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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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河北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 35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及其条款释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 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 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原食药监食监一2016) 11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部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

2、通知(冀办字 201727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 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二十一条(许可受理决定)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 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 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 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 更许可的,根据

4、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 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 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 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从全 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中选派。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工作分为核查组长和组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对现场 核查结果终身负责。各地根据工作情况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核查对象、 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异地选派等模式选派,确保选派工作科学、

5、公正、公平、公开。严禁通过多次抽取、人为抽取等方式干涉人 员选派工作,严禁出现一个或几人包揽核查等不正常现象。核查组织部门不干预核查组工作及核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 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上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 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实 施。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6、婴幼儿配方乳粉生 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 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现场核查)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一)申请生产许可情形的:首次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场 所迁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二)申请许可变更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增食品类 别的;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发生改建、扩建等变化的;(三)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

7、 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五)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 监督检查不符合、经立案查处的、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 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无变化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 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但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至六款情形 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许可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

8、条(许可决定)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 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 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 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依法颁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八条(证书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 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九条(听证)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认 为食品生产许可

9、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条(听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 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 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三H一条(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 生产许可证式样,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

10、 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 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许可证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 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和二维码。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 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 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许可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 (“生 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

11、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河北省、2位地市代码、2位 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三十四条(证书展示)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 产许可证正本。食品生产者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应自 行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按要求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 摆放,也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展示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三十五条(许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

12、许可 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管理权 限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应重新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不得继续使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管理权限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 求,应结合食品生产者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综合评判,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方面:食品生产主体不再合法存续

1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 设施不再能够持续生产安全且合格的食品;食品生产者的从业人 员不再能够满足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等。第三十六条(变更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 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个工作日前,向有审批管理权限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 请。第三十八条(延续材料)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

14、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 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 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三十九条(延续决定时限)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 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外。第四十条(变更、延续许可审查)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实施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 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

15、 续。第四十一条(变更许可决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 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变更 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 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 之日起计算。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对生产卫生规范类 标准进行制定或重大修订的,对产品标准的范围、分类、技术指 标等要求发生重大改变的,企业获得原许可证时的工艺流程、主 要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不再不符合要求,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 以重新批准日期为

16、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延续许可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决 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 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 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 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许可证注销)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 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 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四条

17、(依职权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 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 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存在有本规定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被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逐级上报或者通 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收到报告或者通 报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注销行政许可 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生

18、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经调查核实食品生产者不在许可生产经营场所继续从事食品 生产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应当逐级 上报或者通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在公示20个工作日后,于 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程序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

19、安全监督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从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到监督检查各个环节、步骤都必须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不得越权受理,不得超时限审批,不得缩减审批程序, 不得降低审查标准,必须依据法定的步骤、程序、标准等完成许 可工作。不得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要保持廉洁审查、廉洁审批。公开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依 法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布许可的标准和条件、许可受理机 关、地点、许可程序、许可结果。公平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做 到同等情形对待,不同情形差别对

20、待,不得歧视。公正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具有制定许可标准、条件 和发放、中止、吊销许可证的权利。便民原则,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应简化、方便快捷。高效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注意 保证行政效率,在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审查、审批、 发证。第四条(一企一证)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等措施 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监管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

21、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查询。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应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 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包括食品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以及许可证换发、变更等情况;公开食品生产许可审 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将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材料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 信息同步送达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方便监管 部门后续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22、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 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 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 频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双随机”、监督检查、 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等涉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管情况通报 各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第四十八条(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 生产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的举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 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23、。第四十九条(许可档案)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 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 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主要包括许可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 和审批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的材料等。现场核查材料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 末次会议签到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食品、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材料清单等。审批材料包括审批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食品生 产许可电子证书)等。第五十条(许可检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 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

24、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县级以上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检查的 人员应从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中选派。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一)根据监督检查的计划性,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监督 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在检查之前明确检 查的时间、内容及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是上级部门根据某类食 品的安全状况,以及防止突发事件的需要随机进行监督检查。(二)根据监督检查进行时间节点,分为事前检查、事中检 查和事后检查。1 .事前检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事项 是否合法、条件是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

