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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 工信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等规定,参照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建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责任具体 落实到局领导、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局法制监督部门。(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对全局 行政执法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二)分管副局长为局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对分管工作及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领导、审核、检 查责任,对其出现的执法过错负主要领导
2、责任;(三)行政执法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所承担行政执法工 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 直接领导责任,对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有组织起 草、协调、送审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 查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直接的领导、组织、审核、督查的责 任,对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执法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为具体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 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程 序,依法处理有关纠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具体负责案件 的调查、检查、取证、草拟处理意见、整理案卷、送达各类 法律文书、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等工作;(五)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
3、工作的指导、监 督。第三条建立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 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并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司法行政机 关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1 .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2 .持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3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本单位报请本级政府
4、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吊销其 行政执法证件:1.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其他人员使用的;2,涂改、冒用行政执法证件的;3 .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4 .给行政相对人、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第四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2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职责、 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 信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 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一)按照“谁
5、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科(室、 中心)以县政府网站、县工信局微信公众号为主要载体,以 部门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 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二)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 救济渠道、行政执法结果等。(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 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 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 好说明解释工作。(四)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 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 的,可以从公
6、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 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机构应当及 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五)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 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关执法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 理。第五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行政 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 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 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二)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电力监管、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行政
7、执法文书样式和要求,对执法程序 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各个执法 环节进行文字记录,并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制作行政 执法文书,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三)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 记录执法现场的环境、执法相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内容。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 得自行保管;(四)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制作或
8、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2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3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 记录信息的;4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 严重后果的;5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建立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 障县工信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 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安全生产方面对公民处以2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
9、上述规定的 数额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作 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的;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 以查封的;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 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 定的。(二)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局政策法规科应当 对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依据、程序、文书
10、等材料 进行法制审核。对下列重大执法决定把握不准的,提请县政府法律顾问 或公职律师进行审核: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 的;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不经过法制审核,或经过法制审核结论为不合法的,不 得提交集体讨论或领导签署。(三)集体讨论由县工信局主要领导、局政策法规科分 管领导、涉案科室分管领导、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涉案(科、 室、中心)负责人组成;(四)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会议由县工信局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一名副 局长主持;2 .涉案科(室、中心)负责人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并宣读法制审核结论;3
11、 ,参会成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 序、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4 .参会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 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5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 集体讨论人员在案卷讨论记录上签名,并由案件承办科(室、 中心)整理归档;6 .经过集体讨论最终形成是否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结 论。7 .案件承办科(室、中心),下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第七条 建立实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减少权力寻租,进一步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依法监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 一律不得
12、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 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也要贯 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二)科学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杜绝 过度执法、选择执法和执法扰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 性、简约性。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时限,确保全程留痕、责任 可追溯;(三)阳光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 结果公平,全程“阳光公开”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第八条建立实行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年末对执法科室 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13、约束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执法 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 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及证据固定情况;(三)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四)法律依据是否准确;(五)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送达、归档是否规范;(七)行政执法决定落实是否到位;(A)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 人员失职、渎职和执法违法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 行政失职行为;(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 权力的行政行为;(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 据不足)的行政行为;(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 体行政行为;(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的侵权行为;(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第十条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