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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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 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 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 关系不

2、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 费用的。第

3、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 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 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 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5、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 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 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 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 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 屋进

6、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 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 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

7、继承人 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 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 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 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 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齿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

8、解释相抵触的, 以本解释为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通过房产法律咨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 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9、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10、未归 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 产增值部分,高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 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 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 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

11、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 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 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 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 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12、又出 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 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 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 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

13、婚登记程序存 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 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 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 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 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 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

14、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 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 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 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 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 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

15、血缘关系 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 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 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 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

16、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 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 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 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 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 一词不

17、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 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 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 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 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 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 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

18、,婚后获得房产的物 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 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 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 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

19、一方对另一 方进行补偿。(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 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 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 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 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 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 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

20、重大,应当允许当事 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 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 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 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牛.育权纠纷、夫 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 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 策,充分表达了对

21、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 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 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 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 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离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婚姻法新解释及时覆盖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 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过两 个司法解释。但

22、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家事案件的逐渐增多,争议焦点的多样化, 己有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覆盖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 为不断出现的新的争议焦点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对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 中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 多数问题作出了解释。律师代理的62件离婚案件当中,22件离婚案件的处理运用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运用,占全部案件的35%,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诸多婚 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

23、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为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 及时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 一定的现突意义。(2)新法出台将促使更多妇女改变家庭角色,走向社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对于家庭 主妇,他们没有工作,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每天在家相夫教子,该法的出台对他 们来说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多人甚至认为,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女方将面临“净 身出户”的危险,其实不然。若婚后共同参与还贷的,离婚后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 进行合理补偿,考虑双方结婚年限、房产还贷情况、房产增值情况以及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关于照顾子女与女方的原则进行补偿。可以说,新法对于平衡双方之间 的利益更加公平化,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生活中走向社会,也有可能从一 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家庭的角色分工,对社会分工的平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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