25、健全等进行 监督检查。2 .事中检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时受理 申请、审查材料、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 据投诉举报等,对下级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可能存 在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3 .事后检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 对下级部门已许可终结的事项、程序、时效、质量、归档内容等 情况是否合规,以及许可与监管是否有效衔接和许可过程中是否 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根据监督检查方式的不同,分为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相关 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评价,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及行政审批

26、过程是否符合要求。书面监督检查是指上级部门是指上级部门要 求下级部门将许可审批材料向上级部门报备或者抽查,由上级部 门对现场核查和审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四)根据监督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监督检查和特定性监 督检查。上级部门可以根据某类食品行业的风险程度或者食品安 全状况对整个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针 对某个特定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应重点检查许可程序与时限、产品归类、 许可证书管理、许可档案管理、许可数据报送、许可与日常监督 检查等监管工作的衔接、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该 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

27、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撤销、吊销其生 产许可证。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许可和监管职责的,要 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核查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 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核查工作6-12个月、取消核 查资格的等处理。第五十一条(审管衔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间 的沟通协调,实现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 无缝对接。第五十二条(保密规定)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 未披露信息或者保

28、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 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 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 可。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 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河 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 涉及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按照 “证照分离”政策改革要求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是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县(区)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十八条

29、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盐除外)生产 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加强对现场核查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条款释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关 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 73号)中共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部门改革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 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人员

30、(以 下简称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人员使用、工作职责、考核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 于本办法。第三条(核查人员)本办法中所称核查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个人申请,经所 在单位同意、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 实推荐,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资质认定,承担 省内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人员。第四条(管理职责)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 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全省核查人员实施资质认定,对外发布核查人员名单,制定年度 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考核等。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实推荐本

31、系统内监管人 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实推荐本系统内监管人员及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产生 重复推荐、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等问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现 场核查中使用的核查人员管理、评价、监督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监管人员和专业技 术人员日常管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监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 理,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确保现场 核查

32、工作质量,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食品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申请)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推荐,推荐范围原则上为:(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二)各级市场监管系统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在编在岗的 专业技术人员;(三)其他熟悉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细 则、食品生产工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包括食品 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等从事食品生产相关工作

33、人员。第六条(人员条件)核查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公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 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备与现场核查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熟悉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能正确理解相关检查条款并准确运用于现场核查实践。(三)监管人员,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包括食品、化学、 生物、营养、预防医学、管理等专业),应从事食品生产专业技术方面工作不少于8年, 有丰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

34、核查经历的优先推荐;非食品专业的,从事食品生产专业技术 方面工作不少于10年,有丰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经历的优先推荐。(五)核查组长,应具有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或食品生产管理、工艺、检验等工作特 长,多次担任现场核查组长的或有丰富、全面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等。(六)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和团队协作能力。(七)服从选派,能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工作。(A)身体健康,适应检查工作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七条(人员认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市级推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合格的纳入河 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第八条(人员调整)省市场监管局对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实 施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化情况,

35、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人员库信息。第三章人员使用第九条(人员选取)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任务抽取核查人员,制定现场 核查通知书,通知核查人员及所在单位。对因故不能参加的,由系统重新抽取生成。现 场核查人员应从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中选派。第十条(核查组)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 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工作分为核查组 长和组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对现场核查结果终身负责。核查组织部门要科学选派核查人员,应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申请产品种类多少、 工艺复杂程度、风险分级等情况,合理、科学配备核查人员,保证核查工作的全面、完 整

36、,确保核查工作质量。第十一条(选取方式)各地根据工作情况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核查对 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异地选派等模式选派,确保选派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 开。严禁通过多次抽取、人为抽取等方式干涉人员选派工作,严禁出现一个或几人包揽 核查等不正常现象。核查组织部门不干预核查组工作及核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 作的公平公正。第十二条(回避)进行现场核查前,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由核查组织部门决定是否回避。存在以下回避情形的,应予以回避:(一)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申请回避;(二)与申请人有任何形式的契约合同、兼职、培训、指导等方式获取

