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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件院管(2015) 8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学院各单位: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2015年11月23日(二)招标办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及固定资产台账;(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 产卡片。第三十五条明细账应按种类设置账户,反映各种各类固定 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 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第十章固定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核查账目、盘 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第三十七条招标办在每年定期组织对
2、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 查;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形成清查总结报告,报 院务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招标办和财务部进行核 对、调整,确保账账相符。第三十九条除学院安排的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外,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应随时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和上级政府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 的;(三)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四)上级单位认为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况等。第十一章奖惩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 表彰和奖励:(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 任务,成绩显
3、著的;(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 得显著效果的;(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 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办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学院领导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 大损失的;(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 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新乡 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
4、管理办法(院发(2010) 36号),关 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 知(院管(2011) 9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招投标及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印发_ 一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 体实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
5、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 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二章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七条招
6、投标及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全院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及院(系、部)、书院等单位指定 资产管理员,协助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工作。第八条招标办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 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论证、招 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 借等手续;(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A)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
7、惩建议。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 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 理办法;(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 并负责验收;(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 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 招标办备案后方可调动。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十一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
8、的 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 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 目录,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01房屋及建筑物04机电设备机械02 土地及植物05电子设备03仪器仪表06印刷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11图书12工具、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10文物及陈列品量具、器皿13家具16牲畜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入 价及运费、保险费、安装手续费等记入固定资产帐;(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 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
9、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 按照扩建、改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 的净增加值记入固定资产帐;(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 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新购置价值计价;(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 同协议价执行;(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 际价值确定后计价;(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 或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第十四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 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
10、)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增加第十五条学院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 固定资产的投入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 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建固定资产,减少资源闲置和 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标准 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 内,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第十七条 按照加强计划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单 位拟新购建固定资产均必须申报年度计划,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 及相关职
11、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从合理性、 先进性、效益性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院 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统一采购;临时、零星、急需物品, 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招标办、纪检监察 审计部、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等共同组织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 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 赔。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 字,由招标办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卡 片,打印条码标签。财务部凭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办理结算手续。
12、第六章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 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 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 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 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二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由 招标办及使用单位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 安全工作,并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
13、度。各使用部 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 防蛀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立大宗设备质量回访制度,定期对学院大额 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及后评估,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 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七章固定资产变更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院内调拨、借出、变价、报丢失都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由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统 一办理变更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六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 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报招标办批准后方可租 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 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
14、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 院财务部。第二十七条学院内部固定资产交接的有关规定;(一)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招标办会同使用 单位等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 定资产后方可办理离院;(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 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招标办备案。(四)各单位负责人调动,应在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招标办 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八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等。第二十九条 非人为原因导致损毁的,按报损处理,报损后及时维修,对没有维修价值的按
15、报废处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经专业人员鉴定后确已丧失 使用价值的,作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单提交至招标办;(二)招标办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三)招标办会同技术人员、纪检监察审计部提出审核意见;(四)上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五)上报院务会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 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 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 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二剩余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X资产原值。第九章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部设置、审核、登记固定资产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