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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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蝴利寸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思考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 展。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为我们提供了新的 观察点和制度基础,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我们对个人信息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认识。本文立足当前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 传递与发展状况,从公共管理层面研究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公民切实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提出建议措施。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日益加快以及数字经济整体规模的扩大,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区域协调发展

2、,逐渐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但从微观层面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着巨大的隐 患,容易被不法分子的利用。面对这种社会现象,国家立法和政府在个人信息监督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立法和行政机 关对个人信息应给予哪些保护措施?笔者将从“数字经济”和“个人信息”的阐释出发,对这些问题加以思考。二、数字经济和个人信息的相关阐释(一)关于数字经济的阐释数字经济,从广义上看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市场信息在新时代所呈现的新的运作方式;从狭义上看,是由大数 据发展而来,具有大数据信息传递的特征,即快捷性、高渗透性和自我膨胀性。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人们通过对数 字化的知识和信息的使用,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优化

3、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所谓快捷性,指数据一旦被网络获取,数据本身就会很快被传递,从而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高渗透性指随着 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日渐提高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加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很容易从第一产业渗透到第 二、三产业,从对物的管理渗透到对人的管理;自我膨胀性指伴随信息的多样化和普遍化,网络带来的效益会随着用户 的增加而呈现更大的优势。(二)关于个人信息的阐释结合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

4、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 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 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解释,个人信息实质上是指以电子产品为主要媒介,结合其他方式手段(比如线 下的个人信息调查收集等)识别自然人的近乎全面的、系统性信息。客户上网浏览商品、购买商品时,经常出现一些“是否允许访问位置信息”“是否允许访问手机通讯录”等请求,客户 会习惯性地点击“允许”,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客户选择“不允许”,有时就会被限制某些权限。归根结底,这些权限访 问大部分都在要求客户必须“允许访问”。

5、当客户越来越多地浏览相同类型的物品时,这类型物品本身出现的频率会相应 地增加,也就是说应用软件可以“习得”客户的兴趣和习惯,它会自动地推出客户倾向的那类物品。这是网购中极常出现 的现象,也是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典型的事例。三、数字经济时代政府在个人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国家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宪法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虽有个人信息的相关 定义,但法律层面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受侵的现象,做出了法律性保护,该 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处理规则,对敏感性的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与以往

6、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相比,个人信息 保护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此法的成效需要实践加以检验。但就法律内容而言,笔者认为立法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 缺陷,具体解释如下:第一,法律没有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后提出专门性的应对条例,法律仍然存在第三方不法侵犯的漏洞;第二, 法律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应该添加细化的规定,仍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第三,法律中有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 部门,应出台各自具体的行为规范;第四,缺乏统一的权利救济体系1,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通常找不到相 应的法律法规,无法诉之相应的法律部门,容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旺盛”、法律保护的供给“缺乏”的现象。因此, 个人信息保护法尚需完

7、善,以形成全方位的、多方面的法律救济体系。(二)行政机关需增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责任1 .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责任意识政府在政务公开的情况下,容易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开,危及到个人信息的安全。2020年7月14日针对“某省文理 学院学生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件,公安部门对该事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并进行通报,证实了某省文理学院部分学生身份 信息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局系统数据批量上传过程中发生冒用的情况。在政务信息公开的今天,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受 到公民的监督,并接受着人民的反馈,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责任意识,立足政府工作的政治方面,给予公民充 足的安全感2。2 .监督管理主体单

8、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规定了各部门履行 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和采取的措施,并指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是适应信息化和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有 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更好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但 是,该法对于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欠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机

9、构仍有待加强,落实各 个部门的具体职责,构建多元化、全方位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3 .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惩治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提出了相关措施,侧重的是取 证和调查方面,而不是惩治。例如,该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及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中履职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职 责的部分措施体现出政府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够有力。(三)公民缺乏保护个人信息和他人信息的意识在我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公民既是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传播者,也可能是他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者3

10、o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良莠不齐的信息,公民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没有较强的维护个人信息和他人信息的意识。个人信 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做出了相关解释和处理规则,指出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公民形成 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但政府和社会团体还需要在群众中加强宣传,促进公民知法、懂法、守法。U!数字经济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建议(一)从立法层面,加强第三方权利救济对比欧盟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与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这些国家对于个人信息被侵犯时拥有救济权。 就欧盟的数据留存指令而言,增加了数据保护主体的通知义务,确立了个人数据的传播规则等;在英国的公司企业 中均设有专门的

11、个人信息保护职位,负责对数据的监控,能够更好地使员工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目前我国施行了个 人信息保护法,因此笔者不做过多阐释,但我们也应该完善相关救济措施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加强对第 三方的权利救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二)从政府层面,规范行政行为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主体,对体系内部人员的行政措施应该加以规范,顺应廉政建设的时代潮流,促进 政府科学执法、廉洁高效,提高行政执法的运行效率。1 .强化政府对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合理的政府行政人员的责任设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有必要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5。 在当前社会,我们强调廉政建设的同时,也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但这并不意

12、味着减少政府的职责,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和变 化。政府对哪些事务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少、管到什么程度,这都是政府需要转变和思考的问题。因此,在个 人信息保护方面,政府行政人员更应该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内部责任分配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进行科学管理。2 .形成多元监督主体,建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监管机制笔者根据完善对监管的监督机制6,结合行政机关对信息的监管责任,得出应该建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 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全面的监管体制和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在政府内部和政府外部统筹规划,通过

13、法律指导规范,辅之必 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效果;其次,加强评估治理机制,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评估作用,通过 监督运营商和第三方APP平台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分析其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程序是否得当,从而针对第三方 机构和平台提出指导性建议,倡导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治理模式7;最后,政府尤其应该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帮助 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被害者调查取证,协助被害者维护其个人利益。政府在这些活动中,应该将责任落实到底,切实保障 公民信息安全。3 .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这里所说的惩治力度不在于惩治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8。2019年江苏淮安出现7家涉嫌侵犯公

14、民个人信息的公司,网民对此深感不满,警方深入调查此案,最终将20余名涉案人员抓获。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提出有关法律责任,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停止服务,且对情节严重的处以 罚款。在此法的基础上,政府等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惩治力度,规范执法措施,让每一个违法者和不法分子无处可逃。(三)公民增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1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是必要的,此外,公民个人也要自觉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的重要性。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向公民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帮助公民学习法律,自觉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社区团 体、

15、学校也应该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宣传法律知识。同时,借助新闻媒体、舆论力量,增强公民的法 律意识,促进公民学法、知法、守法。2 .提高公民自律意识,保护他人合法信息任何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是在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下生存发展的,因此, 公民不仅对自身信息负有责任,而且承担着维护他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良好的网络安全秩序有赖于公民的共创共建,公 民需要自觉融入社会生产生活中,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助力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五、结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拓宽了 新视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渐有法可依,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但具体成效还有待检验。随 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健全,公民的个人信息会得到更有效、更切实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也能得 到更好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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