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docx(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目 录I一般规定II法规结构III立法语言附件有关立法文件I 一般规定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结合立法技术惯例和本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2. 1本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守本技术规范。2.2本规范所称立法技术,是指地方性法规结构设置、立法 语言表述的方法和模式。种类、幅度相同的,可以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义(指某种行政处罚): (一)XX的(指违法行为);(二) 的(指违法
2、行为);13.2.1.2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处罚,处罚种 类、幅度各不相同,可以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义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XX的(指违法行为),处以XX (指某种行政处罚);(二)X XX的(指违法行为),处以XXX (指某种行政处罚);工13.2.1.3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且处罚 种类、幅度较复杂,可以在一个条文中统一表述为:“违反本条例 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XX的(指违法行为),由A(指 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X(指某种行政处罚);(二)XXX的 (指违法行为),由B(指实施处罚的主体)
3、给予XXX (指某种行 政处罚);13.2.1.4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需要对某项违法行为作出特 别处理的,一般应当另立一款表述。13.2.1.5 2. 2行为归纳和条文对应综合表述法。既列举对应的设 定违法行为的条(款)序号,又概括地归纳引述该类违法行为的特 征。一般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X条第义款规定,有XX (指某 种违法行为)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 X (指某种行 政处罚)”。13.2.1.6 3. 1条文对应表述法。即先依次引述设定违法行为的 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这种表述方 法适用于对单个或者多个条款规定的明确具体的数种违法行为, 给予相同
4、种类、幅度的处罚,且众多违法行为难以归纳概括的情 况。一般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义条第义款、第义条或者第 X条规定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 X (指某种行政处 罚):13.2 . 3.2采用条文对应表述法作出处罚规定的,如果设定 违法行为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对兜底条款不得设置法律责任。13.3 .4设定行政处罚不论采用何种表述方法,都应当明确 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由不同的主体实施处罚的,应当表述 不同的主体;由同一主体实施处罚的,主体可以集中在一个条文 中表述。13.3 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条款为了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追究其执 法违法责任,应当根据
5、不同的违法情况,对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出比较具体的表述。13.4 刑事、民事责任条款13.4.1 法规不得设定刑事责任,也不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刑 事责任作重申性的表述。13.4.2 法规规定民事责任应当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 原则精神。应当针对具体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规定相应的民事 责任。法规不规定基本民事制度。14.其他条款1定义条款14. 1. 1法规中的基本概念和其他贯穿法规始终的概念,其 定义一般在总则表述。15. 1.2涉及法规分则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条款的概念,其定 义一般在分则中首次出现时表述。16. 1.3专业名称、专业术语的概念以及三个以上需要界定 的概念,可以在附则中表述。1
6、7. 1.4总则中表述为:“本条例所称XX,是指XX”;分 则中表述为:“XX,指XX;附则中表述为:“本条例有关术语 的含义:XX,是指XX。XX,是指义义工2授权性规定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法规中直接作出 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授权制定该法规的实施细则或者应 用性解释。除非法规中的特定事项只能作原则表述、需要制定具 体办法加以细化的,才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作出授权性规定,并明 确制定主体、授权内容和制定期限。表述为:“XX (标准或者办 法)由XX (制定主体)在XX (期限)制定14.3法规的施行日期14. 3. 1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一般表述为:“本条例自义
