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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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绿色发 展、低碳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 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 司参照执行。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 构的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坚持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 开发中保护

2、,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 “零事故、零污染、零损害”,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批准其建设, 所属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基础设 计),应当按照环

3、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 境保护措施及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不得批准。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建设中落实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要求。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 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投入,并在项目施 工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中 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项目投产前对其环境保护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具备投用 条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得到落实。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未与主

4、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 可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批准其投产或者使用,所属企业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所属企业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 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所属企业对验收 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间,所属企业应当确保污染物排放符 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标准及排污许可要求。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

5、工环境保护验收由负责该项目初 步设计(基础设计)审查审批的专业公司或所属企业组织。无专 业公司主管的所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所属企 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 批准该项目投产或者使用,所属企业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后评价。第三十五条 实施资产收购、并购、租赁、合资合作等活动,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尽职调查,对环境保护合法合规 性和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第五章清洁生产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减量化

6、、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对生产全过程实施污染预防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发 展循环经济。所属企业应当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 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清洁生产标准,采 取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按 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制定并实施清洁 生产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及时完成清洁生产审 核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清洁生产

7、方案的实施效果应当 通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第三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 产品。所属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第四十条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依托利用区域热电供应、 污染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公用设施。第六章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达标排放 的原则,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治。所属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 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 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 放污染物。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度,遵守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并纳入生产经营指标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和地方排污许可制。按 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落实各项污染防 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等符合许可要求,并如实向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 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第四十四条 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装置和设施,其操作规程 中应

9、当明确正常工况、开停车与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及事故状态 的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应急处置要求。生产装置与设施开停车和检维修等作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污 染防治方案。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源管控,识别污染源与 污染物,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污染源档案;规范污染 物排放口建设,明确每个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的责任人。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作为生产装置管 理,将污染物等同产品进行管控。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其正常稳 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不 得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和

10、相关要 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控制污染 物排放。第四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 度。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需外委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且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依法取得转移批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移 交或者委托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第五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及时整治环境隐患和环境污染问 题;对未及时整治或整治后仍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采 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第五

11、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七章生态保护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坚持生态保护与修复并举,对开发建 设活动实施全生命周期生态保护。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 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已有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 方要求予以退出。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识别生态环 境影响因素,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所属企业施工作业应当选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工期,采用环 境友好的施工方式、技术、材料和装备。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 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 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恢

12、复生 态。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五十五条 所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所属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料、污水、固体废物 的渗漏、流失、扬散,不得向农用地以及沙漠、滩涂、盐碱地、 沼泽地等未利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废水和固体废 物。油气田企业应当对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实施污染预防与保护, 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回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油站等的地下储油 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所属企业拆除或关停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 采取清除残存物料和污染物、封井、封管和应急处置等措施,并 按规定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对工矿用 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和修复;开展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并按规定 向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 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将调查报告送交地方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 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开展绿色矿山、绿色工厂等绿色创建 活动。专业公司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所属企业应

14、当按 照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有关要求实施创建工作。第八章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集中管控、分工负责、依法履约 的原则,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第五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 要求,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制定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监 测计划,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台账记录。第六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规定,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 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所属企业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第六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标纳入生 产经营指标进行统一

15、调度管理,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对生产 经营全过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所属企业应当综合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能源结构、采用 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 率、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控制,以及温室气体回收利用、封存 处置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六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和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要求按期履约,实施碳资产管理。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第六十三条所属企业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对外合作和 交流,应当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公开温室

16、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第九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 原则,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第六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 度,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六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 理制度,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实施隐患分级管理,对重大隐 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进行专项验收,建立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 档案。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其他相 关应急预案相衔接。所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地

17、方政府及相关部 门、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演练,评估预 案有效性,持续完善预案。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环境应急能力评估,完善应急设施配备、 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第六十九条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及其他防止危害扩 大的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开展应急环境 监测,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第七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组织对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调

18、查; 所属企业组织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调查,专业公司进行监督,调查 报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业公司备案;若一般环境事 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专业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调查报告 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对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 可进行升级调查。第七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投业。第五条 集团公司全面加强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责 任体系。建立健全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其他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业务管环保、管生产管环

19、保” 的原则,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对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审议环境保护发展战略、 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环境保护事项。第七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综合 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和相关要求, 制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环境管理体 系建设和审核工作。(二)制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督导、检查、考 核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三)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调重大 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第十章 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信息公 开透明的原则,持续规范环境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 监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环境保 护管理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七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口。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环境监测工作需要,配置监测设备。安装 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计量认 证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安装、运行污染 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

