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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质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去年11月以来,省纪委监委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 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先后开展了全省案件质量评查、全省脱贫攻坚领域问责案 件质量评查。针对评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笔者认为,案件审理在严格按照“二十 四字”方针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影响案件质量的五 个问题。主体身份问题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既关系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又关系处理处分 的相关程序。审理审核时,首先审核以下主体身份材料是否收集齐备:一是被审 查调查人的政治面貌、政治身份材料,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党员身份、党委委员或 候补委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身份材料。二是被审
2、查调查人的 职务身份材料,如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 此外,与违纪违法行为相关的兼任及挂任职务的材料也应收集。如,在脱贫攻坚 领域问责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驻村任职的相关文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国家工 作人员的身份、编制等证明材料。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部分行为是否属 于违规违纪,需根据被审查调查人所在事业单位性质(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 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认定,因此还应调取单位性质的 证明材料。四是被审查调查人曾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材料。事实证据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审查调查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定性量纪的基础,包 括基本要素是否齐备、情节
3、是否客观真实、过程是否完整,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合规合法且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违纪违法事实的危害性、违 规违纪或者违法性、受惩罚性是否清晰等。在审核时可以从以下两点把握案件事 实:一是全面整体掌握案件事实。要求结合审查调查报告、证据目录,详细了解 证据构成,并对案件事实脉络进行整体分析、归纳。通常是以时间、逻辑等顺序 为主线,将基本要素进行纵向串联,审核事实过程是否完整、主客观要素及情节 手段是否清楚、行为后果是否明确等,发现证据体系的缺陷和逻辑错误等问题, 尽可能完整清晰地还原客观真实,尤其是要避免对事实碎片化、片段化的认定及 主观臆断,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二是综合审核
4、证据。在全面掌握案件事 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摘录证据目录、罗列证据提纲、制作阅卷笔录或阅卷表格、 思维导图等方式,通过对何时、何事、何地、何物、何情、何因、何人等基本要 素的归纳、比对、分析,准确判断证据材料对事实的证明能否达到相对、合理的 一致,是否能够排除事件发展、演化逻辑中的矛盾,是否确已形成相互印证、完 整稳定的证据链。量纪情节问题准确认定量纪情节,是案件实现“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对案件的处理,既要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党纪法规中的 规定量纪情节,也要准确把握酌定量纪情节,不能脱开事实情节随意“升格加重” 或“降格减轻。避免处理畸轻畸重的问题。在案件
5、审理中,要注意以下量纪情 节问题:一是要准确认定党纪法规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的情节。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是要准确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对于部分违纪行为,要综合考虑违 纪行为的时间节点、动机、手段、侵害对象、主观恶性等因素,并对比同时期、 同类型的案件,判断情节“较轻”“较重”或者“严重”的程度,从而确定是否15 .对补充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 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 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 者补
6、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该规定是否也能适用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 罪行的,能否要求监察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能否也可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答: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具有法 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主要适用于检察 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宪法和监察法有关规定,监察机关 与检察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不具 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上述规定不能适用于监察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据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七十
7、二条的规定,检察机关 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如果该罪行属于监察机关管辖 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后 可以一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或者遗漏罪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如果遗漏罪行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且与审查起诉事实有关联,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也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 机关补充调查。如果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所遗漏的罪行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意见后,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或者 犯
8、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 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应当移送起诉的涉案人员未移送起诉,且未作 出书面说明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但不能要求监察机关补充移送 起诉;如果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已经对有关人员处理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的, 检察机关不再提出处理意见。16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如何理解和把握?答: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与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五十三条“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含义基本相同,主要是指被调查的公职 人员
9、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活动有紧密的直接联 系,必须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该财物是被调查人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违法行 为的财物。实践中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用于违法行为 的本人财物。如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投入的资金,如果监察机关经过 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资金系违法所得,考虑到这些资金不是主要或者通常用 于故意违法行为的财物,不属于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 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不应予以没收;再如,公职人员驾驶自己的汽车到另一 个地方向其他公职人员行贿100万元,该100万元属于“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 物”,应当予以没收,对于其驾
10、驶的汽车,由于不是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违法 行为的财物,不得予以没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规 定由其他机关依法处置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收缴,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工具应当由公安机关收缴。三是其 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 收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没收。17 .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期间,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 间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如何计算政
11、务处分期?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 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 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 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J我们认为,虽 然政务处分法没有对上述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适用规则 与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处理。18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某公职人员予以诫
12、勉后,监察机关能否就同 一违法事实再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答: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 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J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具有一定从宽处理情节的,监察机关可以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同时适用 诫勉;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不能适用诫勉,故诫勉 和政务处分不能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J这里的 “组织处理”是狭义的组织处理,不包括诫勉。对公职
