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书(标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双方协议书(标准版).docx(3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双方协议书关于双方协议书4篇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 人(以下简称乙方)甲:,身份证号:,籍贯乙:,身份证号:,籍贯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 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 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 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 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 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
2、的收益归全体 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 乙方40%的比例分配。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 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 部分。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 利润分红,一年结算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 岗时牵涉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 任。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
3、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 中留存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土方协议书土方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及责任,重合同守信用,特定条款如下:甲方责任:1、甲方保证小区出土时间道路畅通;2、保证乙方在施工中发签证及时;乙方责任:1、乙方在施工中,保证负责有土地周围群众协调工作;2、一切协调及其他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路途及土场畅 通,土场自律在出土方时间,路口不管发现什么事情与甲方无关。3、乙方在施工中以安全为主,以人为本,如发生安全伤亡事 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合同价格:每装拉一方土,价格为人民币1
4、2元(包括二个土高堆削平及平 整坡度)包括出进场费、税票。付款方式:甲方预付前期补偿费1. 5万元,剩余工程款乙方在施工中负责垫 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过税票,甲方全部付清。空口无凭,签字为准。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年月日双方协议书【热门】双方协议书四篇住院协议书甲方:玉田县中医医院内三科乙方:患者家属姓名:年龄:与患者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1、甲方认真做好告知工作。2、限于本科疾病的特殊性,乙方必须留陪护人12人,出现走 失和摔伤,烫伤等不可预见的情况,由乙方负责。3、因患者住院押金不及时交纳,延误诊断和治疗所造成后果由 乙方负责。4、住院期间绝对禁止离院,如擅自离院
5、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 负责。5、无理取闹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强令出院,后果由乙方负责。家属签字主管医师签字年月日男方:女方: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 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一 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 视,于当日下午双方协议书双方协议书模板汇总7篇本双方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签署:承包方:(下称“甲方”)租用方:(下称“乙方”)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单称“各方”鉴于:(a)甲方于年月日与村委会承包的位于的鱼塘(南起,北止。 东起,西止。四周以钢丝
6、网水泥柱为界。)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面积为土地亩,水塘面积平方米,房屋间平米,共计约亩。租 赁期限至年月日止。(b)各方现已达成共识,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理 承包鱼塘租用事宜。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自愿、平等 协商,就甲方承包期内乙方租用甲方鱼塘及其周边附属土地设施及 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双方一致确认,自甲方将承包于村委会的鱼塘及其周边附属土地 设施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之日,即年月日起,双方声明及确认,其已 仔细阅读及详细了解租用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承继甲方在 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下的承包方不变)。甲 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新
7、的租用方,之前所有甲方涉及的债务和未清偿 及缴纳的款项均由甲方负责。(2)各方均同意,租用鱼塘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 与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期限同时届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租 金为每年元,租期为年,租金付。租用期间,乙方只需支付给甲方 租金,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租用期届满前由甲、乙双 方依照承包合同之约定协商续租事宜,后续租用乙方对此享有优先 租用权。(3)租用期间,乙方向甲方缴交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履行本合同。(4)租用期间,乙方添置的棚舍,拉接的电线及电器设备设施 归乙方所有。合同结束后乙方有权在不损坏甲方设施情况下进行移 除和拆解。(5)乙方承诺在租用期内完
8、全适当地遵守及履行承包合同及本 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条件、协议、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 地向甲方缴交租金,遵守承包的管理公约,履行承包合同项下其他 义务及责任。(6)因本协议签署而引致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其他行政登记手续 的变更(如需),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由此 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担。(7)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签署、修改、终止及争议解 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 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8)本协议与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内来 约定的内容仍适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约定
9、。(9)本协议以中文书写,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两(2)份,双方各持壹(1)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另:甲方房屋内及周边设施明确如下:甲方:身份证号:日期:乙方:身份证号日期: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职务 O地址:0乙方(劳动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 户籍所在地:省 市 区(县)街 乡(镇)村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居民身份证号 码:O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月),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月(日)。(以下简称为甲 方)(以下简称为乙方)第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第二条:
10、乙方在职期间工作期限最低为一年,除公司规定假期和 国家规定节假日(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外,乙方不得擅自离岗 或离职。(如乙方单方面离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押金)第三条:劳动报酬: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 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甲方每月一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 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 二十五的经济补偿。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二)第四条、劳动纪律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劳动纪律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
11、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 同的相关内容:(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第六条本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三)乙方死亡的;(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六)如乙方在职期间没有上进心,不能为公司带来盈利。甲方有 权利随时终止合同。第七条、本合同
12、的续订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 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甲方(签字盖 章处):乙方(签字盖章处):备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即生效年月日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提要:我们也郑重承诺: 一、积极配合诊疗活动,如实提供病史等信息,尊重科学,对疾病 诊断治疗中客观存在的危险作出慎重理智的决定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患者姓名住院号尊敬的患者及家属:衷心感谢你们的信任,选择到XX县人民医 院就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将共同面对疾病的挑战。在 此,我们郑重承诺:一、秉持平等、仁爱、诚信的职业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尽心尽 责为患者治疗
13、疾病。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各项 权利。三、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贵重礼品。衷 心祝您早日康复!法人代表签章:经治医师:年月日XX县人民医院:我们收到了贵单位的承诺书,认真阅读并理解 了相关内容。在此,我们也郑重承诺:一、积极配合诊疗活动,如实提供病史等信息,尊重科学,对疾 病诊断治疗中客观存在的危险作出慎重理智的决定。二、尊重医务人员,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和安排,患者本人 或患方代表要有效沟通协调好本方人员,共同履行好本承诺书。三、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共创廉洁和谐医疗环 境。患者或患方代表:年月日甲方:地址:授权代表:乙方:地址
14、:授权代表: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 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 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一年月 日至一年月日止。第十二条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 的原则解决;双方协议书范本。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 出终止协议要
15、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 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 方。第十四条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 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五条协议解除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2、合作协议期满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 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 议有效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就是保密信息 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
16、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 信息),此时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 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 料;(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 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信息提供方 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 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第二条双方责任(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 务,承担保密责任。(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股东、董事)公开
17、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 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 保密信息就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 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三)双方均须把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 目的而需接触保密信息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 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信息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 给他人。(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 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
18、促使其代表在 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 息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就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 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 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 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第三条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 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 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 或向对
19、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 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便在 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 宓信自 ULJ | 口心、。(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 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 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 序做出答复。(三)任何一方在书面取得对方同意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 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 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
20、权的政府机关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 露保密信息。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仲裁使用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地点为深圳。第六条协议生效及有效期(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
