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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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 师服务收费标准正文第一篇: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 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68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0 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附件1:1000001 元一5000000 元部分 3%4%5000001

2、 元一10000000 元部分 2%3%10000001 元一50000000 元部分 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

3、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XX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XX元。(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XX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XX元15000元 /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六、计时收费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所列法律服

4、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为:10020XX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八、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 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二篇: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一、办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元以下1000元10001 至 100000 元以下 4%100001 至 500000 元部分 3%50

5、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2%1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1%10000001 元以上 0.5%二、办理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 定执行。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 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2、:5003000 元/件;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4、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 执行。四、办理刑事案

6、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 定执行。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六、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 收费数额。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 师服务收费数额。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 它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 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 准。未办理一审而办

7、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 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 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 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 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十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 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 约定。第三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 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渝价20XX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

8、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 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 20XX128号)。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 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

9、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 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

10、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 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第八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 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

11、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 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O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 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 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12、扶养费、抚(四)请求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 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 的额的30% o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接 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

13、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 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 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 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 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 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 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

14、确认。确需变更费 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结算有关费用时,律 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 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 付。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 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O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 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收费行为。接受委托跨省提

15、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 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O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 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

16、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 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 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 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 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

17、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 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 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 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 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 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18、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 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 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 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 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 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 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施行。原重庆市物价 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19、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XX623号)同时废止。第四篇: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The Fee Standard of Lawyer Serv i ce i n T i anj i n一、代理民事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 高 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 每件最高可收取20XX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 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元至100000元 的部分5%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0、4%500001元至1000000 元的部分3%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2%10000001元 以上的部分1% 二、代理行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 标准执行。三、代理刑事案件(一)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三)一审案件最 高不超过6000元/件;(四)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 件。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

21、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 标准执行。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 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 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收费,也可以 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 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 委托人协 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 准的5倍。(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指 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3.犯罪

22、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 同犯罪案件;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5 .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 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 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3 .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 理的案件。八、除上述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律师事务所 在代理需由其进行前期投入并承担案件风险的法律

23、服务业 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天津市物价局监制SUPERVISEDBYTHEPRICEBUREAUOFTIANJIN第五篇:广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号)和国 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 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4、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 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 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 收费标准。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 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

25、素:1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3.办 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5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第七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时收费适用 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

26、托人出具 工作清单。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 司法厅核准后执行。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 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 法律事务。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 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 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 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 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

27、价 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 总额的3 0%。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分履约 保证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采取 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刑 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 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 高于规定标准1. 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第九条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 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 加项目谈判、公

28、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 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 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弓I供律师事务所与 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第十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 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 下浮动2 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 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第十一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 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 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

29、、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 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 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 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 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 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 方的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方式、收费标 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一律收取人民币。第十四条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

30、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 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 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 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 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第十五条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 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所和(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 人的诉讼代理人

31、;(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 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 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 责任。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 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

32、服务费:(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 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 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第十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烙费范 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在经济不发 达的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 减收或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 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 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接受 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律

33、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1.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2.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3.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4 .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6.不如实 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 行为。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 处:1.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2.不报送收支情况的;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 招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予以解释。第二十条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定时,遵从其规定。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东省律师服

34、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 0 03 0 0 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2 0%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二)收 费标准:1.刑事:侦查阶段:2 0 0 05 0 0 0元 审查起诉阶段:5 0 0 01 5 0 0 0元(3)审判阶段:6 0 0 03 0 0 0 0 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 1. 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2.民事、 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 0 0 02 0 0 0 0元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 0

35、 0 08 0 0 0元的基础 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兔加收5万 1 0万元(含1 0万元):6% 1 0 万一 5 0万元(含5 0万元):5% 5 0万 1 0 0万元(含1 00 万元):4% 1 0 0万 5 0 0万元(含5 0 0万元):3% 5 0 0 万一 1 0 0。万元(含 1 0 0 0 万元):2% 1 00 0 万一 5 0 0 0万元(含5 0 0 0万元):1% 5 0 0 0万元以上:0. 5%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3.说明: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 仲 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

36、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 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 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 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2)办理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 0%。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 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劳动报酬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 生的医

37、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 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 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 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 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 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 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

38、之和计算计 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和收费标准 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 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二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 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 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 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 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9、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 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 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 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 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 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

40、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 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 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 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 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 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 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 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 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

41、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 务而发生的费用。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 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 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 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 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42、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 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 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43、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 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 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 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概算,不 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 地办理律师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四)违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

44、所、律师的价 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 会举报。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 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 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 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执行。附件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XX元。争 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 元一100000 元部分 5%6% 100001 元一1000000 元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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