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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 质量监督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下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包括监测单 位,下同)质量责任,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及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所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轨道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轨道交
2、通工程和中心城 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心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 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新城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 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隐患问题 已经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引发质量事故或 致
3、使原有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的;(三)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隐瞒或逃避监管,致使无法作出 正确质量监督行为的;(四)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已按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验证、验收,但事后发现因当时规范标准规定之外的指标、 参数等异常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五)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已履行了本办法所规定的监 督职责,对在受监项目中止质量监督期间,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擅自施工作业产生质量问题、引发质量事故的;(六)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导致 的质量事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
4、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包括地面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分为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程序第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 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
5、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 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以及单位工程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包括项目工程 验收、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A)定期分析与报告本地区市政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三)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 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主要功能性试验情 况进行监督抽查;(六)开展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 收、竣工验收)监督工作;(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A)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三章质量监督组织与实施第七条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办结 后由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传递至质量监督机构。对于符合有关 要求申请提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市政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二)施工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查
7、验工作,符 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与要求。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小组及监督负责人,以 监督小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签发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 工图,结合工程质量风险程度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用 状况等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对受监项 目实施差别化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须明确监 督内容、方式与要求以及监理单位须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场 的监督抽查节点。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通知书
8、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项目负责人参加的质量监督交底会,并送达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告知书。第H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受监项目进行首次 质量监督抽查,填写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首次质量 监督抽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与人员资格以及项目经 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三)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四)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 细则审批情况。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质 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对受监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掌
9、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至监督抽 查节点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应按照约定时间到场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之后, 应及时填写日常监督抽查记录。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 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受监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对符合省、市有关规定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需进 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或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可 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质量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 构应对质量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 加验收工作,或者未按要求
10、办理变更手续的,质量监督机构 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单位工程(标段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收到轨道交通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形成项目工程验收监督报告;收到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线路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报告。第四章质量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可对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重要的质量监督告知事项,发出质量监督意 见书;(二)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要求或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单;(三)质量责任主体未对整改通知单提出的整改内
11、容限 期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 通知单;(四)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要求或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 题的,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情节严重的,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受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 构中止质量监督,并签发工程中止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书:(一)停建30天以上,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办理中止质量监督手续,经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后逾 期仍未申请办理的;(二)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具备竣工 验收备案条件的;(三)已完成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进行后 续建设的。中止质量监
12、督期间,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不实施质 量监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停建工程申请复工续建的工程,须符合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受监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质量监督机构应下达关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告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 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 资料,做好档案审核登记、备案审查、档案整理、系统录入 及档案入库等工作。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质量监督档案并归档,质量监 督档案保存时间
13、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 案编号等;(二)档案目录;(三)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市政工程质量监 督注册登记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等;(四)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及质量监督交底 记录;(五)质量监督抽查资料。包括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 录日常监督抽查记录质量监督意见书质量整改 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以及抽查发现的质量 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等;(六)不合格检测信息及闭合资料、监督抽测资料等;(七)验收监督资料。包括验收监督通知书及验收方案、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验收文件、
14、验收小组意见、会议签到、会 议纪要、验收监督记录等;(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和软件建设,及时对质量监督管理信 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告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 量信誉档案。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H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受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 备案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六)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七)工程竣工
15、档案验收意见书;(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其他必备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备案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及质量 监督报告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文件资料 齐全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竣工验收 备案专用章;文件资料不齐全的,签发补正备案文件材料 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与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依据湖北省信 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涉及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信 访投诉。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