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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我市基础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需要, 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育科研人才队伍,进一步规 范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室”) 是“名师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以教育科研专家为引 领、以课题研究为载体、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建立促 进教育科研骨干教师成长的培养机制,提升教育科研服务教 育教学改革的能力,产出一批在全国或者全市具有一定影响 力的高水平教育科研团队及成果,推动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 的职责。第三条专家工作室由教育科研专家组建,人员包括1名 主持人、
2、7-20名成员和10-15名学员。教育科研专家担任专家工作室的主持人,全面主持工作 室的各项工作,负责带领团队围绕基础教育教学实践问题开 展深入系统的高水平研究,促使工作室成为我市高水平科研 骨干的集聚地和教育科研专家的孵化地。成员包括教育科研骨干和其他成员。教育科研骨干是教 育科研专家的培养对象,在相应的工作室接受周期培养,成第十八条专家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当提供独立办公室 与其他相应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信息化设备和 系统。第十九条专家工作室周期内承担的研究课题经申请,立 项为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不再享受市级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经费资助。第二十条教育科研专家、成员和学员经考核完成年度
3、工 作任务的,按照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相关管理办法 分别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指导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市教科院对专家工作室开展下列指导管理与监督工作:(一)指导各专家工作室制定课题研究方案并且统一组 织课题开题工作,培养计划和年度活动安排;(二)组织开展教育科研专家和教育科研骨干业务培训I, 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三)检查指导专家工作室课题研究和培训工作的开展 情况;(四)对教育科研专家和教育科研骨干进行考核评估;(五)组织开展专家工作室科研成果交流、展示和推广 活动;(六)总结全市专家工作室建设经验,提出改进办法。第二十二条专家工作室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进行1 次年度考核
4、,每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年度和周期考核 结果在市教科院网站公布。第二十三条教育科研专家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 面:(一)课题研究。包括课题研究情况、实践情况、研究 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论著、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等。(二)工作室成员培养。包括工作室建设规划及实施情 况、成员培养计划及实施情况,以及成员教育科研水平提升 情况等。(三)骨干教师培训与指导。包括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 发讲授、承担市区骨干教师教育科研见习和培训情况及对口 帮扶辐射情况等。(四)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包括开设开放性专题讲座或 报告会或研讨会的情况、实验校(点)实践成果及效果、影 响力等。(五)其他情况。包括专家工作室管理制
5、度、优质教育 资源开发,以及经费使用与绩效评价等与专家工作室管理与 建设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教育科研骨干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学习和研究计划制定与完成情况、参与工作室课题研究的情况,以及规定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协助主持人开展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情况, 以及在工作室团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情况;(三)个人专业成长报告、论文,以及其他重要课题研 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第二十五条主持人负责对其他成员、学员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制定学习和研究计划的情况,以及参与课题研究 的情况;(二)完成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安排的学习和研究任务的 情况;(三)个人专业成长
6、报告;(四)其他课题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第二十六条考核可通过查看原始材料、听取专家工作室 相关人员的汇报、听取专家工作室相关人员的自我评价与对 其他相关人员的评价、深入教育科研专家和骨干等所在单位 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总数 的 15%o专家工作室人员所在单位可参考年度考核与周度考核结果对其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二十八条教育科研专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教育科 研专家称号(收回已颁发牌匾、证书)及工作室建制,同时 取消下一周期深圳市基础教
7、育系统“名师工程”的申报资 格,并终止拨付剩余工作室资助经费。其中,考核为“合格” 的原专家工作室教育科研骨干加入其他专家工作室。教育科研骨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个月 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教育科研骨干称号(收 回已颁发证书)并退出工作室,同时取消下一周期深圳市基 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的申报资格。其他成员、学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退出专 家工作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新一轮教育科研专家、 教育科研骨干,以及组建的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适用本办法 的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
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深圳市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深教(2012) 465号)同时废止。长为致力于基础教育教学实践创新的高水平科研型专家,总 数不超过10名。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专家工作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负责开展 专家工作室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专家工作室进行日常管 理和指导。第二章申报组建第五条申报教育科研专家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 件:(一)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二)连续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教 育工作5年以上;对20
9、14年以来引进的省级(含副省级城 市)以上名校长、名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正 高级教师在深任教年限放宽至1年以上;(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能够完成一个周期的工作 室建设;(四)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小学三级及 以上正、副校长职级;(五)近五年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六)近五年出版所属研究领域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发表专业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完 成)5篇以上,其中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七)近三年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任务,且经相关 主管部门验证合格;(A)任职以来没有发生教师行为准则和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
10、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 18号)规定的 禁止行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不处于正在接 受有关部门审查并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九)不属于近三年发生重大师德师风事件、安全责任 事故,或违反收费、有偿家教等规定的学校的校长或相关责 任人。第六条申报教育科研骨干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 件:(一)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二)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且在深圳连续从 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四)受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校长职级制 管理的中小学正副校长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限制);(五)近五年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 项
