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遂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遂昌县教育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遂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 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 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 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遂昌县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 划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标“重要窗口”、共同富裕示 范区建设,全面开展“浙有善育”建设工作,县教育局等四部门 对遂昌县住
2、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遂教发 20201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实施办法。请相关单位做 好贯彻落实。遂昌县教育局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2帮多订)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浙 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 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 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 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 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 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
3、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 行)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修订)遂昌县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法规、 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进行旧城改造、 新区建设、撤村建居和大搬快聚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 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 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 儿园)。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 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 同步交付使用。
4、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第四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 有关部门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 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我县学前教育 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 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 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 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具体可
5、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 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 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 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 “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 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 高标准。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 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
6、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 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 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 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 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 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 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 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设计规范(JGJ1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
7、儿 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 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 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 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 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第九条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
8、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 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 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 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 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 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 幼儿园。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 办理。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
9、址、 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 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 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 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 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 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 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 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 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 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 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会同县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 遂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遂教发 (2020) 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