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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供企事业单位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 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 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 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 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
2、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担负责 任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担负责任保密管理 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担负责任划定本单 位内相关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担负责任对泄密、失 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
3、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 密意识。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担负责任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第三章保密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相关项目和列为企业 秘密的相关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方法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 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
4、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 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相 关内容,构成一项相关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相关产品、工 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相关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相关产品中的 部分技术要素。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 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 度。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
5、员或业务 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相关内容 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相关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约 协议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 重大科技计划相关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 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 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本
6、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相关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相关 产品或业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 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 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 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
7、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 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 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 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 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相关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 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 要求变更或者终
8、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 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 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相关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 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 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 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
9、人担负责 任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 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 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第二十条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相关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 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 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 密。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
10、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 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相关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 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第二十三条对外合资合作相关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相关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 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约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 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 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担负责任人的责任,
11、并对 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 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 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 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 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担负责任调查核 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