13、人员同一违法事实,公职 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已给予诫勉的,监察机关不得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依据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若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处分,而任免机关、单位予以诫勉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19 .问:原A市市管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在B市,A市纪委可否对其直 接立案审查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 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 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
14、二根 据上述规定精神,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关系不在同一个地区的情况同样适用。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 行)第十八条也明确了上述原则,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 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综上,原A市市管干部,退休后党组 织关系在B市,对于其涉嫌违纪问题,根据具体案情由A、B两市纪委协商确定 管辖。因其党组织关系在B市,B市纪委可以进行立案审查;如果其违纪行为主 要发生在A市,并由A市先发现且由其管辖更为适宜的,经协商也可由A市纪 委进行立案审查,审查情况及时向B市通报。鉴于该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B市, 如果由A市纪委立案审查,
15、审查终结后应当交由B市纪委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报请共同的上级党委或纪委确定。20 .涉案的行贿人留置期限即将届满时,发现其还涉及向其他公职人员行贿 问题,可否在留置其他公职人员时再次留置该涉案人?留置期限能否顺延?答: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涉案人 员在被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发现其新的涉嫌犯罪的问题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新的 犯罪线索涉及的问题在留置期限届满前难以查清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已经查清 的调查结果依法先行作出处理,不能因为发现监察机关之前没有掌握的被调查人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不能顺延或者变相延长。需要 说明的是,
16、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关于交 办案件的规定,即对于同一涉案人员,国家监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 交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如果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 该涉案人员同时还涉及其他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可以重新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系对国家监委相关调查工作程序的规范,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下一级纪检 监察机关交办案件可否参照执行,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需慎重把握。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处分档次。三是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的“危害后果”情 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应予问责的11类情形,均要求失职失责行
17、为造成了 “严重后果”“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实践中发现,有的问责案件中,相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失职失责行为并未 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甚至危害后果不明,却仅以上级机关交 办函或督导组、察访组发现问题线索情况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造成问责泛化, 影响问责效果。四是要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相关情节。要 准确划分相应的领导责任,区分失误与失职、主观与客观、故意与过失、为公与 徇私等因素,掌握履职尽责的具体情节,从而准确区分责任的大小、轻重,精准、 合理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按照规 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进行处理。证
18、 据旨*初台*去T生问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被审 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及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注重对证据合规合法性审查,是审理 部门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应对以下几种常见证据合规合法 性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言词证据取证不规范问题。如,讯问、询问、谈话笔 录制作不规范、混用,不按规定出具谈话、询问通知书,不按规定填写陪送交接 单;较短时间内形成篇幅过长的笔录,造成笔录是否现场制作的疑问,影响笔录 的客观性、合法性;较长时间的笔录中,无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饮食、休 息等情况的记录;同一份笔录或者不同笔录中,部分内容高度一致,有复制粘贴 现象,
19、此外还有指供诱供问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谈话人员、记录人员、地点、 时间等信息,询问地点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二是自书材料及情况说明不规范问 题。如,自书材料过于简单,对事实表述不清,关键情节一笔带过、不展开详细 说明;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关键性事实未附证明材料,致使证据力较 弱等。三是提取书证不规范问题。书证复印件不盖章或不盖骑缝章,不注明复印 件提取于何处、原件存放于何处,不注明提取书证的数量、性质及用于证明什么 问题等;因复印不清晰等原因对书证进行修改后不予以说明,或不签名、按手印、 加盖公章等。四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问题。不注明资料、数据原始 存储载体的储存、保管情况,
20、调取、复制过程不明,转换为文字内容过程不规范 等。程序合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法治要求、政 治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既要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关,也要严把手续程序关, 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案件程序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相关文书材料不 齐备、不规范。如,无案件线索来源、初核方案、安全预案,初核报告、审查调 查报告未经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字等。二是不履行签批手续或签批不规范。 如,线索处置、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立案文书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忏悔书等,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初核、立案的相关程序不规 范。如,立案决定书时间早于初核报告签
21、批时间;立案决定书只通报被审查调查 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在立 案前已签批等。四是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不规范。如,审查调查报告不经承办审查 调查组集体讨论。五是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见面材料不规范。如,见面时 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见面材料签署意见不规范或不签署意见且未附说 明,见面材料与审查调查报告认定问题不一致等。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严惩腐败,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 预防、纠偏、惩治综合效应,具有重要作用。从实践看,特别是从民族地区基层 开展反腐败工作实际看,案件审理工作要想更好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应重点 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22、统筹考量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将案件审理作 为确保案件质量的刚性环节,努力实现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和教育保护的有机统案件审理工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经 环节,更是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 作:强化对自办案件的审核。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对自办案 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有力监 督,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案件质量。同时; 积极 做好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理,确保自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强化对基层案件的指导。加强对基层办
23、案工作的指导,是旗(县)级纪检监 察机关应该经常做的工作。要认真受理和审核苏木镇(场)报送的基层案件,严 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处理关,确保基层案件的办理质量。强化对移送案件的审理。对人民法院已判决的刑事案件移送需要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审理工作。对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按照“查审分开” 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查实移送后,认真进行审理,并对疑难复杂问题做好提前 介入,做好案件沟通和协调。强化对纪律处分的监督。这是保证纪律得到执行、责任得到追究和对干部进 行教育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重点抓好处分决定宣布执行、级别
24、与工资调整、年 度考核和津补贴发放等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切实维护 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统筹考量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业务特点和良性互动,将理念引导、制度规 范作为工作抓手,努力实现监督制衡、协作配合的有机统一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可以看得出,统筹兼顾实体处理和办案程序,是做好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 重要价值理念。纪检监察部门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保障办案质量、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和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把握相关法规特别是两个条例的内在联系, 既不能重实体、轻程序,也
25、不能重程序、轻实体。这就需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坚 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努力提升案件检查和案件 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建立监督制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案件检查、案件 审理、具体业务流程制度,加强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双向制衡,案件审理与案 件检查的双向制衡,努力减少和消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观性、片面性、局限性 纸漏,保证办案质量。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严格遵循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 利这一基本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审慎办理、首诉必办、有申必答原则, 准确定性、量纪、究责,做到惩戒和保护并重,问责与保障合法权利兼顾。建立 参谋咨询机制,重视案件检查和
