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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相关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 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体现绩效” 的原则,围绕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择优支持技术含量高、发展前 景好、产业链条长、示范引领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政府公益类项目和企业组 织(含各类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行业协会) 竞争
2、类项目。政府公益类项目指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性、 公共性、公益性的项目。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指经营主体按照市 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而实施 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在种养产业基地建设、产业融合发展、品 牌营销推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励等方面支持企业组织竞争类 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偿还债务和非项 目建设期内的支出;楼堂馆所的建设支出;企业经营等一般性支 出;项目前期管理、人员培训、劳务工资等支出;已获得各级财 政资金同类项目建设补助(拆除重建的除外)的项目建设支出; 其他不符合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支出。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专项资金会
3、计专 账和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的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 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专项 资金的分配方案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 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组织相关项目 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的测算、绩效目标的制定和绩 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农 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支付申请; 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后,将专项资金据实汇入市农业 农村局专项资金专户。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 关规定。各部门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专项资
4、金的拨付进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 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出、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支出,由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因素法,切块分配给政府公益类项 目和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其权重的测算,考虑政府公益类项目 和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等具体因素。分配给政府公益类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 农村局按因素法支出。分配给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按 因素法分配给种养产业基地建设类、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类、品牌 营销推介类、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励类等4类子项。其权重的测
5、算,考虑每类子项的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具体因素。分配给企业组织竞争类各类子项的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 局按项目法支出,即通过给予各类子项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补 助或奖励(以下统称专项资金补助)支出。第九条 政府公益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自行组织实施或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向第三方采购实施。政府公益类项目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组织企业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农博会、农交会、产销 对接会、品牌推介会等农业展会;区域公用品牌的广告宣传、标 识标牌、地标文创、专题宣传片等营销推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网络营销、直播带货、丰收节、美食节、旅 游文化节、博览会等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数字农业服务平台等 公
6、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政府公益类项目支出由市农业农村局在专 项资金会计专账内据实报账支付。第十条 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由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实施。企 业组织竞争类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完成后, 项目实施主体按相关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专 项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1 .种养产业基地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种养产 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 设施设备建设,智能管理设施建设,品种改良,优质品种与生产 技术推广等。单个项目享受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2 .产业融合发展类项目。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初加
7、工和精深加工,标准化生产厂房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 建设,生产技术更新,新产品研发,业态创新,农业生产“三品 一标”提升等。单个项目享受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 .品牌营销推介类项目。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的 广告宣传,品牌推介,产品营销宣传,农业展会营销,农产品商 超销售推广,线上营销推广,及相关行业协会打造公共服务平台、 协助政府开展品牌营销推广相关活动等。单个项目享受财专项资 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4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励类项目。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进行奖补。市级及以上
8、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为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优先扶持对象。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的经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域内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 要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及相关服务。(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符合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生产规模较大、主导产业突出、经营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效果明 显,示范效应良好。(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在财务、 税收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四)无涉黑涉恶情况,无整改未到位的“大棚房”问题, 近三年来无被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等部门通报的重大安全生
9、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 破坏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第三章 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按如下流程组织实施:(一)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各经营 主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项目申报 申请,报项目所在地镇街区人民政府初审。镇街区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情况和经营主体申报情况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项目申 报主体。(二)项目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申报主 体拟实施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评审,筛选确定拟补助项目报 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各拟 补助项目和申报主体相关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10、上公示(公示期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审定批复。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批复文件。(四)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方 案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 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六)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实施完税凭证。市 农业农村局按项目专账相关财务规定和工作流程,将专项资金补 助统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账户。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中,工程类建设项目须提交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达到施工设计深度)、图纸和预算 书等前期资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批
11、复后方可启动 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提供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照片等项目实 施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结算审计书,作为项目验 收依据。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投资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确保相关记账凭证真 实、合法、有效。项目投资审计可允许应付未付资金控制在项目 实施总投资(含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质量保证金)10%以内。项目 涉及的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均应符合相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遵 循企业采购流程,其中应当公开招标的须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竞争类项目的实施内容以市农业农村 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为准。批复的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实施期内允
12、许变更1次。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 造成对应的专项资金补助变更的,变更比例低于10% (含本数) 的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变更比例高于10% (不含本数)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补助和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分配、 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3、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批复的项目 实施内容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补助的,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可停拨专项资金补助或将相关项目移出专项资金 补助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项目实施主体资格,收回专项 资金补助,将项目实施主体列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 范围并向全社会公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前述违规行为的, 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运行监测中予以一票否决。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主体要自觉接受 国家、省、市、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审计。项目实施主 体被市级及以上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行业主管等 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 纪违规问题
14、并给予处理、处罚通报的,自处理、处罚通报之日起 3年内,不得申报市内农业类专项补助资金,被市级及以上社会 信用管理部门公布为失信主体的,不得享受市级财政各类专项资 金支持。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 所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均应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须全 面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可衡量。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产 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每年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预 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要在年末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 标打出绩效自评分,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将之报送市农业 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现代农业 产业发展目标和本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情况等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其设置年限为3年, 到期后自动终止。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