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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 村集体资产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有效防范金融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 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 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以下 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 质条件下,出质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债 务质押担保,由有关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原则,依法设立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
2、国家保护。第二章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人是指申请将所持股份用于 贷款质押担保的股权持有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合法程序 产生、有关部门认定,代表村级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 权、经营权、管理权、分配权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质押权人(贷款人),是指接受农 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 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章股权质押登记第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经质权人审批同意后,签订 质押借款合同,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在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由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在股权
3、证进行记 载相关事项,载明质押权人、质押股数、质押金额、质押起 止日期,并同步更新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管理系统。第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质押登记申请书及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 明;(二)质押借款合同;(三)股权证原件;(四)若要出质股权证书上的其他成年人拥有的股权应 当提交该持股人同意质押的签字证明;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 股权必须提供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证明;(五)出质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集体成员用所持的 股权及股权收益进行质押贷款申请;(六)出质人及出质股权证书上的其他成年人作出同意 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的承诺;
4、(七)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 前解除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归还股权证,质押人或代为履行 人持股权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由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 构在股权证上记载相关事项,载明注销质押担保时间,并更 新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 资料:(一)质权人出具的注销通知书;(二)债务履行完毕的,需由质权人提供还贷证明;(三)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四)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
5、明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 形的;(五)出质人借用其他人的股权证进行出质。(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第十三条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时间以质押人到登记部 门办理当日为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方式规定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单独质押,也可以与 其他农村产权组合质押。比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担保+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担保”。第十五条贷款人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 和分散贷款风险的,要求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 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 围,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股
6、权质押担保仅以约定的股权值承担 相应债务。第十六条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评估价值可由具有 价值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确定,也可由质押人与质押权 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质押 人所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 权贷款的质押率由贷款人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确定。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权利与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 同意,质押人不得将质押股权再次质押或流转,集体经济组 织与登记机构不得为质押股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登 记无效。第十八条贷款人要严格履行对质押股权证书的管理 责任,确保证书文本的安全,不得将股权质押贷款及质押
7、权 证作为资产转移给第三方。第十九条贷款本息付清后,贷款人应及时将股权证书 归还借款人。第二十条 贷款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集体资产 价值变动情况,发生集体资产重大变动的或决定实施股权分 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告知质押权人。质押产权价值减 少股权净值及收益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要求 借款人追加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二十一条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 权依法申请处置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第二十二条 股权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间公开竞价流 转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回购注销。集体 经济组织回购资金自行筹措。流转及回购的对价用于顺序支 付银行贷款本息、代偿的风险基金,仍有剩余的归质押人所 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今后如与国家、省、市就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规 定相冲突,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