26、审理工作的参谋咨询作用,始终坚持实事求是、 严肃慎重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为依 托,注重证据、准确定性、规避失误。审慎对待关键环节。严把流程关,确保受理、初核、调查、审阅、征求意见、 草拟审理报告、集体审议讨论、逐级请示审批、下达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抄送 备案和归档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制度执行和办理实效。严把材料关,做到“三个 注重”,即注重审核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基础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注重审 核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性、内在逻辑性、证据指向性,注重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完 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是否得到依法维护。严把法纪适用 关,量纪时综合分析各
27、种情况,根据违纪性质、违纪金额、行为人目的与动机等 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案件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答L问: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种类如何适用?答: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给予 政务处分时还能否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 种,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是警告、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4种,其中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系根据适用对象不 同划分,其中行
28、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非行政机关任命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和原则,依照 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无论事业单 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或者之后,处分种类均由4 种调整为6种,即由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4种调整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即取消了降低岗位等级这个处分种类, 下达处分决定也不应有降低岗位等级这个处分种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事业单 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连续或者继续至2020年7月1日之后,且该违法 行为在政务处分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对
29、应性规定,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对应性规定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原则上也不得适用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章“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按照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开除4种处分种类设定,没有记大过和降级处分,而2020年7月1日之 后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种类是6种,没有办法对应,不适应政务处分法 施行之后政务处分的新情况。上述情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果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全部发生在 2020年7月1日之前,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 规定,一
30、般需要适用当时的规定来处理,基于同样的理由一般不能依据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可以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法第 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关规定。2 .问: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审查国有企业员工中的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 件,若该党员同时涉嫌违反企业内部纪律需要给予内部处分时,应如何处理?具 体由哪个机关(机构)办理和作出处分?答: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
31、实施意见(中纪办发2018 11号)有关规定,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企业中非中央管理 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只要是中共党员,无论在什么性质的企业中 都要受党章党规党纪的约束;从监察法的角度,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一是被审查人属于公职人员,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依据政务处分 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给予其政务处分;如果其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的,纪检监 察组可以建议企业按照内部惩戒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二是被审查人不属于公 职人员的,对其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不能给予政务处分,纪检 监察
32、组可以建议其所在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的惩戒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由哪 个机关(机构)办理和作出内部处分,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一概而论,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 .问:派驻纪检监察组已采取监察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 象涉嫌职务犯罪,需由地方监委管辖的,地方监委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监察立案手 续?纪检监察组已办理的监察立案手续如何处理?答: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 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 案手续。”依据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 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
33、中纪办发(2019) 14号) 相关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调查的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协 商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方式交由地方监委管辖。其中, 属于协商管辖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将案件移交地方监委,并出 具移交案件函;属于指定管辖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地方 监委。案件移交地方监委后,派驻纪检监察组无需撤销案件,由地方监委办理立 案调查手续。4 .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监察机关又发现还有其他财产可供追缴的,是 否还有权进行追缴?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 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
34、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 察院J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被调查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追缴,若该财产 系职务违法犯罪所得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缴,对于职务犯罪所得,监察机关追缴 后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若该财产系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监察机关应当与被调 查人协商,被调查人同意的可以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13号)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5 .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本应受到 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政务处 分法之前
35、,能否给予政务处分?对于已离任的上述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在任职 期间的违法行为,或在调查期间因换届离任的,应如何处理?答: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 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J上述人员存 在严重违法行为本应给予重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得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对于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以依据监 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 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有关机关(部
36、门)按职 权给予其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当选资格、责令其辞职等处理,其本人拒不辞职 的,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有违法所得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 处分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溯及力的规定, 监察机关不能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可以依照监察法农村基 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 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已离任的上述人员中的非中共 党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务
37、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但不得给予政务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 法作出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 .问: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中管企业党组的党员,由中 管企业纪检监察组查处、企业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后, 党员所在单位党委是否要向地方相关党组织请示批准才可作出处分决定?答: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厅字(2018) 134号)第八条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 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并向地方党组
