料【概述】本节共6条。要有效减少甚至杜绝合同价款争议,发承包双方就应该认真履 行合同义务,认真负责地处理、签署双方之间的函件,并共同管理好合同工程履约过程中 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因此,本节对计价文件的形式、送达、签收以及发承包双方管理人 员对此的职责等作了规定。【条文】15. 1.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 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 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作了规定,主要有下列两方面:1 .发承包双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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