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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加工 合同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加工合同(精选3篇)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加工合同篇1甲方 与乙方 签订条款如下:1 .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等 如下表规定产品名称型号规模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金额十万千 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2 .交货办法交 货 地 点 :O(2)运输:由甲代力,,但一切运杂费用等由乙负责,甲 交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3 .付款办法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 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 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 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
2、包装的, 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 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 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 承揽人赔偿损失。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 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 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 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 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 能交付定作物
3、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 %(20%60%的幅度)违约金。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 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 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 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 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 成的损失。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 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 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
4、揽人对工作质 量、数量承担责任。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 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 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 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 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 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 %(10%- 30%的幅度) 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 分酬金总额%(20%- 60%的幅度)的违约金。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 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
5、助工作和准备 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 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 失。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 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 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 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 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 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
6、金计算的, 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 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 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 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 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 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 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
7、调解、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 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 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 副本一式一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 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定作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揽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年 月一日订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加工合同篇3定作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 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和承揽人
8、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第一条定作物、数量、规格及报酬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计量单位数量交货时间报酬定 作 报 酬 计 价方式合计(大写):元人民 币。第二条定作人在签署合同后日内向承揽人支付(预 付款/定金)元人民币,余款支付方式:O第三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数量提供时间承揽人应在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进行检验,并在 3日内就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 承揽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定作人提供的材 料符合合同约定。第四条定作人应在 前向承揽人提供定作物的图纸、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 承揽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
9、透露该等文件的内容。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应在收到后3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第五条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使用的材料及已完工作 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承揽人对不符合约定的材料 和已完工作成果予以更换、维修、重作,费用由承揽人承 担。第六条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定作物交 由第三人完成,否则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定作物及 相应的技术资料、质量合格证明。交付地点为(承揽人送货 或定作人 自 提)O定作物的运输、装卸工作及费用由 承担。定作物需要安装调试的,承揽人应按定作人要求在指 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方作为交付。承揽
10、人同 意放弃留置权。第八条定作人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后应及时验 收。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方法、期限为:第九条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 从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保修期内,定作人按合 同总价的一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予 以退还。定作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人应及时予 以维修、重作,并赔偿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责任)。承揽人 未按定作人要求及时维修、重作定作物的,定作人有权自 行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定作人有权继续向承揽人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1 .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定作物的质量、数
11、量、规 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是承 揽人违约;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的,是定作人违约。2 .因承揽人违约导致定作人遭受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 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建设单位、分包单 位承担违约责任等)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所遭受的全部 经济损失。3 .承揽人完成的定作物质量、数量、规格、型号、花 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定 作物或拒付报酬;承揽人应负责维修、重作定作物至合同约 定标准。如承揽人未按定作人要求维修、重作定作物至合 同约定标准,定作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 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承揽人还应向定作人支付合同总 价3%的违约金
12、,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继续 赔偿。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 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补充条款定作人:承揽人:住所地:住所地:电话:电话:货物交货后,供方随同提单向乙托收或将单据寄交乙 方,乙方根据供方单据电汇供方。4 .验收办法乙应派员到甲仓库验收,如不能派员验收,甲方即按 合同规定产品规格数量代为检验。5 .附则Q)合同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6 2)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乙 方须在一天前通知撤销加工合同,否则按违约
13、处以一 罚金赔偿对方损失7 3)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章并鉴证后生效。8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5) 货 物 运 达 站O(6) 收 货 人甲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一月日 年月 日乙方:日期: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加工合同篇2承揽人:定作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成品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 定选用原材
14、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 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 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 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 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 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 行。)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Q.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 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
15、知定作人;定作人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 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 .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 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 品。3 .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第五条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 .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 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 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
16、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 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 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 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Q.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 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 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 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
17、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 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 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十一条其他(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 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 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 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卜,必须如数 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 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 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 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 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