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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 分调动全区各部门主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提高上级转 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 市下达我区的各类补助资金,包括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区财政局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管理部 门,区各部门负责条线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争取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 导目录,并动态更新。第五条区各部门应根据指导目录和省、市、
2、区年度重 点工作任务,精准谋划项目,于每年6月前积极向上对接(资 金项目有规定申报期的按申报期执行),全力争取上级资金 支持。第六条 每年初,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部门年度争资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级部门年度考核。第七条为充分调动区各部门向上争资的积极性,对项 目包装积极、向上争资成效明显、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单位, 给予适当调增公用经费。(一)年度争资任务数在100万(含)T500万(不含) 的,任务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5万元。(二)年度争资任务数在1500万(含)-5000万元(不 含)的,任务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10万元。(三)年度争资任务数在5000万(含)以
3、上的,任务 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15万元。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八条区各部门应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 时细化编制到年初部门预算。第九条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财力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 局统筹用于弥补地方财力缺口,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第十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在收 到资金后的30日内及时分解下达具体项目。第十一条 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未明确具体项目须二 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各部门应及时商区财政局, 制定分配方案,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下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后下 达。第十二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应结合区本级资
4、 金安排情况,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 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优先考虑已纳入年初部门 预算的项目。统筹用于已安排预算项目的,直接由区财政局 商主部部门分配下达,并收回年初预算指标。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 率。原则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于当年度使用完毕,确因项 目原因当年度无法全部使用完毕的,可结转一年使用,结转 资金同步编入下一年度项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直达资金按 上级规定要求,必须于当年度全部使用完毕。第十四条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 由资金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按规定另行分配或收
5、回统筹使 用。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加强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清理盘活工作,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一律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 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资金分配下达时,资金主管部门要 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 支付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 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 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十八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后30日内,资金 主管部门应按要
6、求及时开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 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 要参考因素。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十九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分配方案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上级转移 支付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专款专用,达到花 钱必有效。第二十一条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接受 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 定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级转移支付资 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 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