7、义年X月X日起施行15. 3.2法规从公布到施行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不得超过 半年。16. 修改、废止法规的特殊结构15. 1法规修改法规修改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15. 1. 1 法规修正法规少数条款需要修改,法规名称、结构不作变动的,适用 法规修正。结构为:15. 1. 1. 1名称:江苏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决定。15. 1. 1. 2正文:不分章节,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14. 1. 1.3结尾部分:交代修改部分的施行日期和条例重新 公布事项。一般表述为:“本决定自义义年X月义日起施行,江 苏省(X义市)X X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
8、正后重新公布”。15. 2法规修订法规多数条款需要修改,但法规名称不作变动的,适用法规 修订。1. .2. 1名称:法规名称不变,但应当在题注中标明法规制 定和修订的时间、届次、会次。15. 2. 2正文:其技术规范与新制定法规的技术规范一致。15. 2. 3结尾部分:交代修订后的施行日期。15.3 法规废止废止法规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5.3. 1单项废止案。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废止该法规的决定,予 以公布。15. 3.2 立新废旧。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或者与上 位法不一致的(已被上位法取代),采用立新废旧的方式,在制定 新法规的
9、同时废止现行相关法规。在新法规的施行日期之后,作 出废止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表述。一般表述为:“本条例自XX年 X月X日起施行。XX年义月X日江苏省(XX市)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义 义市)XX条例同时废止”。需要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是规范同一内容的规 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情况。相关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政 府自行清理,不在地方性法规中废止。III 立法语言16.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16. 1立法语言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概 念、术语的使用和表述,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的用语上位法有使 用和表述的,应当与上位法一致。16. 2同一法规中使
10、用的概念、术语应当一致,句式和表述 方式应当协调。不同法规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使用的概念、术语 应当一致,句式和表述应当保持基本一致。16.3立法语言应当规范严谨、具体明确、简洁精炼,避免 使用宣言性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不得使用夸张、比 喻修辞。17.常用句式17. 1“的”字结构“的”字结构是法规中常用的一种句式,可以使法规的条文 表述简化,用于条文假定部分的表述,指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条件、 情况、主体、范围等,一般表述为“的,17.2但书条款但书条款是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 的例外、限制、补充或者附加条件的文字,以“但”或者“但是” 引出,多用于句尾。17. 3
11、除外句式17. 3.1指以“除”、“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 扩充、排除和例外规定的表述。17. 3.2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 “除(应当)外,还(应当)17. 3.3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时,可以置于句首或 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外,二18. 常用词语19. 1基本要求1 法规应当尽量使用法律常用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 生造词和含义不清的词。18 . 1.2. 1法规引用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名称,引用 法律法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19 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法规正文首次 出现时在括号中予以注明。法规条文一般使用“为了”、可以、“应当、
12、”或 者”、“按照”、“处以”等双音节词语,不用“为”、“可”、“应”、 “或“如”、“须”、“按“、“处”等单音节词语。18.2法规常用词的含义和使用规范“可以”表示赋予某项权利或者权力。18.2.1 “应当”、“必须”表示设定某项义务或者责任,如果 不履行该项义务或者职责,一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 一词的语气更强烈。在法律规范表述中一般采用“应当“和”、“以及”用于连接并列关系的词、词组和句子,连词一般不用“与”和“同”,介词用“同”;“或者”用于连 接选择关系的词、词组和句子;用连词“以及”时,主要部分应 当放在“以及”的前面。18.2.2 “禁止”、“不得”用于表述禁止性的
13、规定。“禁止” 语气更严厉一些。不得使用“严禁”、“要”等表述。18.2.3 “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含本数。如果不 包含本数,应当特别注明。“不满”、“不足”、“以外”、“超过”不 包括本数在内。18.2.6.1 “等”用于不能周延的列举事项之后,法规中应 尽量避免使用“等”来笼统概括。表述条件、适用范围、标准、处罚的事项时不得 使用“等”字。18.2. 7.1 “依照” 一般用于规定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18.2. 7.2 “按照” 一般用于规定遵循国家和省(市)规章 及其以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18.2. 7.3 “参照”只用于适用范围的延伸,一般不用。1 法规中的指示代
