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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复习重点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宪法 及宪法有关法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Z301012法的形式与效力层级一、法的 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 下列七类:(一)宪法(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就有关执 行法律与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与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 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 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行政区域的具体 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一致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制定地方 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 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者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三)特别法优于通常法(四)新法 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 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通常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
3、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通常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 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者 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法人能够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 大类。非企业法人包含行政法人、事业法 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 人资格。具有法
4、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 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 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 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 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 人的授权,组织与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 面工作。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与要紧种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 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 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 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要紧种类(一)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 的规定而发生的代
5、理。比如,民法通则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 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者 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或者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 为被代理人或者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三)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 代理或者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 取得或者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者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 的
6、人民法院或者者指定单位 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 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Z30103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 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 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 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权代理与表 见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 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 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本人明白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民事 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
7、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四、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与要紧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 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 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 己财产(包含不动产与动产)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财产所 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依法享有的权利,包含占有权、使用权、 收
8、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 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含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使用权与地役权。(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与地役权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 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 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务必经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 上
9、村民代表的同意。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农村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 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 包含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 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 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 利。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 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 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一致,可分为动产租 赁与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 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 赁。租赁
10、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保证承担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卖租 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 共同居住的人能够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 该房屋。生前共同居 住的人不以与承租 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 出卖人购买
11、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返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享 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够 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 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 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留置权托运人或者者收货人不支付 运费、保管费与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 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 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缺失发生 在某一运
12、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 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 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1、验收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 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 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 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出来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亲 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 能够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能 够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
13、委托的第三人,受 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 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 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 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 能源与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之前,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务必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 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 备,可能产生环境
14、噪声污染的,施工单 位务必在工程开工15日往常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 工场所与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与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 况。(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 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 者者特殊需要务必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 殊 需要务必连续作业的,务必有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 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务必公告邻 近居民。1Z3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
15、治 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之 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务必通过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在城市 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者从事其他产生 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务必按照当地环境 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 或者者粉尘物质的,务必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者其他防护措施。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 扩散到场区外。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 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 度不得超过国家与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
16、人口集中地区与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皮革、垃圾与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与恶 臭气体的物质。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 圾与其他废弃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 重要渔业水体与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 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 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 配套建设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17、 同时投入使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的单位与个人,务必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或者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 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固 体废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方可批准转移 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者处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
18、项目审 批或者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者核 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 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与设备。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 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 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 工验收合格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19、采暖制冷系 统与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者 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 工。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筑设计、建 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 标准。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 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r鼓励 使用散装水泥,推广 使用预拌混泥土与 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 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期限与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与使 用粘土砖。三、文物保护单位与文物的分级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 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能够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
20、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 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 物,分为珍贵文物与通常文物;珍贵文 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地下、内水与领海中 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 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储存文物特别丰富 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者革命纪念 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 文化名城。储存文物特别丰富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 值或者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 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 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名村
21、保护条例进一步规 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能 够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 储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 片。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 保护范围与建设操纵地带内,不得建设污 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 的活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 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 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 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有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
22、刻划、涂污。在历史 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1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与保护的规 定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 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 侵占。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 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组织从事 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 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 古调查、勘探。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与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
23、 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 场,立即报告当 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 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 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 匿。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下列统 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 动。1Z3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政 府监督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 请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
24、许可证。中央管理 的简述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 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含中央管 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 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延期3年。
25、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设工程施工活 动应该贯彻始终的法定基本制度。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 要紧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26、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 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1Z306023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 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 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 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 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建设工程安
27、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 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要 紧责任。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与义务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 生产权利(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三)批判、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 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施 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 人员
28、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 由施工单位付。(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 义务(-)守法遵章与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 具等的义务 (二)同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义务(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I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 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者新的施工现 场前,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时,应当
29、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 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并附具安 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30、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 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 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 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 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 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 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31、人 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 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签字。1Z3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一、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栋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 体与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务必符合国 家标准。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 生活区的选址应当
32、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 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 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在 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 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要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如禁止在具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消 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与消防车辆等消 防装备进入施工现场能够通行的道路。消 防通道应当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共与道路的设置,满足 消防车通行与灭火作业需要的基本要求。 1Z30603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 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 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
33、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 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 起竣工验收合格止。1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 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简称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者直接经济缺 失,事故通常分为下列等级:(1)特别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 重大事故;(4)通常事故。所称的“以 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下列”不包含本 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所 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3个,能够单独 适用。(一)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二) 直接经济缺失的数额(经济要素)(三) 社
34、会影响(社会要素)1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规定(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类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与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两大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 的不一致,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
35、负责人。(-)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 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 施防治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与书面记 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 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 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织进行调 查。特别重大事故下列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 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
36、一个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 人参加。(四)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的期限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处理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 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常事故,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 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 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 下,批复时间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0 Ro多年的实践说明,事故调查处理的“四
37、不 放过”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 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 过,事故责任人与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 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 过”原则应当继续在实践中贯彻。1Z306050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的建设工 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1Z306051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 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与 构筑物、地下
38、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持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施工单位 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消防设施与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 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 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Z306052勘察、设计单位有关的安全责 任一、勘察单位的安
39、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 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需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与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Z306053工程监理、检验监测单位有关 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 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40、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检验监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 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 检测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务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 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 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 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与整
41、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 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我国的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与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 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 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与类型 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 规
42、划、设计、施工(包含安装)及验收等 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 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 与单位、建筑模数与制图方法;(4)工程 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与评定等方法;(5)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 需要操纵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 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 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 工程建设勘察、规戈h设计、施工(包 含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与重要 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 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标准;(3)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
43、准代 号、公布标准的顺序号与公布标准的年号 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进 展与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 理部门适时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复审。复 审通常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 次。复审能够采取函审或者会议审查,通 常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者审查的单位 或者个人参加。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 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 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能够制定 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 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 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进展与工程建 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 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
44、续有效或者予以修 订、废止。通常也是5年复审1次。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 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 设计单位或者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 计或者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设计 单位或者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 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 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 绝。勘察、设计单位务必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
45、偷工减料。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 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 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 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 查能够采取重点检查、抽查与专项检查的 方式。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
46、包工程的质 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 当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 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者 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 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者采购的设备的质 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 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1Z30702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务必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偷工减料。
47、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 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 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有关材 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所谓见证取样的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 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 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的活动。(-)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与检测 规定
48、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 测机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 者者监制建筑材料、构 配件与设备。检 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所检 测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者其他利害关 系。1Z307024施工质量检验与返修的规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 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进一步规 定,施工单位对施 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 修。1Z307031建设单位有关的质量责任与义 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