38、织通报处理结果。”该规定赋予了主管部门党组对党的组织关系在 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权,主管部门党组讨论 决定后,党纪处分决定已经生效。参照上述规定,对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查处的 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中管企业党组的党员,可以由中管企业党 组讨论决定,给予其党纪处分。需要指出的是,若该党员干部系地方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依照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由地方党委按程序 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中管企业党组无权作出党纪处分决定。7 .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关于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规定,哪些情形可以 免予政务处分,哪些情形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
39、分的案件, 需要履行哪些程序?答: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公职人员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二是整体考虑违法行为 的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公职人员的认错悔错态度,认定违法 行为情节轻微;三是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 务处分的情形之一。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公职人员免予或者不 予政务处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 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二是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政务处分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免予政务处分和不予政务处分适用条件基本相同。在确定作出免 予或者不予政
40、务处分决定时,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 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后,与拟同时对其进行谈 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4种处理方式的选择确定一并考虑, 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同时,根据监察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的环节不同, 免予政务处分仅适用于监察立案之后,不予政务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监察立案之 后,也可适用于监察立案之前的谈话函询、初步核
41、实阶段;二是免予政务处分必 须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之后经过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不予政务 处分一般不移送审理部门,确有必要时可以移送审理;三是免予政务处分必须作 出书面的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不予政务处分既可以作出书面决定,也可以不作出 书面决定。关于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书面决定,题目可以表述为关于对义 X (同志)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决定,其中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同 时,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且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决定对X X X免予(不予)政务处分, 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
42、教育、 责令检查、诫勉)”,不需要另行单独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决定。与此同 时,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通常可以表述为“本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 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XXX (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免予或者不 予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其他内容可以参照政务处分决定书把握。需要指出的是,若 仅党纪立案而未政务立案的,监察机关不需要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已经作出免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也不应当作出免予或 者不予政务处分
43、决定。8 .问: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阶段死亡后,如涉及违纪违法款物追缴,经 审理作出的书面结论是否需要向其家属送达?答: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阶段死亡,应 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或者作出违犯党纪的书 面结论,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鉴于被处分人已死亡,应当 将相关处分结论送达其家属。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在调 查阶段死亡,如果符合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应当依照监察法第四 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监
44、 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没收 违法所得的裁定。9 .问: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理时限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复议复查过程 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等,可否申请延长复 议复查时限?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算,至审理报告 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之日止。实践中,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对案件事实、 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四十
45、一条的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 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 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涉 及到需要哪一级批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复议复查工 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该条款没有对复议复查工作延长时间作出规定,应当严 格执行复议复查工作在3个月内办结的规定,不宜延长。10 .问:对提级管辖的案件,案件的审查调查、审理、作出处分决定等程序 是否全部提级?如果交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下级纪委或被审查
46、人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纪委如何履行程序?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 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 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 调查。”对于提级管辖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但 是对于审理程序的履行、处分决定的作出,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办理,还是 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或者是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按程序办理, 实践中,对于提级办理的案件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理程序:一是由上级纪检 监察机关一并审查调查和审理并作出处分决定
47、,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级办理 案件中采取较多的方式;二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 按程序开展审理工作并作出处分决定。针对后一种情形,考虑到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已经履行了立案程序,通常情况下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重复办理立案手续。 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清主要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并已经过了审理 部门审核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无需重复履行审核程序,可直接在相关的审理文 书中写明“经XX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认定:”后直接表述违纪违法 事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可以直接履
48、行征求意 见、报批等程序,经下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或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 (党组)会议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11 .问:指定管辖案件中,拟对非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答:指定管辖案件中,对非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作为证人采取询问措施,应 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中主要涉及上级管理的干部以及其他地方 或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一是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纪检监察 机关(机构)采取措施,涉及其上级或者与其上级同级(相当于同级)的纪检监 察机关(机构)监督的党员、监察对象,应当按照所涉人员的职务或者职级,报 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程序审批或者由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向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商请协助。据此,对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作为证人采 取询问措施,应当由被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二是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 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协作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依规依纪依法提供协作。其中,商请协作事项涉及协 作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协作地纪检监察机关(机 构)应当按照其对该党员、监察对象采取相关措施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