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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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税降费政策汇编(2019-2020)承德县财政局 承德县税务局 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到2020年4月30日;调整 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加权平均工资。(二)我省出台的政策清单.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河北政策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 6号):自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 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1 .支

2、持“双创”政策河北政策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 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河北政策3: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

3、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 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冀财税(2019) 2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 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 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 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登记证(注

4、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2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河北政策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 办字(2019) 38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社保缴费基 数政策等。二、2020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一)中央出台的政策清单政策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

5、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 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 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政策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受疫情

6、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 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

7、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 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

8、包括现金),不计入工 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 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 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 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政策6: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9、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 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 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7: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14号):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 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免征进 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 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8: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10、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 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 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 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政策9: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2号):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免 征增值税,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10: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第2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政策1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

11、务总局公告2020第25号):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 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 业2020年度发生对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 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1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第 26号):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 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告规定对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 费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对国家电

12、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政策13: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 17号):疫苗生产企 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 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政策14: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H1号)一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最长3个月的养老、 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国家规定从2020年2月 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 过3个月。二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最长5个月的养 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国家规定从2020年 2

13、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5个月。三是困 难企业可最多申请缓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受疫 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 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15: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指 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最 长5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 起,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 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政策16: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0号)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

14、取失 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 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 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 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 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o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 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 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政策17: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 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一是决定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工伤、 失业保险(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 到5个月

15、(即2-6月份)。二是将中小微企业免征养 老、工伤、失业(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5个 月延长到H个月(即2-11月份)。三是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300%确定。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五是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政策18: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10号、H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

16、020年12月 31 0o政策19: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 19 号):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 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 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 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二)我省出台的政策清单政策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 知(冀人社传(2020) 24号):2020年2月至6月,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 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 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 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17、可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2: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 2号):自2020年 2月起,各市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 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 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 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缓缴政 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3: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 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 6号):对受疫情影响 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

18、延期申报、 延期缴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 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 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 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用 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一)中央出台的政策清单1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政策1:关于实施

19、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 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增值税结构性减税政策政策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将

20、制造业等行业16% 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 的税率降至9%;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 额抵扣;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 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 发展的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 62号):贯彻 落实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 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 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由3%将为1%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 工商户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

21、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和规定 申请困难减免。政策5: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20) 15号):疫苗生产企 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 运输费。政策6: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对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 583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 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政策7: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 39 号):扩大稳岗返还受益面,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 于5. 5%, 30人以下的,裁员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 的,可申请稳岗返还

22、;精准落实困难企业返还政策,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 保职工人数返还。政策8: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 18号):自 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领至退休;自2020年 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 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6个月 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提高领取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 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政策9: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

23、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 17 号):一是决定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工伤、 失业保险(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 到5个月(即2-6月份)。二是将中小微企业免征养 老、工伤、失业(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5个 月延长到H个月(即2-11月份)。三是2020年个 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仍按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 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五是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扣进项税额加计10

24、%,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 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3 .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政策3: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 日起执行: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 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 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4 .其他税收政策政策4: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 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 11号):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 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政策5: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 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

25、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 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6: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 14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 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 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7: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 1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 制注册之日起

26、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 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 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 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 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8: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7号):2019年1月 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 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 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 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包括转让和 许可使用)收入、电

27、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 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 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 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9: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不 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 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 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 增值税。政策10: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自2019年1月1

28、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 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 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 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11: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 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 内转让创新企业CDR (中国存托凭证)免征个人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政策12: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 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

2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 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政策1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 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 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

30、房作为公 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 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 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 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政策15: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 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 所得税。政策16: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 75号)和(财税2015) 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政策17:关于继续

31、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 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产权转移书据及承包合同, 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8: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第7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 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19:关于养老、托育、家政

32、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 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 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

33、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 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 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 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0: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 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 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 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 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政策21: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自2

34、019 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 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 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5 .减免收费基金政策政策22: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 45号):减免不动产登记 费,调整专利收费。政策2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 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 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标准降低50%o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 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

35、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 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 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 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 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 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o政策24: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9) 914号):自2019年7月 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 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25: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2019第98号公告):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6 .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政策26: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自2019年5月1日 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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