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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积极践行“以生 为本”的教育理念,更为完善地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 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 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解除处分适用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二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解除处分:(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第三条
2、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 日起需经过不少于半年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 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且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 少于一年的考核。(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开展“读书修身”计划,认真阅读中外教育 名著及专业书籍,每两个月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读书 心得,并上交所在院系,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少于3篇,留校 察看处分不少于6篇。学工处每半年组织一次“优秀读书心 得”评比活动。(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o 第四条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一)
3、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即通过设 置计分标准和积分体系,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思想修养、 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 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积分 分别达到20分、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三)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1 .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 服务不少于5次(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每次记1分。2 .“读书心得”获得优秀奖的每次加2分。3 .参加校系大型集体活动(演出、面试服务、会议服务 等),表现突出者每参加一项加3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 .
4、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每项加3分。5 .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加3-8分。6 .参加自学考试且通过全部课程,并获得第二学历的, 加10分。7 .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加4分;通过全 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加10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 级考试,加15分。8 .通过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加4分,二级加6分。9 .主持国家、省、校级科研课题、创新项目等,获得立 项者,分别加8、5、3分,顺利结题者,再加5分;获得国 家专利者,每项加5分;项目成员分值减半。10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3000字以
5、上,需见刊) 核心期刊每篇加20分,省级期刊每篇加15分;文学、艺术、 新闻作品(500字以上)国家级每篇(件)加15分、省级加 10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2分。11 .获得国家、省、校、部门级科技、文化、体育类竞 赛奖项等,按相应等级分别加20分、10分、5分、3分;团 体项目负责人全额加分,成员减半加分。12 .其他可以证明该生在违纪后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 加分。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受记 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在符合解除处分条 件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每年在六月和十二月召 开处分解除评议,逾期顺延受理。第六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一)个人申请:受处分
6、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 体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学生解除纪 律处分申请表。(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 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三)院系审核:院系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 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学工处。(四)学校审批:学工处根据院系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 召开评议会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 委员会审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 分的决定。第七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 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第八条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九条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装入 本人档案,同时由校档案馆存档。第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 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