37、报酬的利益 关系,应当回避;(三)其他应申请回避的。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核查职责)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不受干扰,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 作,对核查结论负责。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 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 内书面向核查组织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首次会议)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及要 求等,并

38、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第十五条(核查要求)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场所及设备、查阅文件、核对 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第十六条(核查意见)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适时召集核查人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沟 通。核查组应当就初步核查意见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报,并听取其意见。第十七条(核查报告)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当根据 不同类别

39、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在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报告上注明情况。第十八条(核查结论)核查组确定核查结论后,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核查组长宣 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 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第十九条(廉洁自律)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工作纪律及保密声 明(附件1)及其他关于廉洁自律和保密的规定。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向核查组织等 部门报告。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条(考核职责)各级行政审

40、批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核查人员核查工作进行 考核评价。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立核查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具体的考 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将年度考核评价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培训考核)核查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I、考核等,考核 合格的,可从事现场核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年度述职)建立实施核查人员年度书面述职制度,主要总结核查工 作情况,学习掌握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 险,完善现场核查工作意见建议等,核查人员每年12月底前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 政审批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第二十三条(人员增补)符合条件的核查人员可以按程序增补,

41、纳入现场核查人 员库。第二十四条(人员退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每年对入库核查人 员资格核实,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再纳入现场核查人员库,应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进行 调整:(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公职人员,不再承担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长期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从事食品生产安全有关工作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在编在岗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从事食品安全检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管理、教 学、研究等工作的;(二)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本人提出不愿再承担现场核查任务的;(四)其他应该调整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工作费用)因现场核查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现场核查组织

42、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核查暂停)核查人员在从事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工作中,有以下行 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暂停核查工作6-12个月 的处理:(一)不能认真履行核查人员工作职责,现场核查工作质量综合评价为“不称职” 或未通过年度考评综合评价的;(二)不能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三)1年内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四)许可检查、复查、抽查不合格,属于核查人员责任出现1次的;(五)上报的材料被发证部门退回,需要重新核查且责任属于核查人员的;(六)不经批准,擅自二次进现场核查的;(七)各级食品生产许可检查发现重

43、大问题,属于核查人员责任的;(八)其他应当给予暂停核查工作的。第二十七条(资格取消)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取消核查资格:(一)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核查人员资格证书的;(二)不遵守工作纪律受到处分决定的;(三)在1年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理的;(四)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 论的;(五)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或借机推销产品、有偿服务的;(六)现场核查中遇到问题未及时如实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连续2年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八)其他应取消核查资格的

44、。第二十八条(资格处置)受到暂停处理的核查人员,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改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批准后恢复核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受到取消资 格处理的核查人员,自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核查工作。依法依规处理的,终身 不得从事核查工作。第二十九条(问题处置)核查工作组织人员和核查人员在核查期间发生违法违纪 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本次核查结论视为无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的,要移送纪 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

45、H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分类许可)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按 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 产实施分类许可。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 责,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第六条(部门职责)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 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 确定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市、 县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许可权限调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6、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食品类别及 风险等级情况,我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原则上划分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行政审 批事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肉制品、乳制品、酒类、饮料、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 等1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工作纪律河北省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遵守国家

47、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诚信、准确、客观、公正”为行为宗旨。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如与被派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或冲突等影响公 正性判断的行为,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五、注重行为举止,树立、维护监管人员形象和核查人员自身形象。六、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

48、私。不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派核查企业索 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向企业 推销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等,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对所咨询的企业进行核查工作。严禁 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八、不准私自到企业进行核查活动;不参加被核查企业的任何形式宴请、娱乐、旅 游等活动。九、不在受核查方处报销与本次核查无关的票据,特殊情况向核查工作派出机构说 明,由核查工作派出机构解决。十、注意言行,不得有轻视受核查方的规模、业绩、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表现。十一、不谈论其他企业核查的情况。十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成员服从核查组长的安排,当核查组长对核查的 过程、活动不能进行最终确定时,及时与核查工作的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十三、因身体状况、疾病、年龄等实际原因,应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以防止意 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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