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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 小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价格 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小 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校。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民办中小学校 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
2、初中、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 办中小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其收费应当体现公 益属性。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项目实行省 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县(市)制定。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学费定 价成本。学校其他业务与教育教学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依托教育 教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用合理比例分摊相关支出。第三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与住宿 相关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 定资产折旧。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生均住宿费
3、定价成本是指学 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所支出的年平均成本。生均住宿费定价成本:住宿费总成本住宿学生年均总人数住宿学生年均总人数二(年初住宿学生数X8 +年末住宿学生数X4) 4-12第三十四条课后服务费定价成本为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 员的劳务补助费用支出。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支出;(二)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虽与正常教学活动有关 但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的费用;(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六)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七)向上级管理部门
4、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 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A)国家和省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支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按照“确有 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 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前,应当书面征求学生或 者学生家长意见;结算时,应当提供收费结算清单,接受学生或者学 生家长监督。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收支单独核算。代收 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获 取差价。第三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 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或者按学
5、期收取,据实结算。代收 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民办中小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第三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实 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按照转入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交费。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退费制度。小学、初中、高 中一年级新生因体检不合格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全部学 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自行退(转)学的,就学时间不满学期校历三分之一的,退 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三分 之一不满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退还二分之一学费、住宿费、课后服 务费;就学
6、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不退还学费、住宿费、课 后服务费。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休学期满复 读,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开始时间以学生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 起计算,退费时间以学生提出书面退(转)学申请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 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 生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 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第四十二条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公 示栏
7、、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常态化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执行时 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 监督。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施教内 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 法、承诺事项等内容。第四十三条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学校法定代表 人、办学许可、收费标准变更情况,学校应当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 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 门;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学校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填报年度收费 情况报告表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市
8、场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学校应当就办 学、收费、教学等行为向学生家长和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招生简 章中载明。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民办中小学校,及时做 好办学和收费等情况的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回应学生家长和社 会关切。第四十六条 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学校可 以定期将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在 门户网站或者校园公示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民办 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第四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资
9、产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合理控制成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依法进行审计。第四十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 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 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 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第五十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 来,应当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 管等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民办中小 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
10、理制度,督促学 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年度收费情况报告、日常变更 报告等,作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管的重要参考。第五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 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 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 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在学生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费用的;(四)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事项而收费的;(五)收取
11、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软硬件或者 资料而收取费用的;(七)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而加收相关费用 的;(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在代收费 中获取差价的;(九)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 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十)其他违法收费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日止。此前省价格、教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
12、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质、收费项目,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管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 促指导民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经费使用 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 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学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完
13、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 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 者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 的费用。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二)伙食费。伙食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 务收取的费用。(三)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是指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在完成 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看护、答疑、素质拓展等 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九条 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列入省定 中小学校教辅材
14、料目录的教辅材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 列入省定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 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第十条农村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不得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 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成本补 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学校发展规 划、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第十二条 学费、课后服务费标准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出申请,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
15、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 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出申请,设区市、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 费、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办学协议、出资方式、机构设 置、人员配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书、教育教学 计划、上一年度年检结果等;(二)申请事项: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现行收费标准 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年度收费额以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 调整依据和理由;(三)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学校收入和支出情况,包
16、括教职 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新设立学校未来3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等;(四)影响分析: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家庭负担、学校收支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五)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3年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结果;(六)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新设立学校不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年检结果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结果。第十四条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当履行 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 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并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制定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17、应当制定试行收 费标准,试行期为2年。第十五条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当审 慎、稳妥、有序,保持总体平稳,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第十六条鼓励各地根据民办中小学教育特点,逐步建立民办中 小学校收费定价机制,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收费水平。第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伙食费、代收费,以及营利性 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十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由民办中小学校遵 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于 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
18、准涨幅较大、调价频 次过高或者可能引起本地民办教育收费整体水平上涨的,市场监管、 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 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督促学校 规范收费行为。第三章定价成本审核第二十条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应当 加强定价成本审核,严格核减不合理支出。第二十一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 关。(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19、 正常需要,综合考虑价格变动和人工成本变化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 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 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第二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包括与教育教 学活动相关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 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一)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 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 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 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含财务费用)、 水电费、邮
20、电费、取暖费、学校安保费用、校园保洁费用、校园绿化 费用、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教育培训经费、招 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等。(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 助支出。包括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助学 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 出等。(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用具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五)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摊销。第二十三条
2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生均学费定价成本是指学校 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生均学费定价成本二学费总成本+标准学生年均总人数标准学生年均总人数二X各类学生年均总人数X标准学生折算系数学生年均总人数二(年初学生数X8+年末学生数义4) +12标准学生折算系数: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教职工平均工资与教职工人数 核定。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 校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照年度实际在岗人数核定。其中教师人数按照规定 的生师比核定,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数与专任教师数比值分别为 17
22、 :12 : K 11 : lo年度人数变动较大的,应当计算年平均数。因解除与教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成本, 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学校通过购买安保、卫生保健等服务,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计入 教职工工资。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培训经 费、福利费,原则上按照学校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应当在工会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和 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可计提折旧固 定资产原值、附表所列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其中,文物、陈列 品、艺术品和档案不计提折旧。未投
23、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 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 分不得计提折旧。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按照无形资产原 值、受益年限核定。土地使用权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 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 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照不低于10年 摊销。第二十八条 维修(护)费据实核定。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 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 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0. 5%o第三十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 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维修(护)费、招待费)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