21、联网。第七十五条所属企业自行开展环境监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外委开展环 境监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委托单位或部门 应当组织对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擅自修改自 动监测设施参数,不得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和正常运行。第七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及 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集 团公司上报环境统计信息。第七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 并保存准确完整的环境保护台账记录。所属企业应当及时获取、更新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相关环

22、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划、计划及相关要求。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环境保护问题整改督办平台,对 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在线管控。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整改信息录入平台,专业公司应当对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 行监督核查。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制度。集团公司定期发布环境保护公报,公布环境绩效。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 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八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环境预警机制对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纠纷、社会舆情等环境事件风险进行监控, 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有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集团

23、公司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报告。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开展公众参与,建设绿 色和谐社区。第十一章科研与培训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 广应用。集团公司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交流与合作。第八十三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环境保护及相关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立项、验收和考核,应当听取环境保护 管理部门的意见。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标准的制 订,应当同时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集团公司建立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所属企业应当优 先在目录中选择相关技术;确需采用目录外技术时,应当通过专

24、 项论证。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 护信息化建设。集团公司鼓励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 程施工、监测、运营、管理等业务的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培育集 团公司内部环境保护专业化服务队伍。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把环境保护 培训教育纳入干部和员工培训教育体系,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 教育,促进环境保护文化建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掌握环 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素质和操作能力、增强环境保护履职 能力。承担环境保护培训任务的集团公司内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 从事环境保护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落实环境保护培训大纲和培 训计划要求。各级干部培训机构的

25、工商管理、各类高级专业培训 班的教学计划中,应当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第八十六条所属企业各级干部、各类员工应当按照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接受环境保护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应 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再培训。所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其主要负责人、环境 保护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当重新接受环境保护培训。第八十七条 所属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集 团公司有关规定接受专业环境保护培训。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人 员应当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对环境保护 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检举

26、环境保护违法违规 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和奖励。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属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所属企业提出 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意见。第九十条集团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所属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 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据集团公司管理 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对于造成环境事件的,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 处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负有责 任的,依据集

27、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环境事件 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违反生态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逾越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生产 开发建设活动的;(四)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 力甚至包庇纵容的。第十三章附则第九十二条 所属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和本 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同 时

28、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 境信息公开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温 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六)组织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指导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 的调查。(七)参与重大环境保护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 用项目的技术论证,指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八)开展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工 作;开展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相关人员资 质管理。

29、(九)开展与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联系。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 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 和相关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和相关 要求;制定本专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执行。(二)督导、检查本专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投资计划管理。(四)负责本专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五)负责本专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建设、试运行投产、

30、 竣工验收的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按职责组织本专业 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六)指导、监督本专业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七)指导、监督本专业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 予以演练;指导、协调、监督本专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 患排查与治理、环境事件应急工作。(A)监督本专业企业一般环境事件的调查,组织对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一般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本专业企业较大及以上 环境事件的调查。(九)组织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引进和 应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论证与评估。(十)指导、监督本专业环境保护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本专 业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

31、设工作。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环 境保护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承担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组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 专项监督检查,推进全面风险诊断评估工作,并对发现问题督促 整改。(二)督办集团公司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进展,督促监督企业 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三)宣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理念、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保 护管理方法。(四)参与环境事件应对和调查。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是本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 和相关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 计划

32、和相关要求。(二)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 计划,落实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环境保护投资和费用。(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投资计划管理。(四)全过程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开展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影 响后评价工作。(五)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落实国家 和地方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缴纳环境 保护税。(六)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碳资产管理、碳排放 权交易,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七)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A)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定突发 环境事

33、件应急预案并予以演练;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一 般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理。(九)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开展 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环境 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指 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分管领导负 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环境保护 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 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和相关要求。(二)审定

34、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环境保 护投入。(三)审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四)审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督导环境事件的 调查和处理。(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环境保护事项,督办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明确承担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 门的管理与考核。第三章目标责任管理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决策、规划计 划、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全过程。第十七条

35、 集团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和每个员工的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 价的重要依据。所属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 并层层分解落实和管控,定期组织考核。第十八条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 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每个员工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 的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和任务,配套投资 和费用,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所属企业所必需的环

36、境保护资金,由相关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系统设计、 设备制造、工程施工、监测、运营、管理等服务商的资质和能力 进行审核,建立服务商信用评价制度,将不能诚信履约的服务商 纳入黑名单管理。所属企业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明确环境保护 要求,约定双方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落实并保证环境保护投入。 委托方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应当对受托方环境保护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以报告或其 他方式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环境保护 督查

37、,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追责的依据。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坚持前期论证、 科学决策、生态设计、事中事后严格监管的原则。在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试运 行投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新选址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可行 性分析,对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 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 关的原有环

38、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所属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地 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 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所属企业应当重 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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