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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 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 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 以上的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2、举行。”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 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 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载。三十I、删除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技术规定
3、,对个别文字作了 修改。“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决定会议期间代表 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第二款修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 第三款于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k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 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第四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
4、进行讨论;有关部门负责 当向主席团报告。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五、将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 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 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 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两款作 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增加三款作 为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
6、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 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 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 电子版。”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 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 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十二
7、、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前两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 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 议的议程。主
8、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处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列入会议 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 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 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 请大会
9、全体会议表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有关专门 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召开前审议完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 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议案办理 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0、。”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 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 以答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 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 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并予以公开。”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省预算 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
11、度本省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 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省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 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 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报告、 本省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 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经济委员会
12、、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 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 本省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 章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省监
13、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和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选举和表决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 过。”二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 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 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
14、大 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 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 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 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二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15、员 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监察委 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二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广
16、省 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 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 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 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 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布程序。”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三十三、将第六十五条调整至“第九章 公布”,作为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