14、词,不论是指人或者指物,均用 “其他”,不用“其它18 . 2. 8. 2法规中不使用具体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她、他) 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一般均以实写表示,需要指代时,以指 示代词“其”表示。19.数量词1基本要求法规中的量词和数词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习惯用法, 标准、叙述方式前后应当统一。19.2数词的使用19. 2. 1. 1法规中的章、条的序号均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条下或者款下设项时,以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19. 2. 1.2法规中引用项时,统一表述为“第义条第X款第 (X)项”或者“第义条第(X)项”;涉及法律、法规条目序 号的引用,三个以上连续序
15、号的统一表述为“第义条至第X条:20. 2. 1.3连续两个序号和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为“第X条、 第X条”。1.1. 2. 2. 1法规标题的题注和正文中的日期,均使用阿拉伯 数字,年份不得缩写。1.2. .2.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届次和会议次数,使 用中文数字。1.3. 3.1人数、年龄、时限、期间、序数、量数、比例数、 百分数、倍数以及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和数额,使用中文数字。1.4. 3.2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一 般用中文数字表述。19. 2. 3. 3表示具体时间点的,用中文数字表示。19 . 2. 4. 1法规中的量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专业技术性计数计量的表
16、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公制表示。20 时间单位统一为年、月、日三种,不用星期、周、 天表示。日一般指自然日,十日以下的期限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 明示工作日的,应当注明工作日。20.标点符号20. 1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点符号 用法。20. 2. 1法规中多个对象并列的,一般用顿号连接,所列举 对象内部有顿号的,可以用逗号连接或者用文字来表述。20. 2. 2在实际运用中应当注意所列举对象的层次,不得将 不同层次的对象作为同一层次来连接。20.3分项表述的,除最后一项末尾用句号外,其他项的末 尾用分号,但分项中间需要使用分号或者句号的,各项项尾使用 句号。20.4不使用感叹号
17、、问号和省略号。20. 5. 1凡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时,应当使用书名号,但简 称的除外。20 . 5. 2有三个以上层次的名称需要引用时,可以根据习惯 用法适当省略书名号。21 .6引号只在修改法规的决定中使用。修改的条文有二款 以上的,最后一款用前引号、后引号,其他款只用前引号。款下 设项的,项不用引号。3 .地方立法的基本技术要求3.1 法规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规的内容, 做到合理、适当。3.2 法规的结构安排应当紧凑。3.3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有普遍性,其构成要素应 当完整。3.4 不重复、照抄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3.5 语言文字应当规范、准确、简洁。4 .本规
18、范的解释本规范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5 .施行日期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II法规结构6 .结构设置. 1结构安排法规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的,不分章;条文较多、 内容层次复杂的,可以分章。附件有关立法文件一、法规议案(一)文号提案人为机关的,应当编该机关相应文号,如苏政函年份) XX号、苏人案(年份)XX号等;提案人为主任会议、专门委 员会或者代表、委员的,不编文号。(二)标题1 .制定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XX市) xx条例(办法、决定等,下同)(草案)的议案2 .修改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XX市) XX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或
19、者“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 (xx市)XX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3 .废止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苏省(X X市)XX条例的议案”。(三)案由提议案的理由和目的。(四)提案人提案应当署名。提案人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应当加署该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O(五)日期提案人为机关的,日期为通过该议案的时间或者法定代表人 签署该议案的时间。(六)草案文本指法规草案、法规修正案草案、法规修订草案。法规修正案草案的修正内容一般表述为:1 .将第X条修改为:“”;.将第义条中的“”修改为“”;2 .将第义条第X款修改为“”;.将第X条改为第X条,修改为:“”;3 .增加一条作为第X条:“”;.
