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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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 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 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 生。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 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

2、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 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 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 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 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 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 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3、。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 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5月18日全 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二、本次选举工作由会议选举小组主持。三、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会员大会选 举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一名,有候选 人二名;委员会委员五名,有候选人九名,实行差额选举;本次选举应为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一 名,委员五名(分别:组织委员一名

4、,宣传委员一名,文体 委员一名,生活委员一名和女工维权委员一名。)四、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十一候选人, 由单位会员民主推荐,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工会管理职 业学院工会党组批准后,提交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 司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五、选举必须有全体工会会员的过三分二出席,方能进 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选举设1张选 票,即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会主席选票 和委员会委员选票合一张。选票由会议选举小组统一制作, 选票候选人姓名随机排列,排名不分先后。六、填写选票时,会员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不赞成票、弃权票。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后的符

5、号栏内划;投不赞成票的划“X” ;投弃权票的不划 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姓名栏空格内写上另选人 的姓额选举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每张选票上的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 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每张选票,全部符号和字迹 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无效;部分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 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七、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会议选举小组在不是 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对发票、投票、 清票、计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工作人员由会议选举小组确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 进行工作。八、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选举开始前,由监票人向代 表开箱示检。九、选举开

6、始前,由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实到会会员人数, 报监票人,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实到会会员人数,由会议主 持人宣布是否能进行选举。可以进行选举时,由选举工作人 员按实到会会员人数分发选票。十、投票顺序为:监票人、在主席台就坐的会员,依次 投票。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 清点选票,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清点选票情况,由会议主持 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 选举。十二、候选人获得参会会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参会会员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 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取。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7、当 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有除董事会5大小组(即: 提名小组、选举小组、劝募小组、议程小组和会场小组)各 推选1人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参会会员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 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会议选举小组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 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十三、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计票结果, 由大会主持人根据本办法宣布当选人名单。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议选举小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十五、本选举办法经上海天材地宝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 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3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8、、合作中心第一届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1 人,工会委员会委员4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人。三、选举工作由中心党委书记主持。委员候选人名单按 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四、合作中心工会主席人选由中心党委提出,经服务局 党委批复同意,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名单由中心党委和服务局工会酝酿协商产生。推荐的 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名单(草案)经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出席大会的正式代 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五、选举合作中心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票分三张。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需达到应到会代表的

9、三分之二以上。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小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 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未到会 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七、对于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 J”,反对的画“义”,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其他代表,应在候选人后面 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名字下方的空格内画“选票符号要求填写清楚。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八、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半数的,方可 当选。如果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 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得赞成票多

10、的当 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 足名额是否重新选举由中心党委决定。如果重选,不足的名 额按不少于10%的差额(差额不足1人则按1人计)从未当 选的得赞成票多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接近应选名额 时,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重选。九、大会选举设1个投票点。投票开始后,监票人先投票,随后中心党委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十、选举的计票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 单,由中心党委书记当场宣布。十一、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由中心党 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已提名为工会委员候选人 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中心党委领导下,对选举工作进 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

11、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二、本办法由中心党委提出,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如果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中心党委依法作出决 定。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4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公司工 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大会 选举产生,选举由工会负责人主持。三、*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费 审查委员候选人,按照公司工会要求,经全体会员充分酝酿, 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工会审查同意,提交全体会员大会通 过后进行正式选举。四、*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采用差额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采取举手表决通过的方式。工会委员会候选人4名,其中差额1名。五

12、、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 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 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由工会 委员会根据选举情况提出意见,提交会员讨论,再决定补选。六、选举时,参加投票会员必须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 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 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 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七、选票由*公司第一次会员大会筹备组统一负 责制作,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对选票

13、上的候选 人,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同意,就在其姓名上方的 空格内画“O”,不同意画“义”。如另选他人,就在画“X” 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 方的空格内画“O”。空格内既不画“O”,也不画“X” 的为弃权票,投弃权票后,选举人不能另选他人。画票一律 用黑色签字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凡全票书写模糊 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 辨认的部分有效。八、大会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两名,监票人和计票人 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大会通过。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 全过程进行监督。九、大会设票箱一个

14、,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 然后主持人和职工依次投票。十、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监票 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 是否有效。十一、计票完毕,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计票情况,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宣布结果时,当选的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十二、本次大会通过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 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十四、本选举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会委员会,选举未尽 事宜,由工会委员会决定。十五、本选举办法由本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 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 作需要,上级工会可

15、以派人参加。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 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 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O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

16、坚定、为 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 受到职工信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 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 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 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 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 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 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

17、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 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 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 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 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 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 意后提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 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 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

18、下届主席、 副主席候选人。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 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 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 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 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正式选举,也可以

19、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 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 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 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 员会委员中产生。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 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 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 举时,由上届工会主

20、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 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 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 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 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 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 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 介绍。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

21、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 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 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 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第二十四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 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 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 清点选票,进行计票。选举收回的

22、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七条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 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 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 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 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二十八条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

23、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 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 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 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 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 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 超过半年。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第三十一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

24、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十二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 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第三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 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 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 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

25、或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 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 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 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 要设副主任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 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 员。第三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 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 同。第七章女职工委员会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 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 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第三十九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 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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