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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处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 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 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现 场证明文件。第二条工程经济签证的范围2.1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及工期延长 不予签证,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期延长 等可据实办理签证。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 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等资料中明确规定的有关事项不再办理 签证。因设计变更或会议纪要等文件给施工单位造成的返工 且在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无法体现的可办理经济签 证。2.2 招投标过程中未包含且实际发生的基坑降水、地下
2、 障碍物或软弱地基的处理等情况可据实办理签证。2.3 由于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合同规定时间 造成的窝工损失可按合同约定据实办理签证。2.4 甲供材料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 损失的可据实办理签证。2.5 5建设单位安排的零星工作据实办理签证。2.6 6其他应该办理的情形。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确认的类型3.1 定性的确认:即仅对签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具体工 程量待结算时按图计算。3.2 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签证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 对工程量或费用等同时予以确认的签证。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原则4.1 实事求是原则。工程量参照相关计价规范,根据施 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现场共同测量
3、确认的结果,按实计 算,不得有虚报工程量的现象发生。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 可据实确认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 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4.2 准确记录原则。工程经济签证必须详细、准确反映 实际情况,除了注明时间、地点、部位、事由、并附计算简 图、标明尺寸外,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必 须及时留取影像资料备查。4.3 及时办理原则。工程经济签证应及时办理,一事一 签证,以免出现由于时过境迁而造成原始数据无法核实的现 象。4.4 避免重复原则。签证内容不得与合同、承诺、设计 图纸、施工规范、招投标文件等资料相重复。4. 5废料利用原则。现场
4、经济签证中若涉及拆除的材料、 设备可重复利用的,凡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及时交由国资处 处理,并做好移交记录备查;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也应尽可 能予以利用,同时做好记录。利用的材料在签证中注明。4.6授权适度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进行签 证,提高办理效率。4. 7格式编号统一原则:为便于管理和查询,签证单应 按照基建处统一制定的文件格式,依照专业不同分别编制连 续、唯一的文号。4.8凡工程量可以按图计算的,原则上仅对签证的事实 进行确认。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5.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确认。5. 2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单。5. 3监理单位审核。5.4建设单位审核。现场
5、技术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主管副处长、招标专业工程师等分别对签证的必 要性、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 核,确认无误后于当天报送基建处处长。基建处处长根据签 证内容及涉及费用大小,按照本文规定的职责权限完善审批 程序。工程经济签证单经处长签字、办公室盖章存档后当天 发至项目负责人(电子扫描件同步上传至基建处信息共享 群),同时下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转发施工单位)。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权限6.1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6. 2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处务会 讨论通过后由基建处处长审批。7. 3单项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根据签证内容的性质 经处务会研究确定是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7.1需办理经济签证的情况发生后7天内,施工单位应 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2人或以上)共同到现场确 认,做好原始记录(参加人签字),并于3天内提交工程经 济签证单(含签证依据、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工程量计算 公式及简图等支撑材料),监理单位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 不在上述规定的审核时间内。8. 2对于需办理经济签证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施工单位 未提出申请的,视同不需办理经济签证,后期补办的甲方有 权决定是否给予办理。因事件发生突然需紧急处理的,可先 口头
7、请示处长同意,但事后需在7天内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第八条其它8.1 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 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科室根据施工 单位违约情况提出,并按照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完善签字 盖章程序后下发至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8.2 施工单位采用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一 些与事实不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签证,工程结算时不予 计取。8.3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已计取文明施工与环境保 护、安全防护等费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实施文 明施工,并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凡按规 定应实施的文明施工内容不得签证,未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 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施工方又未采取措施纠正的,在工程 款支付及工程结算中应扣除文明施工相应费用。第九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