11、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六)近五年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 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类著作1部以上, 或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 交流会中获奖;(七)近三年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任务,且经相关 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八)任职以来没有发生教师行为准则和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规定的 禁止行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不处于正在接 受有关部门审查并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九)不属于近三年发生重大师德师风事件、安全责任 事故,或违反收费、有偿家教等规定的学校的校长或相关责 任人。第七
12、条申报人在符合相应的申报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人 申报教育科研专家或者骨干:(一)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名校长、名教师(或学科 带头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且当前未担任市级以上 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任务的;(二)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学科领域研究在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三)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 织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且教育教 学业绩在市内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四)近五年围绕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某一领域探索形 成了具有一定区域影响
13、力的教学实践模型,并对推动学校教 育教学质量提升具有显著作用,在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发挥示 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五)具有3年以上在中小学全职交流轮岗经历的。第八条教育科研专家与教育科研骨干的申报评审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市教 科院负责起草并发布教育科研专家与教育科研骨干申报的 通知。(二)人员申报。具备条件的教师或研究人员自愿向所 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三)遴选推荐。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材料审核、推荐 评选和审查公示,并在规定名额范围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 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人员由单位向市教育行 政部门推荐。(四
14、)组织评审。市教科院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教师或研究人员进行分别评审。(五)公示认定。市教科院将教育科研专家和教育科研 骨干拟选人员名单在市教科院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 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公示无异 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授予 “教育科研专家”或“教育科研骨干”称号。第九条专家工作室以主持人姓名及其专业特色命名,由 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牌匾。教育科研骨干与教育科研专家在双向选择基础上,自愿 加入一个专家工作室。其他成员由主持人从全市中小学和教科研机构遴选,并 报市教科院备案。学员由主持人从全市中小学和教科研机构遴选。第十条
15、专家工作室可聘请本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 指导团队,指导工作室开展课题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团队。第三章周期建设第H一条专家工作室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工作室特点,制定周期建设规划与成员、 学员培养计划,系统开展建设工作;(二)围绕我市教育教学改革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 究,周期内至少完成1项市级以上课题,形成一批具有先行 示范价值的研究成果,以及可推广共享的优质教育资源(含 教学案例集、编著、汇编、课程、软件等);(三)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体工作室成员、学员参加 的集中研讨活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专题研讨活动,培养一 批致力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创新的高水平科研 人才后备力量;(四
16、)承担教育科研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参与各级专业 研讨、专题讲座和对口帮扶等活动;周期内至少开发1门市 级教师继续教育主讲课程,提升中小学骨干教师科研能力;(五)围绕本工作室课题形成高水平专业成果,周期内 带领团队完成2篇以上高水平专题研究报告、公开发表6篇 以上研究论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主持人 独立发表不少于2篇),或出版1部专著(不含编著、汇编), 或获得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六)围绕本工作室课题研究成果,举办区域和跨区域 开放性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示范课等,推广优秀科 研成果,发挥工作室示范引领作用。教育科研专家是专家工作室周期建设工作的责任人。第十二条教育科研骨干
17、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工作室培养计划,确定自身发展目标,制定 周期内学习和研究计划,并按要求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完成 规定研究任务;(二)积极协助主持人开展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工作室其他成员、学员成长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在周期内完成个人专业成长报告,紧密围绕工作 室课题研究独立撰写1篇高水平研究报告、独立公开发表2 篇研究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并在课题主要成 果的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第十三条其他成员、学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确立自身发展目标,制定周期内学习计划,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二)虚心接受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的指导,完成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安排的学习和研究任务;(三)在
18、周期内完成个人专业成长报告。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市教育局在专家工作室周期内为每个工作室按年度分批拨付资助经费共25万元,并纳入年度部门预 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本单位(区)所属专家工 作室的配套资助经费,并分别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五条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用于支付专家工作室建 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一)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 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差旅费:开展国内调研、学习培训活动或参加学 术会议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四)会议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以及
19、课题研究及成果鉴定、展示和推广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或 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五)专家咨询(评审)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 家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包括本工作室在内的任何专 家工作室人员,以及负有管理专家工作室职责的单位的人员。(六)劳务费:支付给临时参与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的 劳务性费用。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本专家工作室人员。(七)材料购置费:指购置所需小型设备与耗材等支出 的费用。购买的非一次性小型设备与耗材等,由工作室主持 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A)印刷费:相关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誉写费等。(九)其他支出: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办 公用品费、视频拍摄制作费、出版(补助)费等。第十六条资助经费由专家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 专款专用,经费收支账目和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妥善保存, 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及配套科研经费编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 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