20、增加一款作为第义条第义款:“”;4 .删去第X条(第义条第义款);5 .将第义条第X款、第义条第X款中的“”均修改为“ 或者将本条例的“”均修改为“&.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七)附件.制定、修订法规草案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对照表设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草案条文;所依据的 上位法条文或者所参照的规章、司法解释、有关文件和其他省、 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立法理由。1 .法规修正案草案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对照表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法规原条文、修正案(草 案)条文、修改依据和理由。二、法规案说明(一)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修 正案草案、修订草案
21、,以下统称为草案等)的说明”或者“关于 提请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议案的说明”。(二)开首语一般表述为:“我受XX (提案主体)的委托,现就江苏省 (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或 者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 下说明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的,开首语表述为:“我代表XX (提 案主体)二(三)正文基本内容1.制定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立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法规起草的简要经过;(4)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和规范的主要问题;(5)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例如: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 协调情况,设定行政许可
22、的必要性及其听证、论证情况,设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合理性等。上述内容中,“(4)”、(5)”为主要内容。2 .修改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1)对现行法规制定以及修改情况的简要介绍和施行情况的 基本评价;(2)修改或者修订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本次修改或者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3 .废止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简述该法规的制定、修 改和施行情况,说明废止该法规的理由。(四)结束语一般表述为:“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等)是否妥当,请 予审议”。废止法规案的说明结束语表述为:“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是 否妥当,请予审议:三、审查意见报告(一)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
23、等) 审查意见的报告”或者“关于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 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二)开首语1. “X月X日,大会主席团(xx专门委员会)对XX (提 案主体)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审议的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 意见报告如下:2. “X月义日,XX委员会(审查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对 XX (提案主体)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江 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 或者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二3.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审查法规案的工作委员会)对X
24、X (提案主体)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江苏 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 或者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三)正文基本内容1 .法规草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1)对法规草案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的合理 性、可行性评价;(2)开展调研论证及初步审查的情况;(3)对法规草案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2 .法规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1)法规制定、修改的情况和评价;(2)对修改、修订法规理由的评价;(3)对修正案草案和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3 .废止法
25、规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1)对废止法规理由的评价;(2)对废止法规案的意见。(四)结束语一般表述为:“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法规案由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 不需作审查意见的报告。四、法规案审议结果报告由法制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提出,同时提 出草案修改稿。一审通过的法规修正案和废止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一般在会议期间的法制委员会会议后提出,同时提出修改(废止) 的决定草案。(一)标题一般表述为:1 . “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审议结果 的报告2 .“关于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议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二)正文基本内容.法规草
26、案等审议结果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1)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2)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论证情况;(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后提出的修改建议和理由;(4)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1 .废止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正文一般表述为:“本次代表大会 (常委会)会议于X月X日对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委员们)认为(予以废止必要性), 对该条例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废止江苏省(XX 市)XX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三)结束语一般表述为:1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
27、案修改稿(修订 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 予审议”;2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江苏省(义 X市)XX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二3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废止江苏省(义 X市)XX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五、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报告法规草案经过二次审议未能提交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在常 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作草案修改稿修
28、改意见的报告,同时提出 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一)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修改 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二)正文基本内容(1)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情况;(2)进一步调研论证情况;(3)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三)结束语一般表述为:“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二稿,建 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六、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一)制定、修订的法规案经过二审或者三审后将付诸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在会议期间 的法制委会议