21、证号:以上甲、乙双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协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 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 的%o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 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 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
22、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 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 .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 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 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 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 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 .甲
23、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 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 .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 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 同决定。6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 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 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的转让1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 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 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
24、条件下,其他共同投 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 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 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 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 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
25、协 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 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 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 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
26、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 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 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 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
27、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 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 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 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 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 交
28、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 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 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 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29、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 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 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 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 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0、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 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 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 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 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 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 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31、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 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 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 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 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 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 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 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 内提出异议,出卖
32、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 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 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 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建其,为了明 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范围:第二条承包方式和工程价款1、承
33、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 过。2、工程总价款:按工程施工标准,以万元/公里进行全包干方式 (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辅材费、设备费、配件费、人工费、管理 费、机械费、运输费、协调费、堆土场费、坍塌土方运费、安全责 任及安全措施费、劳动保护费、有关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其它与 该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内);款约米,全长约公里,大约总计人民 币万元(大写)。3、工程款支付方式:款项由甲方按合同签订的帐户分次付款, 签订合同之日施工队进入场地后3天支付合同15%的款项,计人民 币万元(大写),当施工队进场施工后,每完成2公里经甲方验收后 支付乙方所完成工程款的80%,所有道路施工验
34、收完毕后乙方提供 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第三条工期该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给甲方待验收的时间为:年月日。本工期 未包含因天气原因而影响的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1、修复并加深、加宽排水沟,更换或增加排水涵管。2、部分路段需要砌筑挡土墙,防止雨水天道路受到冲毁下陷。3、路面清理洒水,摊铺碎石嵌缝找平,混合料(碎石、风化岩碎 石、就近山体取材铺设20cm经过反复碾压后最终厚度不低于15cm(中间稍高防止路面积水)。第五条安全责任1、乙方负责一切施工的安全措施和设施。2、乙方若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施工变更在施工过程中,若需对
35、道路线路进行变更,必须由甲方出具书面 道路施工变更通知书,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早。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3、甲方有权对乙方给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4、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工程进 度和质量。2、乙方负责协调一切村民事务。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道路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将受质量保 证期的约束。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地址:地址: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第十七条本合
36、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甲方:地址:授权代表:乙方:地址:授权代表: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填写项目名称】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 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信息的 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 息),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 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
37、料;(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 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信息提供方订立过 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 接受方提供该资料。第二条双方责任(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承担保密责任。第八条工程验收1、本工程以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技术要求和甲方施工方案要求等作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2、本工程质量要求:验收达到优良。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付 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不按期完成道路工程,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
38、付金额 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管理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负有全部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但合 同变更须以书面形式进行。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欲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5日 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向对方 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方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乙方代理人签字后即生
39、效。2、本合同内容手工填写或手工改写无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代理人(签字):开户行:账号:合同签署时间: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的股东、董事)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 式使用保密信息。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 何保密信息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 密信息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三)双方均须把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 的而需接触保密信
40、息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 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信息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 他人。(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 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 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以 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 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 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
41、,但在任何情 况下,对保密信息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第三条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 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 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 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 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便在履 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 信息。(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 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
42、、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 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 序做出答复。(三)任何一方在书面取得对方同意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 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 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 露保密信息。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仲裁使用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地点为深圳。第六条协议
43、生效及有效期(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 定本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 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 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
44、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 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 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 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5、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 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 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 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 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 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损失的,
46、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 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 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 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 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
47、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 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 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 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 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 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