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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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章程(设董事会公司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机构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机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机构,特制定本公司机构章程。第二条公司机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以下简称公司机构)第三条公司机构住所:第四条 公司机构由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机构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公司机构

2、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机构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机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机构实收资本为(-)检查公司机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机构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机构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六)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

3、第三十五条公司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机构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 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第三十七条公司机构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 公积金,公司机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机构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 再提取。公司机构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机构的亏损、扩大公司机构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机构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机 构的亏损。第三十八条 公司机构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九条法

4、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机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机构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 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条 公司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机构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 司机构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 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公司机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机构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5、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机构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机构分立 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机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机构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机构设立登记。公司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机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机构因公司机构法第181条所列(1) (2) (4) (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6、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机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机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机构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按 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机构清算结束后,公司机构应当依法向公司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机构登记。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机构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机构股东会。第四十六条公司机构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

7、章生效。第四十七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机构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 表公司机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 报公司机构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机构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 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年 月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机构登记机关依法 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张三:李四: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机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机构登记前, 委托会计

8、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机构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 明公司机构名称、公司机构成立日期、公司机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 公司机构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机构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机构申报注销,经公司机构董事会审核同 意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机构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 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机构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9、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机构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机构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查阅、复制公司机构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和财务报告。七、公司机构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机构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机构债务;三、公司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遵守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

10、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权力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权力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权力;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权力,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机构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

11、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机构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机构设立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 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机构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 责处理公司机构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机构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机构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机构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机构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

12、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机构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机构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机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机构(企业单位)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机构(企业单位)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机构(企 业单位)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13、业执照的公司机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机构(企业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 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机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机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机构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 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机构的财 产。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机构资金或者将公司机构资金借给任 何与公司机构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

14、事、经理不得将公司机构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机构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机构资产为本公司机构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机构经营 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机构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 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机构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机构设股东会,公司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 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 最多的股东

15、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 .决定公司机构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机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5 .对公司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 .对公司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机构形式作出决议;7 .对发行公司机构债券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机构章程。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16、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 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机构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机构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17、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机构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机构的执行机构。公司机 构董事会由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 表公司机构股权权力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 名,职工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 名。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机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三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机构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机构年度财务

18、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机 构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机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机构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机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19、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第三十二条 公司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 责公司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机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公司机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机构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机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

20、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机构经理应遵守公司机构章程和公司机构 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机构设立监事会,是公司机构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 会代表公司机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机构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一名,公司机构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机构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 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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