29、统一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其文本名称一般表述为:“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表(二)法规修正案(废止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废止)法 规的决定(草案)。一般表述为:1 .“江苏省(XX市)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X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XX市)XX条例修正案(草案), 决定对江苏省(XX市)XX条例作如下修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江苏省(XX市)XX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 新公布2 .“江苏省(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X次
30、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议 案,决定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本决定自义年义月X日起生效”。七、公告(一)标题一般表述为:1 .“江苏省(XX市)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义次会议公告 第义号”;.“江苏省(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X号”。代表大会公告以每次会议编一次号,常委会公告以每届编一 次号。(二)正文1 .制定、修订法规案公告的正文一般表述为:“江苏省XX 条例已由江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 议于X年X月X日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X年X月X日起施 行”;2 .修正、废止法规案公告的正文一般表述为:“江苏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
31、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江苏省XX条例的 决定已由江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 议于义年X月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年义月X日起施行(生 效)”;3 .较大的市公告的正文一般表述为:“XX市XX条例已 由XX市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于X年 义月X日制定(修订、通过),经江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X次会议于X年X月X日批准,现予公布,自义年X月 X日起施行(生效)(三)日期以法规通过(批准)日期为公告日期。公告不需要落款。八、备案报告6. 1.2结构安排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一般可以按照从 宏观到微观、从微观到宏观的次序或者根据事物发展的先后
32、顺序 和内容主次来安排。法规分章的,各章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 系;不分章的,各部分内容也应当按照各自的逻辑层次相应集中。6. 2结构单位法规的结构单位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但一般 不设编、节、目。6.2. 1章:法规设章时,章内各个条款应当与章名具有关联 性,每章都应当有能够概括本章内容的标题。6. 2. 2条:每个条文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一个条文只应当规定同一内容。6. 2.3款:条的内容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另 立一条时,可以分款。项:条、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每 一项的内容包含一类或者一种情形;各项之间应当是并列关系; 项下不设款。6
33、. 3 .结构形式地方性法规正文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6. 3.1总则对整部法规起统领作用。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 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和其他带 有总括性的条款。属于总则部分的内容,应当在法规正文的开端 集中表述;法规分章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应当放在第一章。(一)文号苏人函年份)XX号(二)标题一般表述为:L “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备案报告”;2.“关于江苏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决定的备案 报告”。(三)正文一般表述为:1 . “江苏省(XX市)XX条例已由江苏省(XX市)第 X届人民代表
34、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于义年X月义日通 过(修订、批准),自义年X月X日起施行,现报请备案”;2 .江苏省(XX市)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 省(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于 X年义月义日通过(批准),自义年义月义日起施行(生效),现 报请备案”。九、较大的市法规有关文件(一)报批报告1 .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报请批准XX市XX条例(修改决定、废止决定) 的报告”;.正文一般表述为:“XX市XX条例(修改决定、废止决定)已于X年X月 X日由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制 定(修订、
35、通过),现报请批准:(二)法规文本(三)说明1 .制定、修改法规的说明报批的制定、修改法规的说明不再重复立法必要性和法规起 草过程,只需要就法规中主要内容的有关具体问题,如设立的制 度、重要的措施、法律责任等作简要说明。其正文一般表述为:“XX市XX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XX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XX条例的决定, 已于X年X月X日由义义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义次会议制定(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 受XX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 题作如下说明:“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2 .废止法规的说明表述模式与省废止法规的说
36、明相同。(四)审议意见的报告.开首语一般表述为:“XX市XX条例(修改决定、废止决定)已经XX市第 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制定(通过),现报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决 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 XX (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X月X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 (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二.正文对立法必要性、合法性的简要评价,正文结尾部分一般表述 为:“该条例(修改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 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二.结束语一般表述为:“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37、。(四)批准通知.文号苏人函年份XX号.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批准XX市XX条例(修改决定、废止决定)的通知:1 . 正文一般表述为:“XX市XX条例(修改决定、废止决定)已 由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于X年X月 X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十、有关立法文件中的文字表述(一)会议文件编号在议案、报告、说明等印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的文本 的左上角,应当标明会议名称及文件编号。(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时间、通过机关等。 法规经过修正的,还应当包括修正的时间、修正的机关。1 .制定的法规题注一般表述为:“义年X月X日江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38、 (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通过二.经修正的法规题注经一次修正的法规题注,一般表述为:“X年X月X日江苏省 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根据义年 义月X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 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 X义条例的决定修正,经多次修正的法规题注,其内容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并标明“第X次修正”,中间用空格隔开。2 .经修订的法规题注一般表述为:“义年X月义日江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X年X月X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修订”。3 .经批准的法规题注一般表述为:“义年
39、X月X日义义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制定 义年X月X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二.经批准修正的法规题注一般表述为:“义年X月义日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X年X月X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批准 根据X年义月X日XX市第 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义年X月X 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xx市XX条例的决定修正二经多次修正并批准的法规题注,其内容按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修正和批准的时间、届次及机关,中间用空格隔开。4 .经批准修订的法规题注一般表
40、述为:“义年义月X日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制定 X年X月X日江苏省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批准 X年X月X日义X市第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修订 义年义月义日江 苏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批准”。(三)副题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说明、审查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 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在标题正题的下方标副题,注明会次和作说 明、报告的时间。一般表述为:“一一义年X月X日在江苏省(义 义市)第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上(四)署名1 .法规案说明的署名一般表述为:“江苏省(义义市)X X (单位)X X (职务
41、) XXX (姓名)较大的市报批法规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时的署名为: “X X市人大常委会”。2 .审查意见报告和一审通过的修正案、废止案的审议结果 报告,以及对较大的市报批法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署名为:“江 苏省(XX市)人大XX委员会”。3 .二审以上通过的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意见的报 告,署名为:江苏省(XX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义义(职务)X X X (姓名)”。(五)称谓1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大会主席团)上作说明或者报告的, 其称谓为“各位代表”;2 .凡是省(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省(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 责人在常委
42、会会议上作说明或者报告,其开首称谓均为“主任、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3 .凡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各工作委员 会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或者报告的, 开首称谓为“各位委员”;4 .法规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列举的审议意见是由常委会全体 组成人员或者大多数组成人员提出的,主语的表述应当用“常委 会组成人员“,不用“委员6. 3.2分则规定具体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对法规所要调整 的社会关系从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行为、结果等 要素加以规范。分则部分的内容应当体现总则部分规定的原则和 精神,表述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分则位于总则之后, 其
43、结构处理应当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内在逻辑顺序进行 表述。6. 3.3附则作为总则和分则的附属内容,位于法规的结尾。 一般包括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如除外、参照执行)、名词术语解 释、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7.法规名称7. 1命名原则1.1.1 法规名称由效力范围、规范事项和体例类别三要素构O1.2法规名称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1.1.2 法规名称中不使用“暂行”、“试行”等词语。7.2 效力范围7.2.1 在规范事项前冠以“江苏省(XX市)”;规范某一具 体地域范围内的事项的,在规范事项前冠以“江苏省(XX市)” 以及这一具体地域范围的名称。法规性决定,在规范事项前应当 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44、“江苏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7.2.2 凡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在 规范事项前均冠以“江苏省(XX市)各级(较大市不用各级,下同)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江苏省(XX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体例类别法规的体例类别主要包括以下三种:7.3. 1实施办法:为执行上位法而作出的具体的实施性规范。 “实施办法”应当根据上位法授权,或者针对上位法确需细化、 补充的内容,结合实际作出确有必要的规定,有几条就规定几条。 名称表述为:“江苏省(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条例)(上位法名称)办法;r。条例: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 范。7. 3
45、.3规定(法规性决定、办法):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 的专项性规范。8.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8. 1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在法规的第一条中作出规定,先表 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8. 2 立法目的8. 2.1表述立法目的,应当力求简洁明了,具有针对性。实施性法规可以直接表述为:“为了实施XX法(条例)(上位法名称),”,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目的。8. 3 立法依据8. 3. 1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8. 3.2法律依据主要列举法规规范内容所依据的直接上位 法,列举不得超过三个。一般不列举间接上位法,不得列举下位 法或者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的表述应当采用全称。行政法规未 冠国名的,应当在书
46、名号前加“国务院二 依据为多个上位法的, 可以只列举主要的立法依据,之后可以加上“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法规)、创制性法规没有直接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可 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不作表述。立法依据中的事实依据,是指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 统一表述为:“结合本省(市)实际“。9.法规适用范围1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法规适用的空间、人和行为。9.2通常情况下,法规的适用范围采用空间、人和行为的组 合表述方式。9.3不得以管理部门的职权作为法规适用范围或者作为适 用范围的除外规定。10. 执法主体1管理部门的表述10. 1. 1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抽象表述,一般不写具体名 称。10.
47、1.2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同管理部门的,对协同管理部 门应当另设一款表述。10. 1.3法规规定的内容需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一 般表述为:“XX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办法、决定等,下同)的 组织实施,2授权性组织和委托性组织的表述10. 2.1需要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管理权 的,应当明确表述被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其权限范围。在总则中作授权表述的,一般表述为:“XX (指被授权组织 名称)负责XX (指某方面)的管理工作:9. 2. 2凡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使行政 管理权的(行政许可除外),应当明确表述委托的行政机关,并尽 量明确表述受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作抽象表述。10. 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总体性要求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应当相统一,对行政 管理部门权力与责任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